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第二十五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間經濟貿易關係,於二十五、二十六日兩日在台北舉行第二十五屆經濟貿易會議,會上分別介紹台灣中長期經濟建設計畫及日本的IT政策,雙方代表充分交換意見後,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一般性提案
一 中日產業交流
(一)加強就金融機構管理及金融危機防患業務之交流及其他建議(中、日)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維護區域內金融管理機能之安定,盼請教日方金融管理問題之經驗。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日方依據相關法令,處理金融機構之破綻、債務債權處理方法,以及相關司法手續。又,交流協會希望中方檢討修改銀行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重新評估企業放款、資產流動化及金融衍生商品等法制及稅制,建立體制及培育市場。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銀行法規定之必要性。有關各種業務之擴大問題,部分已獲得金融機關之認可,今後亦將朝向自由化目標慎重推動業務。
(二)請中方強化會計體制並徹底執行(日)
交流協會表示,為使債權人及投資人能夠檢查集團內部企業間之資金流用問題,盼中方檢討如何強化並貫徹以連結決算為主體之會計制度及外部監查。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政府當局自去年以來即強化對財團內部企業之交易狀況、財務狀況等之內部管理規定,且會計基準亦逐漸比照國際會計基準,同時引進連結決算制度等措施,對投資人等今後亦將從謀求透明化之觀點,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規定。
(三)加強中日競爭法主管機關之交流合作(中)
亞東關係協會促請中日競爭法主管機關之高層人員互訪,以及舉行雙邊諮商會議。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中日競爭法主管機關間目前仍持續進行專家派遣及研修員接受業務,另將在架構上檢討中方提案之可行性。
(四)請日方支持為解決貿易上的問題進行產業公會交流活動(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解決中日雙方之貿易等問題,設立「貿易救濟論壇」,盼與相關業界團體加強交流互訪。對此,交流協會強調業界團體交流之重要性,並表示願意針對「貿易救濟論壇」檢討協助之可能性,並請中方提供資料供參。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將提供資料。
(五)加強中日雙方中小企業組團互訪交流合作(中)
亞東關係協會為進一步強化中日中小企業之交流,提議彼此組團互訪,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與安排。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中日中小企業商務聯盟促進事業」,並願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台電公司民營化及電力事業自由化問題(日)
交流協會要求中方提供台灣電力民營化及電力事業自由化等資料。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具體內容及時間表。
(七)健全台灣基礎建設,促進中日經濟關係(中、日)
交流協會請中方說明台灣基礎建設計畫,更盼進一步健全所需之大環境。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台灣之南北高速鐵路計畫、中正國際機場至台北間鐵路計畫等基礎建設計畫,並盼日方就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為首之各項鐵路計畫,提供包括軟體之整體技術協助及技術移轉。交流協會承諾加強技術方面之意見交換,並請中方配合整合高速鐵路系統。
(八)請協助促成中、日茶業專業組織或茶飲料業之交流,以利雙方相關產業之發展與合作,共創商機(中)
亞東關係協會建請日方協助促成中日綠茶、烏龍茶茶業界之交流,以利雙方相關產業之發展及合作,共創商機;促進中日業界交流。對此,交流協會認為在茶飲料方面,經由中日相關業界之交流,雙方相關業界發展可期,今後此類交流應透過民間業界持續發展,若有具體要求可透過交流協會進行。
二 進出口問題
(一)出口管理合作問題(日)
交流協會盼中方持續推動出口管理工作,並期待出席第八屆亞洲出口管理研討會;必要時,將提供NSG相關資料。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願意出席亞洲出口管理研討會,持續交換意見,同時希望日方提供NSG相關資料;至於配合相關公約修正之管制品目,現正整理中。交流協會請中方於整理後儘早提送參考。
(二)亞協與交協間有關特定產業廢棄物之民間協定(日)
交流協會要求中方說明修正後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辦法」內容,特別是中方管制對象品目。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檢討修正該法中,預定十二月底前定案,將俟定案後提供日方參考。
(三)請日本通商產業省放寬對我工業技術研究院從日本購買各種儀器設備之輸出許可證的核發限制(中)
