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第二十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十九兩日在東京舉行第二十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充分交換意見後,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在婦女、中高齡者等之就業促進與就業安定等勞動政策之交流及合作。對此,交流協會答稱,由於勞動政策方面之交流及合作係新提案,在中方提出具體要求後,將檢討協助之可能性。
二 亞東關係協會在出口管制方面之合作要求。(1)中方高科技貨品對日輸出適用「一般包括輸出許可證」,(2)有關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實務之合作,(3)協助指導CP制度。對此,交流協會表示,(1)為能適用「一般包括輸出許可證」,必須先確保有效實施出口管制,(2)已應中方之要求,透過舉辦研討會、派遣專家等進行合作,今後仍繼續在出口管制實務上給予協助,(3)為確保出口管制之實效性,不僅應重視法制面,亦應在企業內部建立出口管制體系,日方已提供有關整該體系之各種方案之資訊,今後仍將繼續努力給予協助。
三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由於去年十一月及今年九月,國際貿易局、外貿協會及中日經貿基金會於台北、台中、高雄聯合舉辦之「促進對日輸出研討會」,台灣企業反映良好,建請交流協會能與中方上述單位共同舉辦,擴大效果,日方若能同意,將就有關細節進一步研商。交流協會表示,除曾於今年八月在台北、台中舉行『日本PL法研討會』外,並派遣專家講解如何加強對日拓銷、提升產業結構,並在當地舉辦研討會等。為使今後召開之研討會成效能廣及更多企業,贊成中方之提議,並將就研討會召開之時間、方式、講師、議題等細節與中方進一步研商。
四 交流協會表示,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上(1)鑒於中、日雙方申請商標登錄者正在增加,若相互之優先權主張成真,則有利於中、日雙方之申請人,是以希望及早實施,(2)有關中方涉及仿冒日本商品之案件,目前仍有許多以台灣為製造地之仿冒案件,又,日本海關指出,日方所查獲禁止進口、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實績中,以台灣為出口地者,占有相關高之比例,請求中方取締仿冒品之主管機關(檢方、查禁仿冒小組及關稅總局等),提供有關加強取締台灣境內及出口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貨品近期之實績及今後做法,並要求更有效之防止仿冒對策。交流協會附帶舉出很多中方仿冒之事例,尤其關切仿冒日本新產品之產品反而在台灣取得新式樣之專利事,故要求中央標準局改善現行過份依賴「外部審查」之情形。另外鑒於中方公平交易法係基於互惠原則,對於中方公平交易委員會在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所發出之(82)公報字第01072號解釋文「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之日本企業,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乙節,由於日方已於一九九三年修改不正競爭防止法,廢除原第三條條文,故要求中方亦修改前揭解釋文。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關於日方所指之第(1)點,文書交換方式等,若有可能,願意與日方協商。關於第(2)點,希望日方能夠理解中方一向重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今後仍將繼續加強國內取締工作。另外,對於中央標準局如何回應日方要求乙節,將把日方所請轉告該局。又,在公平交易法問題上,隨著日方廢除不正競爭防止法舊法第三條,對於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之日本企業,亦予以適用公平交易法。
五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協助安排研修未來助導航系統(FUTURE AIR NAVIGATION SYSTEM)及衛星通信應用之規劃。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方目前正在推動「未來助導航系統(FANS)之整備計劃,並預定於一九九九年發射該計劃核心部分之多目的運輸衛星(MTSAT),配合此計劃,日方正欲促請外國,尤其是亞太地區積極利用MTSAT計劃,若中方有意研修日方所提前述系統,日方願意協助。
