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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

[地点] 
[日期] 1972年3月8日
[出处] 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78-79页.
[备註] 
[全文] 

  “尖阁诸岛”是从明治18年以后,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方法,对现地进行过多次调查,确认这里不但是无人岛,而连清国统治的痕迹也没有。在此基础上,明治28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决定在现地设立标桩,正式编入我国领土。

  该诸岛自那以后,在历史上,一直是我国领土南西诸岛的组成部分。根据明治28年5月生效的下关条约第二条,清国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中不包括该岛。

  因此,在旧金山和约当中,尖阁诸岛也不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的我国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利坚合众国的施政管辖之下。去年6月17日,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签署了关于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的协定(冲绳归还协定),根据该协定尖阁诸岛包括在施政权已归还给我国的地区之中。以上的事实,比什么都清楚地表明了,作为我国领土的“尖阁诸岛”的地位。

  另外,中国过去从没有认为尖阁诸岛是台湾的一部分。这可以从他们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该诸岛也包括在置于美国施政管辖下地区之内的这一事实,从来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从这一点也可以清楚地看得出来,中华民国也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好,直到70年代后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表面化以后,才开始把“尖阁诸岛”的领有权当作问题提了出来。

  以往,中华民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列举出的所谓历史性的、地理性的以及地质性的几点作为根据,但哪一点都不能说是可以充分证明中国对尖阁诸岛领有权的主张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