亞東關係協會盼瞭解通產省對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自日本採購各種機器之出口管理規定。對此,交流協會表示,為避免管制對象貨品及技術性大量破壞武器、一般武器之轉用及迂迴出口,日方進行嚴格之出口管理,偶有審查時間較長,惟並非只針對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進行嚴格之管制。
(四)日本水果輸台安定問題(日)
交流協會除盼中方於加入WTO後實施之東方梨關稅配額制,應避免一次配額產生過當競爭,同時確保公平性及透明性,以反應進口產品之市場評價外,在執行現行進口管制制度上,使日本產水梨受到消費者公正之評價,同時考量配合消費所需擴大配額數量,雙方針對本案積極進行意見交換及資訊交換。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現行標售制度公平、公開、透明,但或許難免有過當競爭情事。WTO入會後導入之關稅配額制度,係基於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依據WTO之規範實施,希望今後與日方交換意見。
(五)請日本政府調降香蕉、荔枝、芒果及冷凍調理烤鰻產品之進口關稅(中)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調降香蕉、荔枝、芒果及冷凍調理烤鰻產品之進口關稅。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農產品市場通路改善問題,下回合WTO談判將整體討論,因此,難以針對個別產品改善通路問題。亞東關係協會復請日方對中方之要求優予考慮。
(六)中日間有關畜產品之貿易問題(中、日)
交流協會表示,日方於九月底召開的OIE相關會議上,被認定為口蹄疫疫苗非接種清淨國時,盼中方儘速重新開放日本偶蹄類畜產品等之進口。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口蹄疫之原因既然確定為中國大陸產稻草,由於清淨國之認定須依「申請認定為非動物傳染病疫區之作業程序」辦理,日本若經OIE重新認定為口蹄疫清淨國,請儘速提出申請。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於OIE認定為清淨國後,將儘速向中方提出申請。又,亞東關係協會盼日方接受依「台灣式加熱滅菌法」處理之稻草出口至日本。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不可否認的,由於日本口蹄疫發生原因為自非清淨國進口稻草,放寬自非清淨國進口稻草之消毒措施有其困難。惟技術性問題將由專家共同協商。
(七)簡化中日間暫准通關進口免稅問題(中、日)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透過去年十二月及本年八月之諮商會議,有關檢討暫時免稅進口通關手續之簡便化,已有相當進展,僅若干事項待確認,整體進度值得肯定。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正趕製兩協會間之協定草案,希望共同努力促使協定儘早達成同意。
(八)為維護中日正常貿易,共同打擊關稅詐欺案件,建請以互惠原則,依對方之請求提供本國之出口價格資料,作為查核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之參考(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防止關稅詐欺案件之發生,請日方提供貿易業者之出口價格資料。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可以提供不抵觸國家公務員保密義務之資料,但無法提供包含與個人隱私等有關之個別出口者之出口品名及出口價格等資料。
(九)請日本提供「稅則預先歸列制度」(事前教示制度)歷年來之對其廠商之答復資料供中方參考(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提高貿易統計之正確性,請日方提供歷年來「稅則預先歸列制度」(事前教示制度)之答復稅則分類案例資料。對此,交流協會請中方利用稅則預先歸列答復書閱覽系統,且日方正檢討經由網路公開資料,對於個別分類案件,亦將儘可能給予答復。
(一○)請日方協助我國海關參與世界關務組織(WCO)下之地區組織–亞洲、大洋洲RILO(地區情報連絡事務所)之查緝不法走私國際情報交換等活動,俾遏止毒品、槍炮等危安物品之走私,共同維護亞太地區治安(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杜絕危險物品之走私,為中方重要的取締走私政策之一,因此,請日方協助中方參與國際走私情報之交換。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歷年來中日間均定期交換有關走私之情報,今後亦將持續進行。又表示,要提供中方海關當局RILO之情報,必須中方海關當局取得RILO會員之同意。
(一一)為有效打擊私梟,遏阻經濟、毒品、槍械等走私活動,建議與日本海關簽訂「行政互助」相關合約,以利情報交換及緝案後續貨主來源之查察。(中)亞東關係協會盼與日方海關簽署「中日海關行政互助」協定。對此,交流協會說明,目前並非檢討簽署「中日海關行政互助」協定之時機,惟將儘量活用目前亞協與交協架構下之資訊交換體制,維持有關資訊之合作關係。
三 國際組織架構下之合作
(一)鮪魚資源管理問題(日)
交流協會就權宜船籍問題,確認中日間於二○○○年七月三日達成之備忘錄內容,並請中方支持更具效果之權宜船籍對策。另交流協會提請中方就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係取實際因應措施,並採取有效對策以防止新的權宜國籍漁船之出現。對此,亞東關係協會首先就中日間迄今之協議內容進行確認,並說明中方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之第六次CCSBT大會,提交加入之書面申請資料。同時,希望日方協助並支持中方加入其他國際漁業組織。
