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中日长期贸易协议

[地点] 东京
[日期] 1990年12月18日
[出处] 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762-764页.
[备註] 
[全文]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和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根据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关系四项原则和中日贸易协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长期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在1978年双方签署的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在各自取得本国政府的支持下,就中国向日本出口原油和煤炭,日本向中国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的长期贸易,作为中日两国间贸易的一部分,签订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5年,自1991年起至1995年止。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双方各自的出口总金额为80亿美元左右。

  第 二 条

  在本协议第一年度(1991年)到第五年度(1995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每年度出口原油数量为880至930万吨,炼焦煤为140至180万吨,动力煤为250至350万吨。

  关于以上原油、炼焦煤和动力煤的交易,中国方面将督促国内有关公司按合同准时交货、保证质量。

  第 三 条

  在本协议第一年度(1991年)到第五年度(1995年),日本方面向中国方面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金额为80亿美元左右(主要项目单附后)。

  关于以上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的交易,日本方面将敦促政府在出口批准手续、贸易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 四 条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由中国有关进出口公司同日本有关进出口公司分别签订具体合同进行。

  双方同意按照合理的国际价格和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交易。

  双方同意共同努力达到协议目标数量金额,每年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为确定的金额。

  第 五 条

  为了执行本协议和扩大中日两国的经济交流,双方同意在必要的科学技术方面,进行技术合作。

  第 六 条

  为了掌握本协议项下交易的结汇进展情况,双方同意各自选定一家外汇银行担任必要的统计工作。

  第 七 条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合同、信用证、汇票和保函均用下列编号加以注明:第一年度为LT-Ⅱ-1,LT-Ⅱ-2(以下类推)。

  第 八 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通过各自办事机构,办理和联系有关业务。中国方面为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办事处,日本方面为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事务局。

  第 九 条

  为执行本协议和协商有关问题,双方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和东京举行一次会晤。

  第 十 条

  本协议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延长。

  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合同非经双方合同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

  第 十一 条

  本协议于1990年12月18日在东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  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

      主任 沈觉人(签字)  委员长  河合良一(签字)

附件  中日长期贸易协议项下日本方面向中国方面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的主要项目单

  一、有关能源方面

   1.发电设备及有关设备

   2.节省能源、防止公害的设备、技术

   3.开发油田、煤矿的技术、设备及机械(含运输设备)

   4.城市煤气的设备、技术

  二、有关农业开发方面

   1.农业基础设施及有关的设备、技术

   2.农业机械、技术

  三、有关运输、通讯方面

   1.交通运输方面的机械、设备

   2.通讯设备、技术、机械

   3.运输车辆等制造设备、技术

  四、有关重要原材料等生产设备方面

   1.石油化工没备

   2.钢铁厂设备

   3.水泥厂设备

   4.化肥厂设备

  五、有关电子方面

   1.机械电子设备

   2.大规模集成电路

   3.精细化工技术

  六、有关技术改造方面

   1.出口企业技术改造

   2.重点企业技术改造

  七、其 他

   特定建设所需的建设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