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際関係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地点] 
[日期] 2011年5月25日
[出处] OECD
[备註] 2011年版
[全文] 

序言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是各国政府向在加入国境内或是以加入国为总部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提出的建议。这些准则提出了在全球背景下开展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并且符合适用法律及国际公认标准的自愿原则和标准。《准则》是唯一经过多边商定,并且各国政府承诺推广的综合性负责任商业行为守则。

  《准则》提出的各项建议代表了各国政府共同的价值观,这些国家是很大一部分国际直接投资的源头,同时也是多个最大规模跨国企业的总部所在地。《准则》旨在促进企业为世界各地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准则》得到了独特的实施机制−−国家联络点(NCP)的支持,这是由加入国政府建立的旨在促进和落实《准则》的机构。国家联络点协助企业及其利益攸关方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深入落实《准则》,并且为解决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搭建仲裁和调解的平台。

  2010年5月4日,经合组织《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宣言》及相关决定的42个经合组织及非经合组织加入国的政府开始着手更新《准则》,以便体现出自2000年上一次审查结束以来,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所在环境发生的变化。各方商定,修订内容旨在确保《准则》作为促进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的主要国际文书,继续发挥作用。

  2011年5月25日,在庆祝经合组织成立五十周年的部长级会议上,42个加入国的政府通过了最新《准则》及相关决定。

  《准则》修订内容包括:

  •增加新的人权章节,其内容符合《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落实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

  •对于尽职调查和负责任的供应链管理问题采取新的综合办法,相对于早期做法,这是一次重大进步。

  •对多个专题章节做出重大改动,例如就业和劳资关系;打击行贿、索贿和敲诈勒索;环境;消费者的利益;信息公开;以及,税收。

  •进一步明确和充实程序指南,用以增强国家联络点的作用,改善起业绩,支持职能对等。

  •随着新挑战的出现,制定积极主动的实施议程,协助企业履行各自的职责。

  加入国政府更新了《准则》内容,并且同形形色色的利益攸关方与合作伙伴开展了密集的磋商。非加入国的20国集团成员国均应邀以平等身份参与了磋商活动;这些国家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东及北非区域磋商的参与者都做出了重要贡献。经合组织工商业咨询委员会、经合组织工会咨询委员会以及经合组织“观察”组织代表着商界、工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NGO)的意见,出席了定期磋商会议,并积极参与负责更新《准则》的工作队主席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联合国负责工商与人权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约翰·鲁格(JohnRuggie)教授、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也为《准则》的更新工作提出了广泛的意见。

  经合组织竞争委员会、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就业、劳工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环境政策委员会、财政事务委员会以及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问题工作组均为修订《准则》相关专题章节的内容做出了贡献。

  更新工作得到了作为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秘书处的投资司的支持,并且得到如下机构的密切合作:法律事务管理局、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中心、反腐败司、竞争司、公共事务司、就业分析和政策司、环境和经济一体化司、以及信息、交流和消费者政策司。



目录

序言...3

《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宣言》...7

第一部分《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关于全球背景下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建议文本和评注...11

前言...13

 一.概念和原则...17

 二.一般性政策...19

一般性政策评注...20

 三.信息公开...25

信息公开评注...26

 四.人权...29

人权评注...29

 五.就业和劳资关系...33

就业和劳资关系评注...34

 六.环境...39

环境评注...40

 七.打击行贿、索贿和敲诈勒索...43

行贿、索贿和勒索评注...44

 八.消费者的权益...47

消费者权益评注...48

 九.科学技术...51

科学技术评注...51

 十.竞争...53

竞争评注...53

 十一.税收...55

税收评注...55

第二部分《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实施程序...59

理事会关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决定修正案...61

 一.国家联络点...61

 二.投资委员会...62

 三.审查决定...63

程序指南...65

 一.国家联络点...65

 二.投资委员会...67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实施程序评注...69

 一.国家联络点程序指南评注...70

 二.投资委员会程序指南评注...77

实施程序评注...69

 一.国家联络点程序指南评注...70

 二.投资委员会程序指南评注...77



《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宣言》

2011年5月25日

加入国政府*1*

考虑到:

− 国际投资对于世界经济十分重要,而且为加入国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 跨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 国际合作可以改善外国投资环境,鼓励跨国企业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解决跨国企业的业务可能造成的困难;

− 借助相互关联的法律文书构成的均衡框架,解决与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有关的问题,从而扩大国际合作的裨益;

宣布:

跨国企业准则 I.

