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際関係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阿斯塔纳宣言

[地点] 阿斯塔纳
[日期] 2024年7月4日
[出处] 上海合作组织
[备註] 
[全文]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领导人于2024年7月4日在阿斯塔纳市举行元首理事会会议,并发表宣言如下:

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及国际关系的其他领域正经历重大演变。国际体系正朝着更加公正和多极化方向发展,为各国发展和开展平等互利国际合作提供更多机遇。与此同时,强权政治抬头,践踏国际法准则的行径愈演愈烈,地缘政治对抗和冲突加剧,全球和上合组织地区稳定面临更多风险。

成员国认为,上合组织应在推动巩固全面和平、安全与稳定,构建民主、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格局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此,成员国通过《上合组织关于各国团结共促世界公正、和睦、发展的倡议》,并建议国际社会共同参与。

成员国主张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权利,强调相互尊重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平等互利、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是国际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方重申应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分歧和争端。

成员国不参与做出任何干涉内政及违反国际法的决定。

成员国指出,通过联合国全面改革保障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对提升联合国权威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重申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根据“一个地球,一个家园,一个未来”理念开展对话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成员国基于对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的相同或相近立场,重申坚持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文化文明多样性、平等互利合作为基础,发挥联合国中心协调作用,构建更具代表性,更加民主公正的多极世界体系。

成员国根据《上合组织宪章》原则和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上海精神”,反对以对抗性思维解决国际和地区问题,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和挑战。

成员国重申,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单方面不受限制地加强全球反导系统将危害国际安全与稳定,认为以牺牲别国安全为代价谋求自身安全不可接受。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睦邻友好、相互信任与合作。为此,各方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睦邻互信和伙伴关系原则的声明》。

成员国愿进一步加强政策沟通、安全合作、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共同构建一个和平、安全、繁荣、清洁的世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成员国认为,中亚是上合组织的核心区,支持中亚国家为维护本国和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所作的努力,欢迎定期举行中亚国家元首会晤,支持上合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地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强调上合组织与中亚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相契合。

成员国指出,上合组织已成为国际关系体系中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为保障地区安全、促进全球经济可持续增长、打造绿色环境、形成健康生活方式,以及密切本组织国家间社会、文化、体育、学术交流作出重要贡献。

成员国将继续制定《上合组织2035年前发展战略》,重申愿提升上合组织发展潜力和国际影响力,将其打造成多极世界中重要的多边组织之一。

成员国坚信,不断提高本组织工作效率,有助于更好完成新形势赋予上合组织的目标和任务。鉴此,成员国认为应根据2021年9月17日和2022年9月16日通过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有关决议,与时俱进完善本组织运作机制,推动上合组织步入新发展轨道。

成员国一致认为,应完善上合组织应对安全威胁和挑战机制,扩大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贩毒、武器走私等各种形式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合作。

成员国强调,各国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合作有助于提升在欧亚大陆形成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安全架构的可能性。

成员国将采取措施,防止在本国领土发生任何违反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行为。

成员国重申将继续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强调不允许利用恐怖、分裂和极端组织牟取私利。成员国认可主权国家及各国主管机关在应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威胁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

成员国坚决反对任何针对上合组织成员国公民以及外交和领事机构的恐怖主义行为和侵略行径,上合组织成员国外交和领事机构的不可侵犯性受到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保护。

成员国强调,打击恐怖主义不应采取双重标准,不得为任何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辩护开脱,纵容和藏匿恐怖分子必须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恐怖分子利用信息空间在青年等群体中传播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是重大威胁。

成员国坚定支持国际社会揭露和孤立为恐怖分子提供安全庇护、藏匿包庇恐怖分子和纵容跨境恐怖主义的国家。成员国将打击国际恐怖组织针对上合组织成员国进行的网络宣传和散布虚假信息。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就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达成共识,认为公约将对切实加强国际反恐制度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成员国将继续共同努力防止激进意识形态、宗教不宽容、排外心理、暴力民族主义、种族和族群歧视思潮蔓延。成员国将采取综合措施,铲除滋生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土壤,包括坚决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打击恐怖分子人员招募和跨境流窜,遏制利用信息通信新技术实现恐怖主义目的和青年激进化。

成员国欢迎联合国大会每年通过《打击美化纳粹主义、新纳粹主义和助长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其他相关不容忍做法》决议。

成员国对巴以冲突加剧深表担忧,强烈谴责造成众多平民伤亡和加沙地带人道主义灾难的行径。

成员国强调必须确保尽快实现全面和可持续停火,并为人道主义援助进入提供便利,加大努力以便让地区居民享有和平、稳定和安全。

成员国指出确保中东和平稳定的唯一可能途径是全面和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问题。

成员国将继续推进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其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效率,并为此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25年至2027年合作纲要》。

