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第三次备忘录贸易协议事项
基于廖承志先生与高碕达之助先生1962年11月9日交换的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孙平化先生与冈崎嘉平太先生就备忘录第三年度(1965年)贸易实施的有关事项达成下述协议。
(1)双方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如下。
中国出口
大豆 28万吨
玉米 25万吨
盐 75-100万吨
豆类 约3万吨
荞麦 1万吨
锡 500吨
煤炭 70万吨
铁矿石 10万吨
铣铁 5万吨
大米 10万吨
肉类(除2000吨羊肉外,均为猪肉) 3000-5000吨
日本出口
硫铵、尿素(AS换算) 110万吨以上
氯化铵 22万吨
钢材(包括特种钢材) 640万英镑
农业机械及其他机械 140万英镑
(合同签署金额为确定金额)
农药及化工原料 140万英镑
(合同签署金额为确定金额)
成套设备(本年度支付金额) 300万英镑
(暂定)
(2)日本方面表示将积极努力,促进“日纺”株式会社向中国出口维尼纶成套设备合同的顺利实现。另外,双方均希望共同努力,积极促进其他有关成套设备的交易(包括尿素成套设备),并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可能进一步扩大之。
(3)中国方面同意进口日立造船株式会社的万吨货船。日本方面表示对此给予确认,并努力使该合同在1964年11月中旬签署。
(4)有关日本向中国出口的“氯化铵”、“钢材”及“农业机械及其他机械”三类商品的定期付款方式,双方同意按照1964年度协议事项达成的谅解实施。
(5)本协议事项的有关交易合同,双方同意在1964年底以前由双方当事者协商签署。签署地点由双方当事者协商决定。
(6)本协议事项为备忘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协议事项未规定的事项按备忘录及前两年度的协议事项之规定实施。
(7)双方同意本协议事项不公开发表。
(8)本协议事项于1964年9月25日在东京签署,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日文做成,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