加入国政府共同建议在其领土内经营或来自其领土的跨国企业遵守本书附件1列出的各项准则,*2*并且注意到前言中列出,并构成准则组成部分的各项考虑与理解;

国民待遇 II.

1.根据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核心安全利益以及履行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承诺的要求,加入国政府应依据本国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办法,赋予在其领域内经营并由另一加入国政府的国民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以下称“外国控制企业”)符合国际法、而且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赋予其本国企业的待遇(以下称“国民待遇”);

2.加入国政府应考虑将“国民待遇”适用于非加入国;

3.加入国政府应努力保证其领土内各级政府执行“国民待遇”规定;

4.本《宣言》不涉及加入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的进入或外国企业创办条件的管理权;

相互矛盾的要求 III.

加入国政府将相互合作,以求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跨国企业施加相互矛盾的要求,并将考虑到本书附件2列出的一般性考虑和实际做法;*3*

国际投资的鼓励和抑制办法 IV.

 1.加入国政府认识到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加强合作的必要性;

 2.加入国政府因此认识到,对于在这一领域内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官方奖励办法和抑制办法的专项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办法(以下称“措施”)对加入国政府利益的影响,应给予应有的重视;

 3.加入国政府应努力使这些措施尽可能透明,因而可以明确其重要性和目的,公众可以便捷地获得相关信息;

磋商程序 V.

 加入国政府愿意根据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就上述事宜进行磋商;

审查 VI.

 加入国政府将定期审查上述事宜,希望提高加入国政府在与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有关事宜上的国际经济合作效率。


第一部分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关于全球背景下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建议

文本和评注

  秘书处的说明:投资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评注,与会者包括《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宣言》的八个非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加入国。*评注旨在就《跨国企业准则》的文本以及理事会关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决定提供资料,并做出解释。这些评注不属于《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宣言》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不是理事会关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决定的内容。

  在本书中,评注紧随相关章节之后,从1到106连续编号。


前言

1.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准则》)是各国政府向跨国企业提出的建议。《准则》旨在确保这些跨国企业的业务符合政府的各项政策,巩固企业与其开展业务所在社会之间达成相互信任的基础,协助改善外国投资环境,加强跨国企业为可持续发展做出的贡献。《准则》是《经合组织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宣言》的一部分,《宣言》的其他内容涉及到国民待遇、对于企业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要求、以及国际投资奖励办法和抑制办法。《准则》提出了符合适用法律和国际公认标准的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应遵守的自愿原则和标准。然而,根据经合组织理事会关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决定,《准则》加入国做出了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执行承诺。此外,《准则》涉及到的事宜同时还可能是国内法和国际承诺的主题。

2. 国际商业经历了影响深远的结构变化,为体现出这些变化,《准则》自身也在不断发展。随着服务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兴起,以及因特网经济的扩展,服务企业和技术企业正在国际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型企业依然占有国际投资的主要份额,并且出现了大规模跨国并购趋势。与此同时,中小型企业开展的外国投资也在增加,这些企业目前在国际舞台上起到显著作用。跨国企业与国内企业都在发展变化,出现了更为丰富多样的商业安排和组织结构。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缔结战略联盟,拉近与他们的关系,往往会模糊企业之间的界线。

3. 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各项业务也反映出跨国企业结构的快速演变,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在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已经超越了初级生产和采掘行业,进入制造业、装配业、国内市场开发和服务业,实现了多样化发展。另一项重大发展是涌现出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并且是主要国际投资商。

