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漁業協議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稱「兩會」),依1972年12月26日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3點相關內容,協議相互合作,以取得各自有關主管機關對以下各項之同意:
第一條 本協議旨在維持東海之和平穩定,推動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於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
第二條
(1)關於東海之北緯27度以南海域,為致力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基於該海域有必要儘速建立具體措施之共識下,本協議適用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稱為「協議適用海域」)。
(a) 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 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 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 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 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 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 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 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i) 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j) 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k) 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l) 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2) 協議適用海域中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鑒於其漁業現況複雜,為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且為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特殊需求,劃定為特別合作海域。
(a) 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b) 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c) 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d) 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e) 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3)兩會向各自有關主管機關請求,基於以下原則,就特別合作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與維持漁業作業秩序,盡力予以支援。
(a) 台灣及日本(以下稱「雙方」)之漁業從業人員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之作業應獲最大限度之尊重。
(b) 為營造雙方漁業從業人員間避免發生糾紛之漁業環境,盡最大限度之努力。
(c) 關於在特別合作海域作業之相關具體事項,將於依據本協議第三條所設置之台日漁業委員會協商。
(4)兩會為避免因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進行合作為前提,在本協議適用海域中,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對於台日雙方漁業從業人員,為使己方之漁業相關法令不適用於對方,應各自請求相關主管機關,在本協議簽署後30日內完成雙方相關法律措施。
(a) 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 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 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 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 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 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 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 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i) 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j) 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k) 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5)兩會鑒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宗旨,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就雙方關切之海域持續協商。
第三條
(1)兩會為達成本協議之目的,設置「台日漁業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2)委員會由兩會各自之代表或其代理人各2名委員組成。
(3)委員會討論以下事項,將其結果列為會議紀錄。兩會將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通報各自之有關主管機關,分別請求有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使其內容得以實施。
(a)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不受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b)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之漁船航行及作業安全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c)關於在漁業領域合作之其他事項。
(4)兩會各自之代表或代理人,可召集會議,邀請具專業知識之有關機關之代表擔任特別委員。
(5)委員會原則上每年開會1次,輪流在台北及東京舉行。兩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委員會視需要,得與漁業相關民間團體共同開會。
(7)委員會所做決定,需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同意。
第四條 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
第五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倘兩會之任一方於6個月前將擬終止本協議效力之意思以書面通報他方而終止本協議,則不在此限。
本協議以中文及日文作成,一式兩份,兩種約文同一作準,由兩會代表於公元2013年4月10日在台北簽署,以昭信守。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廖了以
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大橋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