「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地点] 东京
[日期] 2008年5月7日
[出处]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备註] 
[全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称“双方”)认识到,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需要携手努力,合作应对。

二、 双方确认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原则的承诺,重申双方2007年4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应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以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加深对话与交流,推动开展务实合作,把两国战略互惠关系落到实际行动。

三、 双方确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恰当和有效框架。双方重申,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发达国家应率先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以使之能够并支持其履行在公约下的承诺。

四、 双方高度重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评估报告,再次确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

  日方表示,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在目前基础上至少减少一半。中方表示,注意到日方的见解,将与各方一道共同探讨实现公约最终目标的手段和措施。

五、 日方重申,将在《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指导下,实现《京都议定书》提出的2008年至2012年温室气体减排6%的指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总量目标。中方表示,将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双方对此相互予以评价。

六、 双方重申,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通过国际合作就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努力的政治决心。双方达成共识,将积极参与加强“巴厘路线图”所确定的关于现在、2012年前和2012年后的富有成效进程和框架的谈判,以便在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公约和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上取得结果。

七、 日方表示,行业方法在确定一国的量化减排指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中方表示,行业方法是落实减排指标或行动的重要手段。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对行业方法的作用问题进行研究。

八、 双方一致认为,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具有协同效应,相辅相成,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与合作。

九、 双方认为,科学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将加强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和减缓、适应技术开发与转让方面的务实合作。

  双方将在下述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合作:(一)节能、提高能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二)清洁煤技术(火电厂的设备改造、提高效率等);(三)甲烷回收和利用;(四)碳捕集和封存(CCS);(五)适应气候变化。

十、 双方将继续加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互利合作,并鼓励双方企业积极参与。双方还将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清洁发展机制。

十一、 双方将通过下述措施加强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一)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和脆弱性;(二)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的社会经济影响和成本;(三)在科学、技术和机构方面,加强预测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能力;(四)研究和开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措施;(五)提高在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时考虑减少脆弱性和适应需求的意识。

十二、 双方将在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公众意识、人员交流和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三、 双方将共同探讨如何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投入问题,包括鼓励私营部门和金融机构发挥作用。中方对日方承诺在“凉爽星球伙伴关系”下提供资金,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予以积极评价。日方积极评价中方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并表示可以为中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活动提供支持,特别是促进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十四、 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日方的适当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联合声明。

本联合声明将由双方有关机构通过进一步磋商,作出具体实施安排。

十五、 本联合声明于二○○八年五月七日在东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日本国政府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