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資料庫(主持人 田中明彥)
日本政治・國際関係資料庫
政策研究大學院大學・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第十六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地點] 東京
[日期] 1991年9月20日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
[備註] 
[全文]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十九兩日在東京舉行第十六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擴大貿易、加強經濟合作、促進投資(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及擴大技術合作等,充分交換意見,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交流協指出中方對於日本產蘋果、桃、梨及葡萄等水果,有差別性輸入之限制,要求取消此種限制。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由於中日貿易不平衡之擴大,我水果市場陷於供過於求狀態,倘開放進口,將對我國水果產生影響至鉅,故目前尚難開放進口上述水果。

(二)交流協會說明中方香菸進口自由化卻不准自日進口,結果造成供需失衡,以致仿冒、走私之日製香菸充斥,且識別真偽之廣告被禁止,有損中方市場公正性、消費者便利以及日製品之評價,要求加強取締仿冒品。亞東關係協會說明目前仍繼續努力加強取締防止仿冒品等不法輸入,並將與有關當局研商盡力協助日方取得仿冒品之法律上必要資料。另外,從中日貿易不均衡日益擴大,以及保護菸葉農家觀點,自日進口香菸極為困難,倘日方正式提出申請,有關取締仿冒品,今後將與有關當局檢討加強取締。

二 對日資企業之各種限制措施

交流協會對華日資企業活動受到限制措施表示憂慮,建請對此限制措施予以彈性化、合理化。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並未將輸出計劃與在留資格延長問題相連結。且對有關日方關心問題將傳達有關當局留意以求制度運用之安定性。

三 加強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交流協會要求中方加強對於專利、新式樣、商標等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依據現行法令加強取締等各種措施。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關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將就仿冒商品之取締、與海關等有關機關加強密切聯繫,同時將在修正中之專利法上,簡化專利審查手續、增加審查人員等積極處理此一問題。交流協會對中方修改專利法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措施給予評價。

四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國內鮪魚供需陷於困難狀態,要求考慮保護鮪魚資源,維護國際漁業秩序採取減少超低溫鮪魚船數對日輸出之抑制措施。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亦極為關心維持日本鮪魚市場之秩序,我業者已採取停止小型黃鰭魚輸日及減少在印度洋捕撈等措施外,中方有關當局對於業者所提有關管理鮪魚船數及冷凍鮪魚輸日之「超低溫廷繩漁業整備對策」,目前正檢討中。

五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國內豬肉市場處於慢性供應過剩,豬價低迷,調整生產等困苦狀態,要求我方採取預估日本市場供需動向實施適當之輸出及指導、取締不當輸出行為措施。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我有關當局已訂定「養豬政策調整方案」,實施削減養豬頭數,防止養豬之環境污染等對策,此政策一有成果,輸日豬肉自成秩序化。

六 交流協會指出,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三日中方財政部有關「國際運輸業所得互免稅捐適用範圍之公告」疑義,鑑於日方免稅包括該公告未免稅者,要求檢討該公告,使其均衡擴大,適合日本國內法之免稅範圍。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對於有關擴大免稅範圍之是項協定解釋問題,提議由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舉行實務協商,交流協會表明同意。

七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調降豬肉調製品、冷凍蔬菜、活成饅、烏龍茶、皮鞋等進口關稅。對此,交流協會說明這些品目各有種種因素,調降關稅實有困難。亞東關係協會對於屢次在本會議上提出降低關稅之要求,日方均無法針對中方關心品目,降低關稅一事,強烈表示不滿,並要求在不影響日本生產範圍內,採限定降低關稅期間等措施。交流協會再度確認上述亞東關係協會之強烈要求,並承諾轉達有關單位。

八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開放「冷凍 糬」及「冷凍米糰」自由進口。對此,交流協會說明該等項目係屬日方限制進口(IQ品目)之含米調製品,要自由化實有困難。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明確指出含米調製品中何者為限制進口之對象。交流協會表示具體之商品分類將在中方提出後,據予懇切答覆。

