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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上海合作组织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小组的议定书

[地点] 北京
[日期] 2005年11月4日
[出处]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
[备註] 
[全文]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阿富汗)建立上合组织-阿富汗联络小组,目的是就上合组织与阿富汗在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上开展合作提出建议。

联络小组由上合组织成员国常驻上合组织秘书处代表、秘书处官员和阿富汗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高级外交官组成。

联络小组会议必要时可吸收上合组织其他机构的代表、上合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的专家参加。

联络小组以举行磋商的方式开展工作。磋商可根据双方商定在上合组织秘书处和(或)阿富汗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举行,也可在其它地点举行。

有关协调工作:

- 上合组织方面由秘书处官员负责;

- 阿富汗方面由阿富汗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具备相应授权的高级外交官负责;

根据双方协商,联络小组成员必要时可往访阿富汗,与阿富汗的职能部门举行磋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派遣方承担。

联络小组的工作语言为中文、俄文和英文。

联络小组可根据双方商定中止活动。

根据相互协商,本议定书可进行修改和补充。有关修改和补充单独拟成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俄文和英文书就,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