六 亞東關係協會詳細說明,為增進與各國之經貿關係,中方定期或不定期與各國舉行經貿會議,並分別由局長、次長、部長等高層次官員進行會談。為使本項經貿會議更有效果,各項問題可作更高層次之考慮與有效之解決,建議交流協會慎重考慮增進會議之效率,並提高出席官員層次。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一九七二年以來自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負責處理雙方之間實務關係之基本架構已建立,並瞭解兩協會對維特發展雙方關係扮演重要角色,本案之協商,向來獲得日本有關當局之全面支持,而從事會議之運作;今後仍將在維持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之基本架構下,充實內容;關於本案之營運及與會觀察員層次等,將維持現行協商之架構,坦率交換意見。有關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將轉達有關當局。
七 交流協會表示,鑒於鮪魚國際性資源管理之重要性,依據資源量來制定漁獲量,係屬必要,雙方身為主要鮪魚生產者,為永續經營鮪魚漁業,均應積極進行資源管理,並建議中方應限制漁船數量、加強漁船管理制度。此外雙方均深切瞭解鮪魚漁業之穩定發展、維持日本生魚片市場健全發展之重要性,惟去年日本鮪魚價格低迷,導致市場不穩定,故為促進雙方鮪魚漁業之發展,身為世界屈指可數及鮪魚輸日最主要國之中方,須知上述諸項。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日本、印尼、韓國及台灣等亞洲地區主要鮪漁業者,已定期舉行協商,加強建立資源管理共同課題之共識,中方並已嚴格管理漁船之建造及漁獲量等。又,日本鮪魚市場之安定為中方之重要課題,中方認為雙方漁業團體對資源管理具備共識,今後仍將朝此方向努力。
八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支持我方加入化學武器禁止公約,華盛頓公約及「多邊出口管制聯點委員會」後續新組織及其相關活動。對此,交流協會認為仍有必要就相關問題加以研議,並願將中方之要求轉達相關單位。若有必要交換相關資訊時,將透過亞東關係協會及交流協會之架構傳遞。
九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在公平交易政策之業務上,就設立交流窗口、資訊及人員之交流、文件之送達、技術合作、資訊之確認及涉及案件之處理等進行合作。對此,交流協會簽稱,在該業務上:(1)目前已辦理中方公平交易委員會職員之赴日研修,及派遣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職員赴台,今後仍將繼續辦理,(2)有關文書之送達、資訊提供等事宜,今後仍將繼續循交流協會、亞東關係協會管道辦理,(3)有關提供涉外案件之資訊,將轉知有關機關辦理。
一○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日技術合作計畫績效良好,對中方技術水準之提升、產業結構之高度化等,貢獻頗大,表示感謝。又為加速經濟發展,亟須自日引進技術,且據悉自一九九七年起中方不再適用ODA援助計畫,日方已初步擬訂新技術交流草案及第三國研修訓練計畫。中方由於從事各項建設及福利措施,致財政有所困難,希預留緩衝期,另雖業與日方協商有關技術交流計劃及第三國研修計劃,惟尚未獲致結論,故請日方提供詳細內容及實施方針相關資料,俾供中方順利進行協議。對此,交流協會表示(1)一九九七年以後中方將自ODA適用對象除名(自DAC名單除去),(2)一九九六年所編列第三國研修預算(第三國LDC研修員在中方機關研修)之經費負擔,預定為日方負擔五十%,中方負擔五十%,(3)為準備制訂包括本項業務之九七年度基本技術交流指針(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間之技術合作項目計劃),業與中方舉行四次協商,俟有關當局擬定方針後,隨即提供有關事業內容、實施方針等業務資訊,並盼繼續進行協議。又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有關中方負擔第三國研修費用之比例,希妥適處置。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就該問題繼續協議。
一一