(二)請日本繼續支持我WTO入會案(中)
亞東關係協會提請日方繼續積極支持且協助中方加入WTO,並期待在審議中方WTO入會案時能排除任何政治性干擾。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本向來支持中方加入WTO,並期待以各國均能滿足之形式順利進行交涉,藉以儘早加入。至於政治干擾之有無,目前雖無佐證資料,但日方認為,WTO係處理經濟問題之組織,其加盟資格應在於是否接受WTO協定所課之義務。
(三)在WTO新回合之農產品交涉問題上,盼加強雙方合作(日)
交流協會表示,有關農業部份,日方認為必須顧及多樣性機能與食品安全保障問題,並應調整出口國與進口國之不公平性;至於林業及水產品部份,不可僅從改善市場開放之觀點進行議論,必須由地球規模之環境問題及資源持續利用之觀點加以討論。交流協會又稱,中日雙方今後仍將密切交換意見。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告以,中日雙方在農業方面仍有很大合作空間,將在迄今之合作基礎上,發展進一步之合作關係。此外,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由於中方尚未加入WTO,在資訊蒐集上受到限制,提請日方予以協助。
(四)建請日本協助開發中會員體加強建構執行WTO協定之能力(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支持日方於本年APEC貿易部長會議中有關能力建構之提案,中方也盼能參加,俾提升執行能力。交流協會對此說明日方有關能力建構提案之宗旨,至於實施方法,今後將在會員體間進行充分討論。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對LDC調降關稅,基本上支持日方提案,惟其執行上,自願性及彈性原則極為重要,並請日方提供實施經驗等資料。交流協會說明WTO秘書長所提有關對於開發中國家提供優惠之構想,並歡迎中方對本倡議之關心,今後將提供所需之資料。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在前週舉行APEC/SOM3時,曾倡議將「數位差異」轉換為「數位機會」計畫,並將於本年十一月APEC部長會議時正式提案,屆時請日方支持。交流協會表示會將此一訊息轉達日方相關單位。
(五)建議就APEC未來依據茂物宣言目標推動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及便捷化工作建立中日交換意見之管道(中)
亞東關係協會提案在APEC架構下,就如何達成二○一○年貿易、投資自由化目標,進行意見交換。對此,交流協會認為APEC應負起推動今後亞洲太平洋地區繁榮之角色,並就APEC未來發展之方向,表達日方之意見。
(六)有關自由貿易協定與APEC之關係及日本與新加坡、墨西哥等自由貿易協定動向(中)
亞東關係協會對部份APEC經濟體謀求締結自由貿易區協定,表示恐削弱APEC之功能。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雖有必要與WTO協定整合,但卻不一定須與APEC之原則一致。另交流協會復表示,自由貿易協定諮商乙節,日方雖尚未與任何國家進行正式諮商,惟業與新加坡進行產官學專家檢討會議,另與墨西哥進行民間階層之研究工作。
(七)有關八大工業國領袖會議之成果及未來願景(中)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八大工業國領袖會議(G8)專家會議及各工作小組之重要性後,提請協助中方參加G8今後之專家會議及工作小組,並請提供相關資料。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七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舉行九州、沖繩八大工業國領袖會議之概要,並將提供相關資料予中方。亞東關係協會復稱,必要時將請日方提供細節說明。
(八)請日本協助我國加入ICCA組織,並協助我國以前述組織之會員身分參加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組織主辦和在各締約國共同舉辦之會議、相關訓練課程或相關活動(中)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本支持中方參加ICCA及OPCW所舉辦之相關會議及活動。交流協會對此表示,有關OPCW事宜,將轉達中方之要求予日方相關單位,惟目前仍難以實現。又、中方參加ICCA具有意義,將配合中方WTO入會之時機,與ICCA秘書處及亞洲唯一加入ICCA之日本化學工業協會協商,討論中方加入ICCA入會事宜。亞東關係協會另表示希望日方派遣專家。交流協會表示,中方如有具體要求,請連絡日方。
貳 技術性提案
一 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一)請中方加強取締盜版影像、音樂軟體(日)
交流協會要求中方進一步加強取締盜版影像、音樂軟體,並請中方說明目前有關網路上智慧財產權侵害問題之法制建立情況。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取締仿冒之重要性,並稱已獲致豐碩取締成果,今後仍將加強取締工作。又,為因應網際網路問題,目前正修改相關法律。
(二)在APEC架構下加強著作權保護工作之合作(日)
交流協會表示,為因應IT革命及電子商務交易,必需針對著作權問題交換意見。為此,文化廳將於明年三月上旬在APEC架構下,初次舉辦著作權研討會,請中方參加及協助。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感謝日方之邀請,盼屆時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智慧財產局參加研討會。
