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地点] 北京
[日期] l978年8月12日
[出处] 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228-229页.
[备註]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相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 四 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 五 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10年。10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10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日本国全权代表

  黄 华          园田 直

  (签字)          (签字)

  本条约自1978年10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