九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對於米飯與肉、魚、甲殼類佐料未攪拌均勻之炒飯(冷凍調理食品)不合理之進口規定給予撤除。對此,交流協會說明能列為HS16類肉、魚、甲殼類等調製品之炒飯在進口申告時必須將米飯與肉、魚、甲殼類等佐料攪拌均勻,惟零售用包裝者,其含普通炒飯使用程度之佐料中,一部分與米飯攪拌,其餘部分裝飾或附添於炒飯表面並無不可。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在活成饅出口旺季期間六月至八月,延長通關檢疫時間至晚上九時。交流協會說明已平成三年度中決定嗣後在成田、大阪機場,整年延長至晚上九時。亞東關係協會對日方的努力予高的評價。

一一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植物檢疫問題要求由雙方專家成立常設工作小組。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以往均已針對事實所需派遣專家,或安排專家間之協商,今後,倘中方提出具體事項或臨時有需時,日方仍將派遣有關專家,或安排雙方植物檢疫專家進行協商。

一二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派遣較高層次之決策主管官員出席中日經貿會議。對此,交流協會表示雙方實務問題應由兩協會處理,惟對亞東關係協會上述之要求將轉達有關當局。

一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協助大阪台灣貿易中心進駐廠商取得長期居留簽證。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入境簽證係依據國內法規核發,難以特別處理,惟接獲亞東關係協會進一步提供詳情後,將與有關機關聯繫,儘力協助,予以方便。

一四 亞東關係協會有鑑於中日貿易逆差逐漸擴大,要求將JETRO所實施長期派遣專家發掘適銷日本商品等之各種擴大輸入措施亦適用於中心,以強化中方製品對日輸出,改善貿易逆差。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自本年度起實施與上述長期派遣制度相同之「派遣促進對日輸出調查指導專家」,作為交流協會之業務。於實施時,要求亞東關係協會給予必要協助並獲同意。另外,交流協會亦說明「國際綜合流通中心」之構想,盼中方企業積極利用。對於JETRO諸制度,如何透過該協會,以何種方式來協助,將作為今後的課題。對於上述說明,亞東關係協會給予評價。

一五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繼續給予支持中華民國加入GATT。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如同第十五屆經貿會議中心所述,就經濟而言,中方在世界經濟上繼續扮演重要角色,日本亦盼其能加入GATT。至於今後在GATT內之因應正在審慎檢討。本案,亞東關係協會對日本不變立場,給予評價。涉及本案,交流協會並提及在貿易企業活動等方面對日所加之種種限制措施。

一六 亞東關係協會依據第十五屆會議同意議事錄,於一九九○年十一月有關貨品暫准通關非正式會議上說明時,要求繼續舉行非正式會議。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今後再次舉行非正式會議,中方提示日本現行輸入品暫時輸入手續等之具體問題,乃其前提,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於中方提示此等問題時舉行非正式會議,交流協會表明同意。

貳 加強經濟合作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總體產業政策及個別產業政策專家以改善中日貿易失衡。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向來即積極協助,並承諾今後若有具體要求時,在可能範圍積極協助。

二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中日技術官員相互往來及技術交流,交流協會表示有關技術官員之交流,由於諸多情況,有其困難,至經由交流協會以何種方式提供協助,將俟具體要求再檢討。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建立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日本工業技術院之交流管道,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建立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日本工業技術之交流管道,將於接獲具體要求後,經由交流協會,願在可能範圍內,協助情報交換等。亞東關係協會要求交換經濟部科技顧問室與新能源產業技術總合開發機構(NEDO)之科技計劃管理經驗,交流協會表示,可經由本協會,與NEDO交換是項技術情報,惟由於預算及人員管理,難以經常派遣專家。亞東關係協會期望工業技術研究院,參與國際共同研究計劃(IMS),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IMS,目前從事可行性研究,交流協會如獲情報,將予以提供。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移轉日本工業技術院有關環境保護之尖端技術,予我工業技術研究院,交流協會表示,本亟欲了解技術移轉具體內容,如為工業技術院之特許等之實施,宜與財團法人日本產業技術振興協會聯繫。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本工業技術院參加經濟部大型計劃,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參與是項大型計劃,有諸多困難情形,至經由交流協會可以提供何種方式之協助,將視具體要求,再積極檢討。