(一)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成立「東京台灣貿易中心」之緣起後,要求對於進駐該中心之企業職員,希望日方惠予協助取得長期居留簽證。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期望該中心之成立,有助於改善雙方貿易不平衡之現象,另對日方居留資格之種類、手續等加以說明,加上日方之入境管理依法公正執行,無法給予特定企業特殊待遇;惟因中方企業可能不諳日方制度,為使渠等不致因此延誤簽證之取得,願意提供日方入境管理規定,必要時進一步加以說明。此外,日方已將備妥之說明資料交付中方參考。
(二)交流協會表示,上(十九)屆經貿會議中方答覆,加盟WTO後,清酒、燒酒等將自由化,要求早日實現。對此,亞東關係協會重申加盟WTO後實施自由化之意旨,並希望日方在雙邊諮商時惠予協助,俾便中方早日加盟WTO。文化協會認為實質上以日方為目標之差別措施,難以接受,再度要求此等酒類早日自由化,並將其旨轉達有關機關。
(三)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依本日厚生省藥物局之規定,在日本申請醫藥品認可時,應依其必要性,按類別檢附在日本國內進行生體相等性試驗資料,對在台所做之相同試驗資料,則不予承認。另,目前東協各國在輸入藥品登錄審核時,已認可中方所做之生體相等性試驗資料。再者,依中方衛生署之現行規定,僅要求監視中新藥及特別指定之藥品須進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且視狀況承認外國試驗資料。此外,台灣與歐美各國之人種差異堪大,難以加以比較,惟因台灣與日本人之人種相近,對同一藥物之吸收、分佈、代謝、排泄之影響亦類似,希望日本放寬生體相等性試驗之相關規定。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依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藥發字第六六○號厚生省藥物局長通令,已公佈承認部份在外國所做之醫藥品等臨床試驗資料,但有關吸收、分佈、代謝、排泄之試驗,原則上仍須在日本國內實施之臨床試驗報告。至於所提之生體相等性試驗,係與吸收、分佈、代謝、排泄有關之試驗,難以接受在台所做之試驗資料。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日本立場,惟盼今後續予檢討可否接受試驗資料。對此,交標協會答稱,應依ICH等國際論說,加以檢討。
(四)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為我方輸入藥品之冠,我方衛生署為日強輸入藥品製造之管理,目前正與澳洲政府藥品管理局依照PIC模式,簽署有關「藥品GMP查核報告資訊交換之瞭解備忘錄」,因此亦希望與日方進行同樣之查核資料交換。又,日方厚生省於新藥再審查期間,公幣「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報告」時,希望同意提供中方。對此,交流協會表示,關於提供GMP查核報告乙節,由於未與中方締結交換查核資料之協定而有所困難;至是否能與中方締結此類規定,日方認為現與部分國家間締結之此類雙邊協定,是否再擴大應由種種觀點審慎檢討,惟藥品品質發生問題時,包括中方在內之輸入當局要求提供資料時,日方可比照WHO證明制度辦理。另,對於提供不良反應資料乙節,日方於發行「醫藥品副作用情報」、「厚生省醫藥情報」及「醫藥副作用監視報告概要」後,即送中方參考。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請將上述不良反應報告等資料送交中方衛生署藥政處。
(五)1、交流協會表示,有關接受「自費研修員」及派遣「自費專家」,係技術協力事業之一環,將續予協助,且今後隨著技術合作方案,件數將增加,明年三─五月左右,臺灣省住宅都市發展局及水利局各要求接受二十名自費研修員,本案對今後維持雙方合作關係,諒為有益之制度,要求中方改善實施基準及經費補貼等。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已制定有關接受「自費研修員」及「自費專家」之實施基準及有關研修經費負擔,且已轉知各有關機關,並已請本次提出申請之兩機關儘早提出申請書。
2、交流協會表示,有關科學技術合作研討會,一年以實施三次為目標,頗獲專家之好評,今後將再充實擴大。近來研討會偏重在學術領域,今後將轉為重視尖端科技、環保、公害防治、衛生工學、科學教育等實際課題,並視其主題,期望由產官學等各界有關代表參加。交流協會亦指出,在專家派遣方面所辦理之研討會,亦有同樣問題。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感謝日多年來之協助,同意交流協會提議,並希望再提層級及次數。
3、交流協會表示,本年度技術協力追蹤調查,將針對近年需求日益多樣化之環境部門加以調查,並於明年一月底實施,要求中方有關單位惠予協助。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將依例指派業務承辦人全程陪同,全面協助配合,且請日方及早通知行程及相關資料。