4. 通过国际贸易和投资,跨国企业的活动强化并加深了各国之间以及全球各地区之间的纽带联系。这些活动为跨国企业的本国及其东道国创造出实质性裨益。跨国企业向有着购买欲望的消费者提供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向资本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收益,于是就产生了裨益。跨国企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有助于有效利用资本、技术、人力和自然资源,为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技术转让提供了便利,并且促进了能够反映当地具体情况的技术开发。通过正规培训和在职学习,跨国企业还促进了东道国的人力资源发展,并在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5. 经济变化的性质、范围和速度给跨国企业及其利益攸关方带来了新的战略挑战。跨国企业有机会贯彻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最佳做法政策,力争确保经济、环境和社会目标协调统一。假如能够在开放、竞争、监管适度的市场上开展贸易和投资,将极大地增强跨国企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6. 众多跨国企业已经表明,遵守商业行为的高标准能够促进企业发展。当前存在激烈的竞争,而且跨国企业面临着多种多样的法律、社会和规章制度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企业可能会铤而走险,无视相关原则和行为标准,妄图以此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少数企业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众多企业的信誉遭受质疑,并引发公众不安。

7. 针对公众的这种不安,很多企业相应制定了内部方案、指南和管理制度,由此为企业履行关于良好企业公民、良好做法、以及良好商业与就业行为的承诺,奠定了基础。其中一些企业呼吁开展咨询、审计和认证服务,从而促进这些领域的专业技能积累。企业还推动了关于何谓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的社会对话,并与利益攸关方合作,包括采取多边利益攸关方举措,共同制定负责任商业行为指南。《准则》阐述了加入国政府对于商业行为的共同期望,为企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了一个参照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准则》补充和加强了私营部门为界定和落实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所做的努力。

8. 各国政府正在相互合作,并且与其他方面合作,意在加强规范商业活动的国际法律和政策框架。这一过程发轫于国际劳工组织在二十世纪初期开展的工作。联合国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是另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此后,有关方面针对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的众多领域,不断制定相关标准,这一过程持续至今。经合组织制定的标准涉及到环境、反腐败、消费者利益、公司治理和税收等多个领域,在一些重要方面推动了这一过程。

9. 《准则》加入国政府的共同目标是鼓励跨国企业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并尽可能减少跨国企业的各种业务可能造成的困难。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各国政府与殊途同归的众多商家、工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结成了合作伙伴关系。政府提供帮助的方式是建立有效的国内政策框架,其中包含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非歧视性企业待遇、适当监管和谨慎监督、公正的司法和执法系统、以及有效和廉洁的公共管理。各国政府提供帮助的另一条途径是维护和推广支持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以及不断推进改革,确保公共部门的活动效率和效果。《准则》加入国政府致力于不断改善国内与国际政策,以期增进全人类的福祉,提高所有人的生活标准。


一. 概念和原则

1. 《准则》是各国政府向跨国企业提出的共同建议,提出了符合适用法律及国际公认标准的良好做法的原则和标准。企业自愿遵守《准则》,而非法律强制。然而,《准则》涉及到的某些事宜可能要遵守国内法或国际承诺的规定。

2. 遵守国内法是企业的首要义务。《准则》不能替代国内法律法规,也不能凌驾于国内法律法规之上。在很多情况下,《准则》内容超出了法律范畴,这些内容不应、也无意对企业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然而,假如国内法律法规与《准则》提出的各项原则和标准发生冲突,企业应在不违反国内法的限度内,最大程度地恪守相关原则和标准。

3. 由于跨国企业的业务可以延伸至世界各地,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应扩展到所有国家。《准则》加入国政府鼓励在其领土内经营的企业,不论在何处开展业务,都应在考虑到各东道国具体国情的同时,遵守《准则》。

4. 从《准则》的目的来看,无需对跨国企业做出精确的定义。这些跨国企业的业务遍及所有经济部门,通常由设在多个国家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成,并且相互关联,可以通过多种不同方式协调其业务。其中一个或多个实体可以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显著的影响,但在不同的跨国企业内部,各实体享有的自主权往往大不相同。跨国企业可能是私有、国有或公私共同所有。《准则》适用于跨国企业内部的所有实体(母公司和/或本地实体)。根据企业内部的实际职责分配情况,不同实体之间应相互合作,相互协助,以便于遵守《准则》。