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指定商品檢驗局為外國檢查機關辦理JAS事,交流協會說明指定商品檢驗局為外國檢查機關有困難。惟中方民間檢查機關倘具有適當檢查能力者則可予以指定。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藉由商品檢驗局與日本「登錄格付機關」之技術合作、人員交流等,以運用商品檢驗局之檢查數據予以認證,俾協助促進業者取得JAS標誌。交流協會表示歡迎中方業者取得JAS標誌,並承諾轉請農林水產省具體檢討以符中方之要求。

四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協助實施「光碟化之無紙片計畫」中(1)軟體互換(2)光碟本身之交換(3)透過發明協會派遣專家赴華指導一年等項目。對此,交流協會對中方之積極推動,予以評價。有關派遣專家,因人事確保、預算等限制之各種困難存在,惟承諾將轉達有關當局在可能範圍內給予協助。

五 亞東關係協會就雙方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交流以及計量研究所(MRLM)之相互合作,要求由NRLM短期派遣專家作為綜合性諮詢顧問。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傳達有關當局派遣綜合性專家之可能性。另外,依據必要基準之層次,將向較AIST更實際之度量衡有關機關傳達。

六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有關精密量測檢校技術之協助,要求接受四、五名研修員(研修四、五週)及派遣一、二名專家(指導五個月)。對此,交流協會對於精密量測檢校技術之交流表示,以往由民間階層社團法人日本計量機器工業連合會等,予以協助,今後亦將檢討具體要求後,於可能範圍內,進一步予以協助。

七 亞東關係協會臨時動議提出說明原符合JMI與CMD基準之台灣產品,最近可能由於日本國內工作機械廠商施壓於JMI,使可附貼CMD標誌之台灣產品,亦不能附貼JMI標誌之情形發生,要求妥善處理。交流協會允諾儘速調查其事實後,答覆亞東關係協會。

參 投資、技術合作

一 鑒於日本企業對華投資意願甚高,交流協會要求中方整備投資環境,包括擴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適用範圍、簡化並加速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審查手續,以及取消提出對日回銷計劃之行政指導等措施。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優惠措施、治安問題之改善、工業用地之開發與取得,以及加強人才培育等有關投資環境整備之各項措施予以說明,請日方之理解。

二 交流協會要求就尖端科技說明於技術合作契約之技術報酬金係採原則自由,例外限制之立場,並尊重契約當事者間之協議,冀望日方理解。交流協會又謂於例外而採行政指導時,應充分考量契約當事者之意思,亞東關係協會同意轉達有關主管機關。

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促進國際分工,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設有投資抵減、租稅減免等優惠措施,建議日本企業充分利用上述措施,促進高科技產業之技術移轉。對此,交流協會說明除了日方向來即經由資料分送,提供日本企業有關投資資訊,以及台北事務所貿易投資服務處提供日本企業各種資訊以外,對本年九月間於台北舉行之「技術交流研討會」也予以積極之協助。並表示五月間日本經濟貿易訪問團訪華後,目前日方正積極準備籌組機構執行後續工作,擬透過該機構,盡可能予以協助。

四 亞東關係協會提出希望技術合作之關鍵性零組件明細表。對此,交流協會答覆促進技術合作係雙方企業間商業行為之問題,惟擬將此明細表廣向日方關係業者提供資訊,並儘力協助促成雙方之合作,其結果將轉報亞東關係協會。