成员国将继续采取旨在加强上合组织反恐合作的联合行动,包括举行主管机关联合反恐演习和联合反恐军演,以及通过地区反恐怖机构对地区局势开展常态化监控。

成员国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推动在中亚地区打击恐怖主义及其融资渠道开展多边协作(“杜尚别进程”)所作的努力,以及将同联合国于2024年11月在科威特城举行例行高级别会议的计划。

成员国强调,为应对化学和生物恐怖主义威胁,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框架内就打击化学和生物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启动多边谈判十分重要。

成员国将根据2021年9月17日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决议,切实落实关于完善上合组织应对安全威胁和挑战机制的建议。

成员国重申,愿继续加强成员国司法部门法治领域交流合作。成员国支持在立法、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普法、信息化等领域交流经验和开展合作。

成员国恪守《联合国宪章》原则,重申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强调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反对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反对以保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

成员国高度评价2023年9月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举行的“欧亚反恐2023”联合反恐演习。

成员国重申,致力于帮助阿富汗成为独立、中立、和平的国家,远离恐怖主义、战争和毒品,支持国际社会为阿富汗实现和平、发展所作努力。

成员国重申,组建一个真正包容并吸收阿富汗社会各族裔、各政治派别代表广泛参与的政府,是实现阿富汗持久和平与稳定的唯一途径。

成员国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阿拉木图建立联合国中亚及阿富汗可持续发展区域中心的建议。

成员国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研究建立环阿富汗安全带的倡议。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打击毒品贩运领域合作,包括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进行犯罪和贩运新型精神药物,强调落实国际禁毒领域公约和上合组织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十分重要,将继续同联合国有关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就毒品问题协调立场。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禁毒和打击犯罪领域共办“未来峰会——毒品、犯罪、腐败、恐怖主义交织对发展的挑战”活动(2024年3月20日,维也纳)。

成员国将共同倡议维护现行国际禁毒体制,反对非医疗目的麻醉药品使用合法化。

成员国认为,批准《2024—2029年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是应对全球毒品威胁、建设无毒社会的重要步骤之一。成员国支持定期举行“蛛网”禁毒行动、“无毒世界”禁毒预防行动和其他活动。

成员国决定上合组织秘书处同中亚地区禁毒信息协调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并签署相应备忘录。

成员国认为,继续执行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至关重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015年7月20日通过的第2231号决议呼吁各方严格履行自身义务,确保协议完整有效执行。

成员国认为,《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2014年5月6日,纽约)尽快对所有缔约方生效将为维护地区安全、巩固全球核不扩散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作为1968年7月1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上合组织成员国,主张恪守该条约规定,全面平衡推动落实条约各项宗旨和原则,巩固全球核不扩散体系,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

成员国支持防止外空武器化,认为严格遵循和平利用外空的现行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强调有必要签署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书,提高透明度,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提供有力保障。

成员国指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具有重要作用,主张恪守该公约并通过含有有效核查机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议定书,反对建立任何与公约功能重复的机制。

成员国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联合国框架内设立国际生物安全机构的倡议,该机构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以确保有关公约的落实。

成员国呼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缔约方全面履行该公约,使其成为裁军和防扩散领域的有效法律文书。成员国重申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支持该组织通过协商决策解决内部分歧,确保该组织根据公约有效开展工作。鉴于销毁库存已申报的化学武器工作已完成,各方强调应继续推进该组织工作,这符合公约各缔约方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成员国认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执法安全合作的关键领域之一,支持进一步加强应对犯罪威胁和挑战的国际法律基础,承认联合国在这一进程中的中心协调作用,以及包括上合组织在内的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重要贡献。

成员国注意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研究建立上合组织警察机构的倡议。

成员国强调联合国在应对信息威胁方面的关键性作用,主张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基础上建立安全的信息空间。

成员国重申,将进一步深化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合作,呼吁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内协商一致通过关于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全面国际公约,指出上合组织在上述领域通过的合作文件将为推动这一进程作出重要贡献。

成员国认为,确保各国在管理互联网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拥有网络主权十分重要。

成员国注意到上合组织地区在推动全球经济复苏、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并将继续维护和巩固以国际公认原则和规则为基础的开放、透明、公正、包容、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保障公平市场准入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成员国反对保护主义行为,反对破坏多边贸易体制、阻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单边制裁和贸易限制。