5. 《准则》无意对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给予区别待遇,而是向所有企业提出良好做法。为此,凡同时适用于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时,《准则》对于这二者的行为寄予同样的期望。

6. 各国政府希望尽可能广泛地鼓励企业遵守《准则》。虽然认识到中小型企业或许不具备较大规模企业的能力,但《准则》加入国政府仍鼓励中小型企业尽可能遵守《准则》提出的各项建议。

7. 《准则》加入国政府不应将《准则》用于保护主义目的,在运用《准则》时也不应招致人们对跨国企业投资的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产生质疑。

8. 各国政府有权依据国际法,规定跨国企业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必须遵守的各项条件。跨国企业设在不同国家的实体应遵守这些国家适用的法律。假如加入国或第三国对跨国企业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鼓励相关国家政府诚意合作,以便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9. 《准则》加入国政府提出各项准则,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根据国际法与合同义务,政府将履行职责,公正对待跨国企业。

10. 鼓励利用适当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其中包括仲裁,以便于解决企业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出现的法律问题。

11. 《准则》加入国政府应执行《准则》,并鼓励各方应用《准则》。各国政府应建立国家联络点,负责推广《准则》,并作为一处论坛,讨论与《准则》相关的所有事宜。加入国政府还将参加相关审查和磋商程序,解决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解释《准则》的相关问题。


二. 一般性政策

  企业应充分考虑到其开展业务所在国家的既定政策,并考虑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在这方面,

A. 企业应:

  1. 促进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尊重受到企业活动影响的个人的国际公认的人权。

  3. 与包括商界在内的当地社区密切合作,在国内与国际市场开展符合合理商业做法的企业活动,从而鼓励当地的能力建设工作。

  4. 鼓励人力资本的发展,特别是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和为雇员接受培训提供便利。

  5. 避免寻求或接受与人权、环境、卫生、安全、劳工、税收、财政鼓励办法或其他问题有关的法律或制度框架没有规定的豁免待遇。

  6. 支持和恪守良好的公司管理原则,制定和推行良好的公司管理做法,包括在企业集团整体范围内。

  7. 制定和采用有效的自律做法和管理制度,在企业与其开展业务所在的社会之间培养信心和相互信任。

  8. 通过培训方案等方式适当宣传公司政策,从而促进跨国企业的雇员了解和遵守这些政策。

  9. 避免歧视或处分向管理部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公共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违反法律、《准则》或企业政策行为的员工。

  10. 开展基于风险的尽职调查,例如,将尽职调查纳入企业风险管理系统,查明、防范和减轻第11段和第12段所述的实际和潜在的不利影响,并说明如何消除这些影响。尽职调查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具体情况。

  11. 避免因自身活动,给《准则》所涉事宜造成或加剧不利影响,在出现不利影响时消除这些影响。

  12. 假如不利影响并非因企业所起,但由于业务关系,这种影响与企业的业务、产品或服务有着直接关系,则努力防止或减轻这种影响。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要将造成不利影响的实体的责任转嫁给与之有商业往来的企业。

  13. 除消除与《准则》所涉事宜有关的不利影响,在可行情况下,鼓励包括供应商和分包商在内的商业伙伴执行符合《准则》的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原则。

  14. 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创造有针对性的机会,在就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或其他活动进行规划和决策时,能够考虑到企业的意见。

  15. 避免不适当地介入当地政治活动。

B. 鼓励企业:

  1. 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尊重网络表达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支持相关论坛的合作努力,促进因特网自由。

  2. 适当参与或支持私营部门或多边利益攸关方关于负责任的供应链管理的各项举措和社会对话,同时确保这些举措适当考虑到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社会和经济影响,以及现行的国际公认标准。

一般性政策评注

  1. 《一般性政策》是《准则》向企业提出具体建议的第一个章节。这一章的重要性在于,为随后几章提出的具体建议定下基调,并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

  2. 鼓励企业与政府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与法律。考虑到社会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意见,这其中包括当地社区和商界,可以丰富这一过程。还认识到,各国政府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做到透明,并且就这些问题征求商界的意见。应将企业视为政府的合作伙伴,双方共同开发和利用自愿办法和监管手段(《准则》是其中之一)来执行影响企业的各项政策。