五 亞東關係協會擬提供希望投資、技術移轉之業種、業者名單,要求日方派遣相關之投資訪華團以及提供有意對華投資、技術移轉業者名單。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倘中方提供需求名單,則可以將此資料廣為提供相關單位。此外,交流協會擬於每年所派「中小企業投資促進訪問團」中,儘可能反映中方需求。再者,交流協會又謂關於日本企業資訊方面可以推介擁有此種資訊之民間團體,以及目前正在籌設「日本經貿易訪華團」後續工作執行機關,將可符中方之需求。

肆 技術合作

一 為期有效運用技術合作,交流協會要求在申請研修員時,具體詳細填寫希望研修內容,在派遣專家時,具體詳細填寫希望指導內容。對此,亞東關係協會除表明已將日方要求傳達有關單位,今後亦將致力於此。同時,交流協會對於中方委託之便宜供與要求具體明確記載其委託內容,提出申請期限過短及直接以文書與日本政府機關聯絡等問題仍然存在等,要求予以改善。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此類問題之發生很遺憾,且已對相關單位聯絡要求於一個半月前提出便宜供與之申請,今後亦將繼續努力改善。此外,今後交流協會實施之便宜供與原則上只安排中方直接安排有困難之政府機關,除此之外的機關要求亞東關係協會安排,亞東關係協會亦表瞭解。

(一)亞東關係協會希望技術合作對中方改善產業結構等有所貢獻,並要求交流協會在接受研修員方面,擴大研修範圍、提高研修水準、強化安排高科技部門、增加預算,更加提昇技術合作之實績。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向來依據中方之要求,在可能之範圍,致力於改善技術合作計畫、擴大研修範圍、提高研修水準等,今後仍將因應中方需要努力達成各項要求。惟依研修內容,因與企業機密有關而較難實現中方要求之情況亦可能發生,請予以理解。同時,對於增加技術合作預算方面,交流協會表示已向有關單位要求一九九二年度預算,其中包含增加研修人數。

(二)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優先接受「航空氣象即時預報系統」之研修員。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一九九二年度可以接受。

(三)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同意受海運管理等項目之研修員。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檢討中方所提之具體申請內容,在可能範圍內協助。

(四)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同意接受水庫集水區經營管理技術之生修員。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檢討中方所提之具體申請內容,在可能範圍內協助。

(五)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同意接受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鑑定技術研修員。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檢討中方所提之具體申請內容,在可能範圍內協助。

(六)亞東關係協會求同意接受有關提高橡膠、塑膠工業產品之設計能力之研修員。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檢討中方所提之具體申請內容,在可能範圍內協助,同時述及倘希望研修內容涉及一般企業之技術KNOW HOW,而無法達到中方之要求時,希望中方諒解,中方表示瞭解。

(七)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接受專利商標審查員之研修員。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向來協助本項之實施,今後在可能範圍內仍將繼續協助。

(一)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配合中方需要,派遣專家。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一向配合中方需要,派遣專家,惟專家中亦有業務繁忙不克派遣的情況,盼中方理解,中方表示知悉。

(二)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專家協助規劃「台北與東京及世界各地區預報中心航空氣象資料網路。」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本年度可派遣該項專家,要求儘速提出個別申請書。

(三)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有關坡地災害防治之專家。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檢討中方之具體申請內容後,於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

(四)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有關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等之專家。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歷年來因應台灣經濟發展,已實施職業訓練等之技術協助,今後亦將檢討中方之具體要求,於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

(五)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石油氣設施防蝕處理及安全防災技術專家。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以往已由高壓瓦斯保安協會等積極技術協助,今後仍將繼續派遣專家。

四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擴充、加強「海外技術者受入研修專業」(接受民間產業技術人員研修)。對此,交流協會認為,擴充、加強「海外技術者受入研修」(接受民間產業技人員研修),有助於台灣產業結構之提昇,以及中日貿易不平衡之改善,正要求有關機關增加一九九二年度研修員額所需之預算。

公曆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於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馬樹禮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