(六)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規劃開發,預定於一九九六年七月開工之台南科學工業園區,將可協助有意赴華投資之日本企業取得用地,並可適用如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租稅優惠措施,請向日本企業宣導。對此,交流協會表示,由支援台灣產業升級之觀點視之,將積極提供協助,並視中方之具體要求,再共商如何著手,俾利宣導活動以收成效。
(七)交流協會表示,為改善市場開放問題,市場開放問題陳情處理體制(OTO)自一九八二年設立以來,受理具體陳情案件之申訴,已有實際成效。日方並介紹去年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之所提之「廢除輸出船舶就航航路限制」等案,已決定於一九九六年度底全面廢除該制度等之具體改善措施,建請中方今後繼續活用OTO,並向有關機關積極宣導。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今後仍將積極活用OTO,並向有關機關及相關單位宣導。
(八)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對日本投資環境改善及投資政策制定,有所貢獻,以及迅速掌握日本投資資訊,要求邀請台灣廠商參加對日投資會議之專門部會。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對日投資會議係部長級會議,其下設有專門部會,聽取外國企業等對日本投資環境之意見及希望,力求反映於施政措施;為宣導促進對日投資措施,在專門部會中亦延聘外國人特別委員,惟目前並無增加員額之打算,難以邀請台灣企業代表為外國人特別委員,但該專門部會討論內容準備公開,另以對日投資會議年報等方式公開成果,今後亦將積極提供資訊。再者,該秘書處將廣泛聽取台灣企業等外國企業之意見。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將來對日投資會議專門部會外國人特別委員員額增加時,邀請台灣企業代表參加。交流協會表示,將轉達有關機關。
(九)交流協會針對日方去年會議所提改善投資環境方面,中方主動修正產業升級條例,賦與投資優惠措施、廢除技術合作條例等,給予高度評價,同時根據日本企業之希望,要求下列事項:(1)針對電力、交通、通訊網、工業用地不足等基礎建設瓶頸及迫切之環境問題,加強採取對策及培育人才、確保勞工等,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2)更改放寬金融、服務業等各項投資限制,(3)政府採購、輸入等方面之限制日辭產品措施,雖已在WTO加盟諮商中討論,惟因對投資、產業活動有莫大影響,盼早日廢除,(4)日本各企業紛紛在亞洲太平洋地區進行建立多角化分工體制工作,盼放寬與大陸等之貿易限制,以便進一步自由化,(5)有關工作簽證之取得,在過去的經濟貿易會議中,曾答復簽證與對日輸出並未連結,但至今仍要求於申請資料中檢附對日輸出計劃,且指導抑制日本人之數量,此不但妨礙日本商人之往來、活動、發掘輸出及自日導入最尖端技術,亦會減少對中方投資、技術移轉之魅力,乃盼改善。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感謝日方對促進來華投資之關心,並說明中方之投資獎勵措施、放寬投資限制、整頓基礎建設、確保勞工等改善投資環境政策,尤其對取得工作簽證之問題,說明對日輸出計劃等資料僅供參考,而未與簽證連結。交流協會對中方說明之改善投資環境政策給予評價,另亦指出亞洲諸國中,有些國家已採極為自由化體制,或以非常之速度進行自由化,在現今無國界時代,民間投資為避免限制,常流向較自由化地區,故要求中方依據『亞太營運中心計劃』,進一步改善環境。
(一○)亞東關係協會說明,由於台灣非關稅合作理事會會員國,無法成為ATA條約締約國,惟ATA暫准通關對促進與外國間之貿易、文化及交流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希望與日方締結雙邊ATA暫准通關協定,並表示目前與新加坡等二十二國簽署協定外,與美國、匈牙利也已就協定內容達成協議。另外,ATA暫准通關協定不衹對中日雙方有益,今年APEC宣示之行動綱領亦提及APEC各會員體應逐步提供暫准通關之便利措施,並適時簽訂ATA公約。因此,中日間簽署ATA暫准通關協定,亦符合該動綱領。對此,交流協會表示,ATA暫准通關係因日本在加入ATA條約時,制定ATA特例法(為履行ATA條約之關稅法等特例之法律);由於該國內法規定暫准通關必須持有依ATA條約所發給之暫准通關證,且僅適用該條締約國。由於中方並未締結該條約,適用暫准通關將有困難,此點請中方瞭解。另外,日方也表示,APEC行動綱領所示給予ATA暫准通關之便利,是由於有些國家、地區加入ATA條約有困難,盼比照加入ATA條約提供一般性暫准通關之便利,日方對此業於國內法中提供一般性暫准通關之方便,請中方瞭解並加以利用。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認為,日本一般性暫准通關措施比ATA暫准通關制度,手續上較為複雜,除再度要求簽署ATA暫准通關雙邊協定外,亦瞭解日本國內修改法律之困難,但盼克服法律上之困難,必便簽署中日ATA暫准通關協定,另將提供與其他國家締結ATA暫准通關協定有關資料,必要時盼與日方進行協商。交流協會答稱,現階段修改法律有困難,但對中方之強烈要求將轉達有關當局。