  3. 跨国企业(MNE)的活动和可持续发展之间不应存在任何矛盾,而《准则》旨在支持二者相互补充。事实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联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4*

  4. 第四章详细阐述了第A. 2段提出的一般性人权建议。

  5. 《准则》还承认并且鼓励跨国企业通过在当地社会开展活动,为当地能力建设做出贡献。同样,关于培养人力资本的建议以前瞻性方式,明确承认跨国企业为雇员的个人发展做出的贡献,这项建议不仅包含征聘做法,同时还提出了培训和其他方面的雇员发展。此外,培养人力资本还包括征聘做法和晋升做法中的不歧视概念、终身学习、以及其他在职培训。

  6. 《准则》建议,总的说来,企业应避免求取与人权、环境、卫生、安全、劳工、税收和财政鼓励办法等问题有关的法律或制度框架没有规定的豁免待遇,同时承认企业有权设法修订相关法律或制度框架。“或接受”一词,还让人注意到国家在提供豁免待遇问题上起到的作用。这类规定通常是针对政府的,但与跨国企业也有直接关系。但重要的是,在有些情况下,出于合法的公共政策原因,法律或其他政策的特定豁免待遇同样符合相关法律。环境和竞争政策章节提供了具体实例。

  7. 《准则》建议,企业应采用源自《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公司治理做法。《公司治理原则》呼吁保护股东的权利,方便股东行使权利,包括股东享有公平待遇。企业应承认利益攸关方依据法律或双方协议享有的权利,并鼓励与之开展积极合作,共同创造财富和就业岗位,实现财务健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8. 《公司治理原则》呼吁母公司董事会确保对企业给予战略指导,有效监督企业管理情况,对企业和股东负责,同时考虑到利益攸关方的权益。要履行这些职责,董事会应确保企业具备健全的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这其中包括独立审计、适当的控制系统、特别是风险管理、财务和业务管控,并且遵守法律和相关标准。

  9. 《公司治理原则》涉及企业集团,但根据公司注册地的法律,附属企业的董事会可能也要承担责任。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将遵约和控制制度推广到这些附属企业。此外,董事会的治理监督工作之一是持续审查企业内部结构,确保在整个集团内明确划分管理责任。

  10. 同样的建议不仅适用于私营企业,而且也适用于国有跨国企业,但假如国家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往往会加强公共监督。《经合组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则》是特别针对这些企业量身定制的实用指南,其中提出的建议可以显著提高治理水平。

  11. 政府对于完善法律和制度规范框架负有主要责任,但从商业角度来看,企业有充足的理由落实良好的公司治理做法。

  12. 针对公司行为以及商业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方方面面,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政府自律文书和行动。金融部门在这方面的发展值得关注。企业认识到自身行为往往会产生社会和环境影响。致力于实现这些目标−−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推行自律做法和建立管理制度,就说明了这一点。推广这些做法可以加深企业与其开展经营所在社会之间的建设性关系。

  13. 根据有效的自律做法,企业自然会向雇员宣传公司政策。此外,建议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善意的“举报”行为,包括在没有及时采取补救行动或有可能出现不利的就业行为的情况下,保护向有关公共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做法的员工。这种保护对于反行贿和环保举措尤为重要,但同时也关系到《准则》提出的其他建议。

  14. 从《准则》的目的出发,尽职调查是指企业确定、预防、减轻和负责处理实际和潜在不利影响的过程,并以此作为商业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可以将尽职调查纳入更广泛的企业风险管理制度,条件是风险管理制度不仅限于发现和管理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而且包括对于《准则》所涉事宜的不利影响。通过预防和缓解措施,可以消除潜在的影响;而实际影响则要通过补救来解决。按照第A. 11和第A. 12段所述,《准则》提到的这些不利影响或因企业造成,或由企业助长,或是由于业务关系,与企业的业务、产品或服务有直接关系。尽职调查有助于企业规避风险,避免造成不利影响。从这项建议的目的出发,“助长”不利影响应理解为实质性促进作用,意为可以导致、推动或激励另一实体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包括无关紧要的促成因素。“业务关系”包含与企业的经营行为、产品或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伙伴、供应链中间实体和其他任何非国家或国家实体的关系。第A. 10段提出的建议适用于与不利影响有关的《准则》所涉事宜,但不适用于《科学技术》、《竞争》和《税收》等章节。

