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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地点] 东京
[日期] 2007年4月11日
[出处] 外務省
[备註]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特别是东亚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及两国在环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挑战;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解决,需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宏观政策统筹考虑、综合协调;

遵照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发表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

确信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符合两国利益,有助于构建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有利于推动东亚地区及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对在以下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达成一致:

一、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防治河流、湖泊、海洋、地下水污染,特别是在渤黄海区域和长江流域等重要水域开展水污染防治合作;

二、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和扩充青岛等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大力开展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开展废物回收标准合作研究,并在企业环境保护监督员制度方面开展合作;

三、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和防治沙尘暴,有效实施中日酸沉降和沙尘暴监测网建设合作项目,并推动其预期成果在地区环境合作中的灵活运用,开展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等技术转让与合作;

四、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双方再次表明将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通过国际合作就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做出努力的政治决心。双方将积极参与按上述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构建2012年后有效框架的进程。双方将加强在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下的合作与协商,推动务实合作,并继续开展《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面的合作;

五、共同开展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在内的化学有毒物质的监测、管理政策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固体废物,特别是电子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进出口管制和检验检疫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处理处置技术合作,共同防止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及海洋漂浮垃圾越境污染;

六、积极评价“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等机构在中国造林绿化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将进一步推动和支持该委员会在植树造林领域的活动。双方还将致力于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的合作;

七、积极推动在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和东北亚次区域环境合作、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东亚酸沉降监测网、东盟10+3等区域环境合作机制下的合作,促进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八、确认公众环境意识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面向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合作,重点是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以及加强从事环境宣教工作的相关人士及机构的能力、丰富宣传教育手段;

九、确认中日环境保护联合委员会在两国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此合作机制的协调作用,加强此机制下的合作与政策对话。积极评价中日环境合作综合论坛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鼓励两国学术界、企业界和民间人士积极参与两国的环境保护合作活动,并重视在技术交流与转让合作中应予关注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

十、进一步发挥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在两国环境保护合作中的窗口和桥梁作用,使其成为两国环保技术转让与合作的平台,推动先进环境技术的转让和合作研发。上述合作由双方有关机构通过进一步磋商,做出具体实施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于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