成员国强调,实施单边制裁违反国际法并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经济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成员国支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合作,增进上合组织地区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认为继续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和有关国家通过的《上合组织至2030年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相关机制、公共平台和合作平台潜力至关重要。

成员国指出,通过《<上合组织至2030年经济发展战略>落实行动计划》十分重要,注意到共同制定《上合组织新经济对话纲要》的倡议,支持于2024年在撒马尔罕市举办上合组织成员国经济园区负责人会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肯定各方为共同实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包括为促进“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所做工作以及在实施联合项目方面开展的合作。

成员国认为,利用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的潜力,根据国际法原则并兼顾国家利益,在上合组织地区构建广泛、开放、互利和平等的协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上合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东盟国家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多边机制参与下建立“大欧亚伙伴关系”的倡议。

成员国赞赏国际社会扩大互联互通领域合作的愿望,欢迎上合组织国家在遵守国际法、符合《联合国宪章》和《上合组织宪章》宗旨原则以及公正、平衡基础上,为促进交通运输领域互利合作提出的所有倡议。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发展互联互通和建立高效交通走廊构想》(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

成员国欢迎通过《上合组织成员国港口和物流中心发展合作构想》,以及上合组织国际交通论坛(2023年11月1日,塔什干)成果。

成员国主张切实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2014年9月12日,杜尚别),包括定期举行上合组织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联合委员会会议。

成员国重申,将致力于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致力于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消除贸易壁垒,就贸易便利化问题形成共同立场。成员国强调,提升成员国海关部门间合作水平、加强质检部门相互协作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强调深化电子商务领域合作、加强利用数字技术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交流、维护电商贸易中消费者权益、线上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重申,将继续加强农业和粮食安全领域合作,维护粮食安全,以创新、资源节约利用、农业科学交流为重点,开展多领域协作,继续发挥包括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在内的多边平台作用,加强农业技术培训交流,推动地区现代农业发展。

成员国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农作物育种和种业合作计划》于2024年5月29日在阿斯塔纳获得通过。

成员国认为加强电子商务合作对于拓展和促进地区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愿致力于弥合彼此数字发展鸿沟并强调,应通过对接各国数字经济发展计划等方式共同应对相关挑战。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数字论坛、科技园区库和创新集群管理委员会首次会议(2024年2月1日至2日,阿拉木图)成果。

成员国强调,进一步深化数字经济领域互利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愿支持发展数字技术,利用数字转型机遇,促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数字金融普及。

成员国鼓励负责任地进行技术创新,应用新型支付系统,重视提高数字金融素养,加强消费者保护。

成员国欢迎第四届上合组织创业论坛(2024年3月19日,新德里)成果。

成员国强调,上合组织有关成员国继续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扩大本币结算份额路线图》(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注意到并愿继续研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的关于成立上合组织投资基金的倡议,决定通过《上合组织成员国投资者联盟章程》。

成员国强调,为充分挖掘本组织投资潜力,有必要做好项目融资保障,并将继续就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和上合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进行磋商。

成员国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的建议并决定建立上合组织成员国反垄断部门负责人会议机制。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深化能源安全领域合作,认为在兼顾常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利益,并考虑成员国国家优先发展方向和能力基础上,协调平衡实现能源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有意愿发展民用核能的成员国承诺在自愿和相互协商基础上,依据本国立法在研究、创新、开发、部署等民用核技术方面开展合作。

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能源论坛(2023年10月3日至4日,阿斯塔纳)成果,并通过《上合组织成员国2030年前能源合作发展战略》。

成员国指出,愿进一步密切各成员国智库专家沟通交流。各方欢迎第19届上合组织论坛(2024年6月5日至6日,塔什干)成果,强调该专家咨询机制对上合组织国家专家学者保持常态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强调,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实业家委员会和青年企业家对挖掘本组织经济潜能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出在社会、生态领域推进地方合作和公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重申,深化上合组织框架内地方合作具有重要特殊意义,欢迎上合组织成员国地方商业伙伴周(2023年8月7日至11日,撒马尔罕)成果。成员国表示愿进一步深化地方合作,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关于举办第四届上合组织地方领导人论坛(2024年9月17日至19日,鄂木斯克)的倡议。

成员国指出,上合组织人文合作蓬勃发展,支持扩大文化和艺术领域合作,传承丰富历史文化遗产和原住民语言文化,鼓励使用多种语言,并视其为促进和平、合作、繁荣、和谐的重要方面。在此背景下,各方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的关于制定《上合组织文化交流日历表》的倡议。