  15. 尽职调查的性质和范围,例如针对特定情况采取的具体步骤,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企业规模、经营环境、《准则》提出的具体

建议、以及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关于人权问题尽职调查的具体建议,见第四章。

  16. 假如企业有多个供应商,应鼓励企业依据风险评估,查明最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普遍领域,确定对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的先后顺序。

  17. 要避免因企业自身活动,对于《准则》所涉事宜造成或助长不利影响,这其中包括企业在供应链中的活动。供应链中存在多种形式的相互关系,例如特许经营、许可证交易或分包。进入供应链的实体往往是跨国企业,因此也包括在《宣言》加入国开展经营或以此为总部的企业。

  18. 在供应链当中,假如企业发现了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应采取必要步骤,中止或防范这种不利影响。

  19. 假如企业发现了可能助长不利影响的风险,应采取必要步骤,中止或防范其助长因素,并利用自身力量来最大限度地减轻其余的影响。假如企业有能力对造成损害的实体的错误做法施加影响,督促其改正,即视为有力量。

  20. 要实现第A. 12段提出的期望,需要企业单独采取行动或与其他实体合作,酌情利用自身的力量来左右造成不利影响的实体,防范或减轻这种影响。

  21. 《准则》认识到,企业影响其供应商改变行为的能力受到一些实际因素的限制,这些因素关系到产品特点、供应商数量、供应链的结构和复杂程度、企业与其供应商的市场地位、以及供应链中的其他实体。然而,企业还可以通过管理合同等合同协议、对潜在供应商的预审资格要求、表决权信托、以及许可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来影响供应商。要对业已查明的风险采取适当对策,其他相关决定因素还包括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以及供应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22. 业务关系方面的适当对策包括:在努力减轻风险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与供应商的关系;在不断努力减轻风险的同时,暂时中止与供应商的关系;或者,减轻风险的努力失败,或是企业认为不可能减轻风险,或是由于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在万不得已时解除与供应商的关系。企业还应考虑到解除关系的决定可能造成的社会和经济不利影响。

  23. 此外,企业可以与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通过员工培训和其他形式的能力建设工作,敦促供应商和供应链中的其他实体改善其业绩,支持将符合《准则》的负责任商业行为原则纳入其商业做法。供应商有多个客户,不同卖家可能会对供应商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鼓

励企业在适当顾及到反竞争顾虑的情况下,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与有着相同供应商的其他企业共同参与全行业协作,以便各方协调供应链政策和风险管理战略。

  24. 此外,还鼓励企业参与私营部门或多边利益攸关方关于负责任的供应链管理的各项举措和社会对话,例如根据经合组织理事会关于《跨国企业准则》的决定以及附属《程序指南》开展的积极议程的部分活动。

  25. 利益攸关方的参与是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方式包括会议、听证会或磋商程序。切实有效的利益攸关方参与是双向交流,取决于双方参与者的诚意。这种参与特别有助于可能给当地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集约利用土地或水资源等相关项目或其他活动的规划和决策工作。

26. 第B.1段承认出现了一个重要的新问题,但没有提出新的标准,也没有假定有关方面会制定新的标准。这一段认识到,企业的利益将受到影响,企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讨论相关问题,有助于提高企业和其他方面理解问题和做出积极贡献的能力。这一段认识到,问题可能会呈现出多个侧面,并且强调应通过适当的论坛开展合作。这不会影响到各国政府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就电子商务领域所持的立场,并且无意罔顾应考虑在内的、可能涉及到互联网应用问题的其他重要的公共政策利益。*5*最后,同《准则》的普遍情况一样,这一段无意对符合《准则》中《概念和原则》一章第2段和第8段的企业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

  27. 最后一点,应指出的是,包括《准则》在内的自律活动和其他类似举措不得非法限制竞争,也不应将其视为有效的法律和政府监管的替代物。据了解,跨国企业在制定行为守则和自律做法时,应避免可能会扭曲贸易或投资的潜在影响。