(一一)交流協會提到台灣漁船為躲避颱風,進入長崎縣五島列島玉之浦港避難時,損壞港內之定置網,造成約二千萬日圓之損失。日方要求我方指導有關業者或團體及早回應日本受害者所提賠償金額之要求。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稱,為確保人命及漁船安全,要求日方繼續惠予緊急避難。因此衍生之漁具損害應由當事者間解決,但難以解決時,中方將從旁協助。有關玉之浦漁具受損案,取得資料後將從旁支援,謀求解決。又、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緊急入港避難事,請中方指導漁船業者、團體應遵守下列事項:(1)限於船體有危險,不得已之情形,(2)緊急入港避難之理由消失後,儘速駛離,(3)事前通知管區之海上保安本部(玉之浦港為第七管區海上保安本部),同時接受指揮。(4)漁船入港後,船員不得有非法上岸、破壞水管等海底設備及安置之漁具、拋棄廢油、廢棄物、夜間喧嘩、打開夜間集漁燈等行為。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將透過漁業行政機關,要求漁船業者遵守上述緊急入港避難之四項原則。交流協會對與那國島附近中方軍事演習之立場,如前一再所述,並謂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演習,並未事先通知,因事關人命,要求轉知有關機關,如無法確保安全則應中止,或至少應於一週前通知。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軍事演習之重要性及繼續實施之必要性,且已慮及日本漁民作業之安全,並採事先通報等安全措施,以免發生事故。至十一月二十六日無通報之案例,因無資料,將再調查,對日方所提問題,將以誠待之。
(一二)亞東關係協會認為,現在中方輸出日本之河豚,依日本厚生省「輸入河豚檢查指針」規定,僅限於東海及其以北海域漁獲者,對中方北緯二十五度以南養殖場之河豚,縱有政府機構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仍不予承認,惟依中方與日本學者之研究,海域天然漁獲河豚毒性源於食物鏈,並證明養殖河豚以人工飼料餵食而無毒性,乃要求放寬現行「輸入河豚檢查指針」規定,對於檢附政府出具原產地證明之輸日養殖河豚,不論其養殖場是否在東海,均可輸日。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依一九八四年三月三日環乳第七號厚生省環境衛生局乳肉衛生課長通告,目前僅承認於日本海、渤海、黃海、東海捕獲之二十一種虎河豚之輸入,且河豚毒性作用仍未完全瞭解,縱使是養殖之虎河豚,亦無法保護無毒,對上述以外海域養殖或漁獲之虎河豚,現在不能承認其輸入,對於所要求北緯二十五度以南養殖虎河豚,尚需評估毒性試驗之安全性資料後,再檢討可否輸入,盼對中方養殖船河豚實況及毒性,進行專家協商。因此,有關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請中方至少派遣行政及河豚毒性專家各一名赴日。
(一三)亞東關係協會瞭解中方所產豬肉佔日本輸入總量之四十五%,對中日雙方豬肉之生產、販賣及價格影響甚鉅,為確保雙方養豬事業之長期安定暨交換有關日本市場動向等之資訊,提案由雙方主管機關官員相互訪問,交換意見。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中方提案中尚有諸多選題等問題,有審慎檢討之必要,又基於烏拉圭回合決議之架構規定,日方未與任何國家進行協議,故無法與中方舉行協議。另、亞東關係協會再度說明,本提案最終目的在於確保養豬事業之長期安定,以及交換有關日本市場動向等之資訊。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俟中方提出具體提案後,將予以慎重考慮。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馬紀壯(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服部禮次郎(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