成员国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倡议举办的“金帐汗国及其遗产”国际学术会议(2024年4月25日至26日,图尔克斯坦)成果。

成员国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倡议的“上合组织精神瑰宝”项目。

成员国愿深化旅游领域互利合作,包括乡村旅游、美食旅游、医疗旅游和生态旅游,利用现代技术发展旅游基础设施,扩大成员国间往来游客规模。成员国注意到《2024—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发展纲要〉落实联合行动计划》获得通过。

成员国高度评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阿拉木图——2023年至2024年上合组织旅游和文化之都”框架内举办的活动,认为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市为2024年至2025年上合组织旅游和文化之都有利于挖掘本地区旅游合作潜力,进一步加强文化合作。

成员国指出,进一步深化本组织教育领域合作,扩大校际交流,研讨先进经验,加强数字教育,使用创新教育技术具有重要意义。各方支持继续完善上合组织大学工作,专业扩范围、院校增成员,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成立“上合组织数字教育联盟”的倡议。

成员国指出,本组织成员国间科技领域合作符合全球技术发展的共同利益,愿在本组织框架内实施多边联合科研创新项目。

成员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愿在该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做好风险防范,不断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可控性、可靠性、可信性、公正性,确保人工智能造福全人类。

成员国指出,创新经济可成为推动各方创新潜力发展的最重要方式之一,支持创新产业有助于提升上合组织国家经济竞争力、发展中小企业、扩大各国农村和偏远地区就业市场。成员国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举办“上合组织成员国地方创新伙伴周”的建议。

成员国认为,上合组织每年设置年度主题十分重要,高度评价“上合组织生态年”活动内容丰富。

成员国商定将2025年宣布为上合组织“可持续发展年”。

成员国指出,要加强环保领域合作,确保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扩大在技术转移和资源配置特别是满足发展中国家需求方面的合作,减轻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成员国欢迎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环保合作协定》,并愿继续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声明》(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所达成的共识框架内深化合作。

成员国欢迎通过《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解决环境问题的共同方法》《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保护地(特别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和生态旅游的合作纲要》《上合组织“绿色之带”纲要》落实行动计划(2024-2026年),决定成立上合组织成员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专门工作组。

成员国注意到沙尘暴对其经济、社会和生态等领域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强调应在区域和次区域层面制定共同行动计划。

成员国欢迎第三届“水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行动十年(2018—2028)高级别会议(2024年6月10日至13日,杜尚别)成果。

成员国关注各类废弃物对人类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强调要采取切实措施应对环境污染,发表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有效管理废弃物的声明》。

成员国强调,应加强上合组织青年委员会工作,密切青年交流。各方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制定“上合组织:创意思想和未来倡议空间”青年交流活动计划的倡议。

成员国愿在紧急情况预警和应对、消除灾害后果方面加强合作。成员国积极评价上合组织紧急救灾领域合作,愿在安全生产等领域加强交流互鉴。

成员国一致认为,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并将其作为保障民众健康和卫生防疫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各方欢迎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首届上合组织国际医学论坛(2024年3月27日至28日,比什凯克)成果,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初级卫生保健国际联盟的倡议。

成员国认为获得安全饮用水对保障民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方发表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声明》。

成员国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体育领域合作,注意到上合组织昆明马拉松(2023年12月31日,昆明)、伊塞克湖马拉松(2024年5月4日,乔蓬-阿塔)的成功举办,支持上述活动为增进友谊与民心相通所作贡献。

成员国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同上合组织的合作》决议(2023年9月1日),认为此决议展现了两组织间的高水平对话,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上合组织为实现联合国目标、任务和议程所作贡献的肯定。

成员国高度评价上合组织—联合国特别活动“同一个星球,同一个未来:共促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签署《上合组织秘书处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谅解备忘录》(2024年2月28日,内罗毕)。

成员国注意到上合组织同独立国家联合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中西亚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伙伴组织的合作。

成员国注意到上合组织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以下简称“亚信”)的合作,以及亚信成员国为亚信机制化建设所作的努力。

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共同举办的“粮食安全对话会:气候挑战背景下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农业可持续发展”(2023年11月29日,视频方式)成果,支持通过《上合组织秘书处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24-2027年联合行动计划》。

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秘书处(北京)和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塔什干)成立20周年,高度评价两机构为推动成员国各领域合作,保障地区安全稳定,促进地区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所做工作。

成员国强调白俄罗斯共和国成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具有历史性意义。

成员国高度评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3年至2024年担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取得的成果,认为这些成果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本组织威望、完善其工作并促进全方位互利合作。

下一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下一次会议将于202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