三. 信息公开

1. 企业应确保及时公布与其活动、结构、财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和治理情况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准确信息。信息公开应涉及企业的整体情况,在适当情况下,应包括业务种类或地理区域分布信息。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应适合企业自身的性质、规模和所在地,并且适当顾及到成本、商业秘密和其他竞争方面的考虑。

2. 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的重大信息:

  a)公司的财务和业务成效;

  b)企业目标;

  c)主要股权和投票权,包括企业集团的结构和集团内部关系,以及强化控制机制;

  d)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官的薪酬制度,以及董事会成员的资料,其中包括资质、遴选过程、在其他企业董事会当中的任职情况、以及董事会是否认为其成员享有独立地位;

  e)相关方交易;

  f)可预见的风险因素;

  g)涉及员工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问题;

  h)治理结构和政策,特别是公司治理守则或政策的文本及其执行过程。

3. 鼓励企业通报其他信息,包括:

  a)计划向公众披露的价值观声明或商业行为声明,包括与《准则》所涉事宜有关的企业政策信息,这取决于相关信息对于企业活动的意义;

  b)企业支持的政策和其他行为守则,这些文件的通过日期,及其适用的国家和实体;

  c)企业在落实这些声明和准则方面的表现;

  d)关于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守法制度方面的信息;

  e)关于与雇员和其他利益攸关者之间关系的信息。

4. 在发布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方面,企业应执行高标准。非财务信息包括环境和社会报告(如适用)。企业应报告其编制和发布信息所依据的标准或政策。应由独立、合格和有资质的审计员开展年度审计,以便为董事会和股东提供客观的外部保证,确保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出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信息公开评注

28. 本章旨在鼓励各方加深对于跨国企业经营业务的认识。关于企业的清晰和完整的信息,对于利益攸关方和金融界等各类用户,以及员工、当地社区、特殊利益群体、政府和广大社会等其他支持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加深公众对于企业的认识,进一步了解企业与社会

及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企业在经营业务方面应做到透明,满足公众日益复杂的信息需求。

29. 本章强调的信息涉及到两个领域的信息公开。第一组信息公开建议与《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提出的信息公开项目完全相同。相关说明提供了进一步指南,应对照说明来解释《准则》提出的各项建议。第一组信息公开建议可与第二组建议相互补充,鼓励企业接受这些建议。信息公开建议主要针对的是公开上市企业。假如这些建议适用于企业的性质、规模和所在地,还应作为实用的工具,改善私营企业或国有企业等非上市交易企业的公司治理情况。

30. 信息公开建议不应给企业造成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或成本负担,企业也不应披露可能损害自身竞争优势的信息,除非信息公开是为投资决定提供充足背景资料和避免误导投资者的必要之举。《准则》采用了重大信息的概念来决定至少应披露哪些信息。所谓重大信息,指的是缺失或谎报这些信息将影响到信息使用者做出的经济决定。

31. 《准则》还普遍指出,在编写和披露信息时,应依据关于会计和财务信息公开以及非财务信息公开的高质量标准。这将提高报告的可信度和可比性,协助各方深入了解企业业绩,从而极大地增强投资者监督企业的能力。《准则》建议开展的年度独立审计应有助于改善企业的控制和遵约情况。

32. 信息公开涉及两个领域。第一组信息公开建议呼吁及时公布关于企业所有重大问题的准确信息,其中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和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还应充分披露董事会成员和重要执行官的薪酬情况(个人或总数),以便于投资者准确评估薪酬计划的利弊,以及股票期权方案等奖励机制对于公司业绩的促进作用。相关方交易、可预见的重大风险因素、以及事关员工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重大问题都是应予以披露的补充相关信息。

