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首次日中经济高层对话新闻公报
I.总论
1.2007年12月1日,首次日中经济高层对话在北京举行。日方代表团长为外务大臣高村正彦,财务大臣额贺福志郎、经济产业大臣甘利明、农林水产大臣若林正俊、环境大臣鸭下一郎、内阁府经济财政政策担当大臣大田弘子等出席。中方代表团长为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商务部副部长陈德铭、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等出席。12月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了日方的与会大臣。
2.鉴于中日经济相互依存度的提高和两国经济在亚洲地区及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双方与会部长就日中两国宏观经济以及贸易投资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气候变化等环境和能源问题、地区及国际社会的经济问题等,坦率交换了意见,增进了相互理解。
3.中方对日本政府的对华经济合作以及日中民间经济交流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日方也高度评价中国经济发展有益于日本的经济发展。双方确认日中经济已经成为“双赢”关系。
4.日中双方一致认为,基于两国在国际社会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责任这一现状,应通过此次经济高层对话,继续推动日中经济关系的发展,增进日中战略互惠关系,由此进一步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双方一致认为日中经济高层对话是达到以上目的的有益措施,应连续举办这一对话。
5.双方一致同意在明年年底之前于东京举行下一次对话。
II.与双方宏观经济有关的问题
双方认为目前日中经济的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深、不可或缺,并就以下双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了讨论。
1.鉴于两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重要影响,双方确认应采取对世界经济负责任的态度运行经济政策。
2.中方认为,日本走出流动性过剩问题引发的泡沫经济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日方对中方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的方针表示欢迎,同时表示希望中国能够在允许人民币实际汇率有更大增幅方面进行努力。
3.中方强调有必要促进国内消费、投资、出口三者的均衡发展,并介绍了这方面的相关措施。中方认为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有益。双方一致认为应继续加强交流。
III.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能源领域的合作
(气候变化)
1.双方一致认为,为防止全球变暖,两国要在气候变化公约框架下,积极参与所有主要经济体都以负责任的形式参加的、富有实效的2012年以后的框架的构建。与此相关,日方说明了在印尼巴厘岛COP会议上启动新的谈判机制的重要性,中方表示将研究日方的想法。
2.双方确认了APP(亚太地区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关系)开展的各个领域官民合作的有效性。双方一致认为,为了有效实施防止全球变暖措施,在未来框架中加入各领域合作的内容也非常重要。
3.双方一致同意促进有利于公害对策及防止全球变暖措施的协同效益方面的措施开展。
(环保合作)
4.双方就以下事项评价了以往的措施,并一致同意开展进一步的合作。
−循环经济实验区试点的建设和扩大
−长江流域等重要水域的水质改善
−大气污染对策
−防止废弃物非法越境转移
5.双方一致同意推动在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教育和环境教育。
6.中方表示将进一步积极发挥日中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的作用,日方表示将对此提供尽可能的合作。
7.双方对与森林和林业有关的政府间合作以及日中民间绿化委员会的务实活动予以评价,同时就开展可持续森林管理达成一致。
8.双方就开展旨在发展生物质能的信息交换和技术交流达成一致。
(能源)
9.双方确认,建立在《加强能源领域合作共同声明》基础上的、共同声明提及的、以节能领域为代表的具体合作事项已经取得进展,同时就继续推动合作达成一致。
10.中方表示将推动节能事业的发展。日方表示将为支持法律的妥善执行而继续开展接待研修的工作。
11.日方就开展有益于实现已在多边框架下达成共识的节能目标、制定行动计划的研修提出建议,中方表示将积极参加。双方一致认为这些做法将有助于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
12.双方就推动旨在提高“日中节能环保商务推进示范项目”成效的措施开展达成一致。
13.双方就继续推动与煤炭的清洁使用技术、生产安全技术有关的合作达成一致。同时,日方强调了两国稳定的煤炭贸易的重要性。
IV.日中两国间与贸易投资有关的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
1.双方就继续派遣知识产权保护官民联合访华团以及加深在此基础上的合作达成一致。
2.双方就促进在中国修订主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过程中的日中合作达成一致。
3.双方一致同意,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信息提供、推动在中央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的地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方面,继续商讨对策。
4.双方确认,为加强和协调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双方将积极参与东亚植物品种保护论坛。
5.双方就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人才培养达成一致。
(貿易)
6.中方希望日方尽早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7.中方表示重视食品及制品的安全。双方表示将在食品及制品安全领域继续开展合作及能力建设。
8.双方一致同意,对各自关注的产品,中国的南瓜、偶蹄类熟肉产品的对日出口、日本大米对华出口,将通过技术性磋商,在2008年3月底之前进行研究和解决。并且,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强日中两国农产品出口检疫技术的交流与合,实现顺利的贸易开展。
(高科技合作)
9.加深日中两国间经济贸易合作,加大双方技术合作和产品合作领域的深度,双方将制定《日中技术贸易指南》。双方将建立“日中技术贸易便利化工作组”。
(出口管理)
10.为进一步加深对各自关切的出口管理制度、最终用户清单以及法制建设和执法等事项的相互理解与合作,日中双方将开展意见交换。
(中小企业合作)
11.双方高度评价共同举办的第4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就促进两国中小企业合作达成一致。
(其他)
12.双方确认了举行与第三国援助有关的日中对话的意义,并就今后继续对话达成一致。
13.双方对农业协同组合、农业技术普及等农业领域合作予以评价,同时就进一步对其加以推动达成一致。
14.日方指出了中国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的意义。
15.双方发表了《日中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16.双方就继续共同编写《物流流通报告书》达成一致。
V.地区及国际性经济问题
(WTO)
1.双方一致同意,正如东亚首脑会议所确认,将为尽早完成回合谈判开展合作。
(东亚地区经济合作)
2.双方达成一致,要进一步推动包括东亚自贸区(EAFTA)、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EA)、以及东亚/东盟经济研究中心(ERIA)在内的旨在实现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合作。
(东亚地区财政金融合作)
3.双方表示了进一步加强清迈倡议的多边化、培育亚洲债券市场等地区金融合作的意愿。
VI.其他
(打击不法经济行为)
1.双方确认了为防止洗钱、恐怖资金、走私危害社会物品等不法经济行为导致国际金融、贸易体系被滥用而开展合作的意义。
(非洲发展)
2.双方对非洲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一致,并将继续开展对话。与此相关,中方表示将认真考虑派团参加明年将在日本召开的非洲发展东京国际会议(英文简称TICA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