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关于发展中日两国民间贸易的备忘录及第一次协议事项

[地点] 
[日期] 1962年11月9日
[出处] 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646-649页.
[备註] 
[全文] 

                备忘录

  廖承志先生和高碕达之助先生根据1962年9月周恩来总理和松村谦三先生关于扩大中日贸易的会谈的宗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渐进的、积累的方式,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民间贸易,交换备忘录如下:

  一、双方同意发展长期综合的易货贸易,自1963年到1967年作为第一个五年贸易安排,要求平均每年进出口交易总额约为3600万英镑。

  二、双方出口的主要商品如下:

  中国方面出口商品:煤、铁砂、大豆、玉米、杂豆、盐、锡、其他商品;

  日本方面出口商品:钢材(包括特殊钢材)、化学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和农具、成套设备,其他商品。

  三、根据本备忘录所进行的各项交易,由有关该交易的日本方面当事人同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签订个别合同。

  四、根据本备忘录所进行的各项交易,以英镑或双方所同意的其他的货币开立信用证或以保函方式,加以保证,办理结算。

  五、双方同意,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商品中的某些商品的延期付款的支付方法和成套设备的分期付款的支付方法,另行商定。

  六、双方努力促进为执行本备忘录所需要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七、商品检验、仲裁以及其他为执行本备忘录所需要的事项,由双方另行商定。

  八、本备忘录和根据本备忘录所订的协议和合同,非经双方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废除。

  九、本备忘录和根据本备忘录所订的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可以修改和调整。

  十、本备忘录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到1967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

  十一、本备忘录于1962年11月9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廖承志(签字)

                               高碕达之助(签字)

                第一次协议事项

  高碕达之助与廖承志根据1962年11月9日互换的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一年度(1963)双方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及金额如下:

  日本出口

  种 类   数 量         金 额

  氯化铵   20 万吨

  尿素    22.5万吨

  硫铵    5万吨

  钢材(包括1.5万‐2万吨特种钢材)   640万英镑

  农药(以签约时的金额数为确定额)  100万英镑

  农业机械             100万英镑

  成套设备             100万英镑

  中国出口

  种 类  数 量          金 额

  煤炭   10万吨

  盐    45万吨

  大豆   15万吨

  玉米   10万吨

  杂豆   3万吨

  锡    500吨

  二、为实现双方收支平衡,特将中国方面第一年度到第五年度、日本方面第一年度到第三年度的出口商品、数量及金额大致决定如下(见附表)

  (表省略)。

  中国方面同意从1964年开始进口合成硫铵,日本方面同意从1964年开始出口合成硫铵。另外,日本方面同意从1966年开始大量进口煤炭和铁矿石,中国方面同意从1966年开始大量出口煤炭和铁矿石。日本方面同意考虑在本协议实施后半期从中国进口铣铁。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第三年度协商从第四年度开始的新的贸易计划。

  三、日本方面同意在备忘录有效时间内,按照定期付款的方式每年向中国出口钢材(包括特种钢材)价值640万英镑、氯化铵20万吨、农业机械价值100万英镑。钢材(包括特种钢材)货款装船后两年支付,氯化铵和农业机械货款装船后一年半支付。此类商品定期付款利息为年利5%。

  四、成套设备从正式签约日到工厂建设完毕支付其货款的25%,其余75%在工厂建设完毕后5年间支付,每年支付1/5。分期支付的利息年利为4.5%。

  从第一年度到第三年度成套设备支付金额每年为100万英镑。若实际支付金额超过100万英镑,其超过部分以中国的出口商品充抵。

  五、为实施备忘录,设定下述联络处:

  日本方面 东京 高碕达之助事务所

  中国方面 北京 廖承志事务所

  六、为明确把握有关按照备忘录进行贸易的货款支付情况,中日双方各自选择一个外国汇总银行,相互联络两行所采取的必要统计措施。

  七、在基于备忘录的合同中,双方均使用下述符号,即第一年度为LT/1,第2年度为LT/2(以下同)。同时在L/C或L/G中亦注明该符号。

  八、本协议事项为备忘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双方同意可以公开备忘录,但本协议事项目前尚不宜公开。

  九、本协议事项于1962年11月9日在北京签署,日文本和中文本各作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廖承志

                          高碕达之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