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第九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廿八、廿九兩日在臺北舉行第九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擴大貿易、促進投資(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及擴大技術合作等,充分交換意見,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 亞東關係協會認為臺灣豬肉之銷日形態有別於他國,要求降低豬肉差額關稅制度之基準價格,交流協會說明近年來日本國產豬肉批發價之安定情形,請亞東關係協會理解,惟同意將其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二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比照紅茶降低烏龍茶之進口關稅,交流協會說明日本國內情況仍有種種困難,惟同意將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降低食品(米果、羊羹、豆餡等)關稅」之要求交流協會說明日本國內之各項困難,惟同意將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四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取消有關肉類調製品肉含量之限制及降低關稅,交流協會說明對未含牛肉之豬肉調製品而其含肉量在三○%以上者將自明年度起實施自由化,惟其中豬肉單品調製品,將適用差額關稅制度,至差額關稅等之具體運用方法,有關當局目前正在檢討中。
五 六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因植物防疫而不能進口之西瓜、南瓜、及胡瓜、洋香瓜等盡速解禁,交流協會說明使用EDB之消毒方法在世界上逐漸被禁止之現況下日方對於使用EDB消毒之所解禁措施難以採行,惟同意對於使用非EDB消毒方法之解禁要求,有關當局將俟中方提出試驗報告後著手辦理解禁手續。
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延長進口活鰻檢疫時間或委託檢疫,以配合通關減少損失」,交流協會說明機場對下班後,進口活鰻之處理,在一定條件下,已實施延長時間,今後將努力促使有關機關充實人員等各項條件。
八 亞東關係協會認為日本現行洋蔥輸入制度對於中方不利,要求廢止輸入一元化制度。交流協會為使在現行輸入一元化制度下,民間之洋蔥貿易協議得以順利進行,同意促使有關當局檢討必要時實施行政指導,以及認為如需增加數量時,將彈性因應。
九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授權中華民國有關機關,辦理中華民國製溜冰鞋標示S標誌,或使中華民國業者直接辦理申請手續」,交流協會說明中華民國製造業者,可以向有關機關直接申請檢定、登錄及型式認可,又中華民國民間檢查機關如申請作為指定檢查資料受理對象機關,有關機關將加以檢討。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繼續協助中華民國製品經由日本有關團體開拓日本市場」,交流協會認為促進雙方同業團體之交流,有助於相互貿易交易之推進及擴大,同意繼續取得有關團體之合作,儘力協助。
一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提供日本及國際有名商標資料,以加強商標業務之連繫」,交流協會提供根據商標法所註冊之「保護標章登錄申請」資料等。
一二 對於交流協會所提為使雙方貿易擴大與順暢,請「解除對日進口設限」之要求,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並說明對日輸入問題,已陸續採取撤銷輸入限制措施,至對尚未撤銷限制之品目,同意轉達有關當局今後繼續努力。
一三 對於交流協會所提「便利貿易糾紛賠償金之結匯」,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如我方廠商提出必要證明文件申請,經中央銀行核准即可結匯賠付。並對交流協會要求向民間企業宣導現行辦法之請求,表示考慮配合。
一四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所提為雙方貿易之健全發展,「加強防止仿冒新式樣、商標措施」,表示理解。並說明在商標方面成立「查禁仿冒品小組」、頒訂「防止仿冒商標及偽標產地辦法」等採取各項對策。至新式樣方面中方除希望日本企業來華申請註冊,對交流協會之要求,同意轉達有關機關當局。
一五 對於交流協會提案「擴大輸出用原材料減低關稅以降低成本」,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華民國正採取逐步降低稅率後取消外銷退稅政策,惟對交流協會之要求,同意轉達有關機關。
一六 亞東關係協會對交流協會提案「撤銷一般公開招標對日差別措施」說明,為改善對歐、美貿易之出超致部分公營企業之招標不得不限向歐、美採購,惟該對招標案件已進行技術合作者予以考慮一節,表示理解,並將轉達有關機關參考。
一七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增列日圓為外匯貨幣,亞東關係協會認為仍需檢討,惟同意將交流協會要求轉達有關機關。
一八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相互免除海運業所得稅,亞東關係協會認為應尊重平等互惠原則,惟同意轉達有關機關今後將相機進行協議。
貳 投資(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鼓勵日方有關機械、資訊、電子等業者與中華民國業者技術合作,或來華投資產製策略性工業製品」,交流協會說明,一向努力介紹中華民國投資環境及產業政策給有關業界以促進投資,並同意繼續協助「投資促進團」之訪日。
二 交流協會為促進今後新投資及增資,要求放寬投資企業自製率、輸出率之適用及彈性運用,亞東關係協會同意將其旨轉達有關機關。
參 技術合作
一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提案,為改善產業構造、提高技術水準有關技術合作,表示仍舊儘力協助。
二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提案之高級科技合作,表示儘力協助。
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提案為發展策略性工業所需中心衛星工場制度等之研修員之接受及派遣有關專家之技術合作,交流協會表示儘力協助。
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提案之擴大科技專家交流,交流協會認為民間已在進行相互交流,惟同意轉達有關機關。
五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提案改善研修期間同意儘力協助。
六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提案支援民間企業之技術合作,交流協會表示同意協助有關技術合作之查詢及磋商。
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提案接受自費研修員,交流協會同意儘力協助。
八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提案,促進締結提供全球氣象資料有關契約,因正由民間機關檢討中,交流協會同意轉達有關機關。
九 對亞東關係協會提案,協助財團法人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及開辦重要職種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及開辦重要職種之職業訓練班,及加強職業訓練幹部之交流,交流協會表示於提出具體之要求,經檢討後儘力協助。
一○ 交流協會經由其事業提供JETRO之技術情報及資料等,同意仍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辦理。又交流協會經由其事業同意在可能範圍內協助提供日本市場貿易研修中心之教材等資料。
一一 交流協會對亞東關係協會所提與農工業有關機關之合作事,同意依其技術合作之方式逐案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
一二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成立果蠅消毒技術小組,交流協會說明政府間成立研究小組有困難,且解禁所需技術之確立,原則上應由要求解禁者自行進行,惟對有關已解禁項目消毒技術之交流,同意俟亞東關係協會提出具體提案後,儘力協助。
一三 技術合作業務之合理化
(一)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提案,提高研修效率同意儘力合作。
(二)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提案,供與專家詳細指導日程等同意儘力合作。
(三)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提案,有關技術交流之「便宜供與」問題,同意儘力合作。
(四)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提案,有關改善產業結構而要求之技術合作評鑑調查,同意儘力合作。
一四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提案,有關改善產業結構而要求技術合作項目,同意提供現況及計畫內容等資料。
公曆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臺北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張光世(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周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