(三)請中方加強取締仿冒措施,以保護智慧財產權(與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相關部分)(日)
交流協會表示,由於日方企業仍有遭受侵害的具體事實存在,要求中方將不以使用於周知性及誤認混淆作為商品形態仿冒要件、及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制冒用著名表徵之要件等,納入公平交易法。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現況,並表示目前保護不周之部分,在今後修法時,願參考日方之意見。又,交流協會除請中方加強取締仿冒外,並盼中方將過失推定、販賣要約及間接侵害之規定納入專利法。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有關過失之推定,依民法規定,已具實質之保障,至於其他各點,今後修法時,將予以考慮。最後交流協會再度促請中方建立易於行使過失推定等專利權法制。
(四)關於商標登記申請之優先權承認問題(日)
交流協會促請中方相互承認中日雙方業者申請商標註冊優先權之主張。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此類問題在中方加入WTO後即獲致解決。在WTO入會前,雖願進行協商,惟復表示中方入會在即。
(五)專利權有效期限延長登記(日)
交流協會以中方於一九九七年修改專利法,刪除限制外國人延長專利權有效期限等條件,盼早日實施。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此類問題在中方加入WTO後即獲致解決。交流協會復表示,盼中方早日入會。
(六)關於外國人微生物專利之保護(日)
交流協會以中方於一九九七年修改專利法,刪除限制保護外國人微生物專利之條件,盼早日實施。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此類問題在中方加入WTO後即獲致解決。
(七)關於商標法修正動向(日)
交流協會要求中方說明商標法修改作業之進展狀況(包括修改內容有無變更、預定實施日期等)。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由於本次為全面修改,目前仍在審議中,並已召開七次公聽會。實施日期雖未定,但公聽會資料可在網站閱覽。
(八)健全專利審查體制及審查實務,並請協助建立資料檢索系統及電子化申請制度(中、日)
交流協會要求說明組織條例實施後,外部審查委員之審查現況,以及今後之展望。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提昇審查品質,向為智慧財產局成立以來努力之目標,業經由充實內部審查官及尖端領域之檢索作業,努力提昇審查品質。交流協會對亞東關係協會努力提昇審查品質表示肯定。另,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指導專利審查實務、資料檢索系統及建立電子化申請制度。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中方要求之內容,將朝派遣專家及接受研修員之方式,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
二 醫藥品問題
(一)藥價改訂及新藥藥價問題(日)
交流協會盼中方在藥價改訂之制度改革及實施上,制定適切之改定準則及改定頻率。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訂定藥價基準及價格調整,且今年已數度舉辦相關說明會(日系企業亦參加)。又,相關資訊皆在衛生署的HP公開,相信改定之頻率,未對日系企業造成不利。
(二)藥價基準問題(日)
交流協會對中方新藥計價五大原則,強烈要求在原廠藥品、BA/BE學名藥及一般學名藥品間,設定價差。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藥價係由衛生署與相關業界(製藥公司、進口業者等)協商決定。BA/BE學名藥雖依藥價基準規定,可至原廠藥之一○○%,但就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點,九七年五月起即以原廠藥品的九○%以下核定,九八年一月起,如原廠藥之國際專利仍未過期,以原廠藥品的八○%為上限。另,一般學名藥則不超過BA/BE學名藥的最低價格。對此,交流協會再度表示,希明確訂定藥價計算方式並予公佈,且藥價制度之改革,對製藥企業之經營影響甚大,希望針對包含藥價修訂方式續進行諮商。
(三)PMF/SMF有關問題,盼台灣接受以SMF及GMP証明取代PMF(日)
交流協會表示,申請藥品進口許可證時,盼以SMF等簡化文件代替PMF進行審查。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以SMF等簡化文件代替PMF進行審查,必須是PIC/S會員,但中日雙方如能相互認證,將有可能。交流協會及亞東關係協會同意持續就本案進行諮商。
(四)OTC monograph(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修正案問題(日)
交流協會盼中方重新評估OTC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以及承認在日本認可的一般用醫藥品在台灣為OTC基準外處方藥。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有關重新評估OTC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已檢討多年,惟尚無結論。在進行評估時,正參考美國的CFR及日本的醫藥品製造(進口)承認基準,另有關基準外指示藥,將檢討今後是否能擬訂。
(五)台灣GMP現況及中日藥品及醫材GMP之相互合作(中、日)
交流協會詢問在台灣申請醫療用品進口所需「品質系統文件(QSD)」之製作方式。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方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依據ISO一三四八五標準制定QSD,要求提出二十項資料。有關該二十項資料之明細,業以中文刊載於衛生署網頁(亦可提供英文版)。另亞東關係協會就醫藥品等之GMP及cGMP相關業務,提請加強中日間之資訊交流。對此,交流協會復稱,日方了解雙方民間業者正推動cGMP等之資訊交流,至於中方要求進一步增進資訊交流乙節,將轉知相關團體。
(六)請加強製劑及原料藥GMP管理及查核經驗交流(中)
亞東關係協會提請加強推動、實施及查核GMP之經驗交流。對此,交流協會復稱,日方了解該項交流已於民間階層進行,並提示交流之實際案例;另表示,今後中方倘有具體要求,日方將視內容檢討其可行性。
(七)加強日本厚生省與衛生署就臨床試驗相關議題之交流(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由於日本在執行銜接性試驗擁有多年經驗,提請加強日方厚生省與中方衛生署就臨床試驗相關議題之交流。對此,交流協會復稱,日方將檢討如何加強交流,並說明雙方民間層級已就該內容進行交流。另交流協會告以,倘中方提出需求,日本製藥工業協會亦將檢討協助。
(八)促進中日長期照護經驗交流,並提議共同辦理「高齡者長期照護(在宅看護)研討會」(中)
亞東關係協會提請促進中日間長期照護之經驗交流及共同辦理高齡者長期照護研討會。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本甫自本年四月實施全新之照護保險制度,政府單位及地方公共團體有待辦理之事務甚多,故目前尚無法提供大幅增加人力、時間負擔之相關交流。
三 基準、認證問題
(一)請中方在EMC管理法上接受日本試驗機構之試驗報告(日)
交流協會表示,依據去年經貿會議後日方之檢討結果,再次要求中方接納日方合格試驗所所作之試驗報告。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將考慮接受日方試驗機構就資訊產品所作之EMC試驗報告,惟希望從業經日本實驗室認證機構認證且與標準檢驗局有合作關係之試驗機構先行實施。請日方提供與資訊產品EMC測試有關之日本實驗室認證機構名單及經其認可之實驗室名單資料。
(二)依據「商品驗證登錄辦法」所作之安全檢驗試驗結果之接受問題(日)
交流協會就依中方「商品驗證登錄辦法」安全檢驗所作之相關試驗結果之接受與否,要求中方接受日方試驗所之試驗資料、BSMI提供所認可之試驗機構資訊以及中方接受日方驗證機構所認證之ISO9001-9003結果。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標準檢驗局非IECEECB會員,故無法直接承認IECEECB試驗報告,但對於零件部份,同意參考運用。另,「商品驗證登錄辦法」中之ISO9000驗證機構,須為BSMI或該局所認可者。CNAB與JAB雖已加入IAF及PAC,但因CBAB尚未簽署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故無法採用經JAB認證之驗證機構所核發之ISO9000證書。
四 技術交流
(一)今後技術交流之展望(中、日)
交流協會表示,今後為積極實施技術交流,盼與有關機構協商。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同意,惟有關專家派遣部份之「補貼人事費」乙項,中方因制度上無法支付之故,提請日方由其他非ODA經費支應。交流協會希望再度檢討由中方支付之可能,並稱將於可能範圍內就中方負擔經費之業務,繼續提供協助。此外,交流協會表示,盼中方對該會進行之技術交流業務,儘早提出相關要求。
(二)請協助推動中小企業員工赴日研修業務(日)
交流協會就中小企業研修員之接納工作,仍然希望中方提供協助。亞東關係協會對此除感謝日方之努力,將透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等單位繼續提供協助。
(三)請日本政府放寬日本研究單位人員到台灣交流訪問及雙方研究機構進行共同研究之限制(中)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本放寬有關兩國公務人員研究者間之交流及共同研究之限制。交流協會對此表示,促進中日間研究者交流及共同研究係重要工作,今後仍將在交流協會及亞東關係協會之架構下,促成實質的研究交流活動。
(四)請日本通商產業省工業技術院持續積極推動工業技術院與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之技術交流(中)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通產省工業技術院與中方工業技術研究院間積極推進技術交流,並早日舉行「第二次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技術院技術研討會」。交流協會對此表示,對於中方已提出之業種,刻正檢討可能之協助方式;今後仍將在交流協會及亞東關係協會之架構下,促成實質的研究交流活動。
(五)加強雙方電子商務交流(中)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二十一世紀電子商務之重要性,提議評估中日間就電子商務交換資訊及合作之可能性。對此,交流協會將檢討推動中日電子商務之可行性,並盼今後具體協商,獲中方贊同。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台北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林金莖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後藤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