33. 在报告标准仍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领域,例如社会、环境和风险报告,《准则》鼓励企业采纳第二组信息公开或交流做法。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其监督范围正在扩大到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当前和今后排放量、以及企业和产品的排放量;生物多样性问题则是另一个实例。除财务业绩之外,很多企业还会公布其他方面的相关信息,并认为公布这些信息可以表明企业支持获得普遍认可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第二类信息公开(与公众和受到企业活动直接影响的其他方面进行交流)可能会涉及到企业财务账目以外的其他实体。例如,可能还包括分包商、供应商或合资伙伴的活动信息。这一点特别适用于监督将有损于环境的活动转移给合做伙伴。

34. 很多企业采纳了旨在协助其遵守法律和商业行为标准以及提高业务透明度的措施。越来越多的公司颁布了自愿性质的公司行为守则,表示在环境、人权、劳工标准、保护消费者、税收等领域支持伦理标准。专项管理制度已经就位,或是正在建立当中,并且不断发展变化,目的是协助企业恪守承诺−−这涉及到信息系统、操作程序和培训要求。企业正在与非政府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合做,共同制定报告标准,以期提高企业介绍自身活动如何影响到可持续发展成果的交流能力(例如,全球报告倡议)。

35. 鼓励企业提供便捷、经济的方式来获取公开信息,并考虑运用信息技术来实现这一目标。凡提供给国内市场用户的信息,应向所有相关用户开放。企业可以采取特别措施,向无法获取印刷媒体的社区提供信息(例如,受到企业活动直接影响的较贫困社区)。


四. 人权

  各国有责任保护人权。在国际公认的人权、经营所在国的国际人权义务和有关国内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企业应:

1. 尊重人权,这意味着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人权,并应解决其所涉的对人权的不利影响。

2. 在企业自身活动范围内,避免导致或促成对人权的不利影响,并在出现这些影响时予以解决。

3. 设法防止或减轻通过商业关系与其业务、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的对人权的不利影响,即使其没有促成这种影响。

4. 制定尊重人权的政策承诺。

5. 开展适合其规模、业务性质、背景、以及对人权不利影响风险的严重程度的人权尽职调查。

6. 一旦发现造成或者促成对人权的不利影响,在纠正这种不利影响的过程中,提供或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合作。

人权评注

36. 本章首先介绍了关于企业尊重人权的具体建议框架,借鉴了联合国商业与人权“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且符合其实施指导原则。

37. 起首部分和第1段承认,各国有责任保护人权,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行业、经营环境、所有权和结构,无论在何处开展业务,都应尊重人权。尊重人权是对企业预期行为的全球标准,不依赖国家履行其人权义务的能力和/或意愿,也不会削弱这些义务。

38. 国家没有执行其国内相关法律或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或事实上行事违反了这种法律或国际义务,都不会削弱对企业尊重人权的期望。在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公认人权产生冲突的国家,企业应按照《概念与原则》一章第2段的规定,设法在最大程度上遵守人权义务,同时避免违反国内法律。

39. 在所有情况下,无论企业经营所在的国家或具体背景如何,都应至少参照《国际人权宪章》列出的国际公认人权。《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及其编撰时参考的以下主要文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还应提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所载的基本权利原则。

40. 企业可能会对国际公认人权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在特定行业或背景下,某些人权可能比其他人权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将成为高度关注的焦点。但情况可能会变化,所有权利都应接受定期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企业可能需要考虑更多标准。例如,企业应尊重特定群体或需要特别关注群体的个人的人权,因为企业可能对这些人的人权造成不利影响。在这方面,联合国文书进一步阐明了土著人民、民族、族裔、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妇女、儿童、残疾人、以及移徙工人及其家人的权利。此外,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企业应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标准,这些标准能够帮助企业在这种艰难环境中开展经营时避免造成或促成不利影响。

41. 第1段中指出,要解决对人权的实际和潜在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确定、防止并减轻对人权的潜在影响,补救实际影响,并解释如何消除对人权造成的影响。“侵犯”一词系指企业可能对个人人权产生的不利影响。

42. 第2段建议企业通过自身活动避免造成或促成对人权的不利影响,并在出现这种影响时予以解决。“活动”包括采取行动和不作为。当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人权的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或制止其影响。当企业促成或可能促成这种影响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或制止其促成作用,并利用自身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减轻其余的任何影响。如果企业有能力改变对人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实体的行为,即认为存在这种力量。

43. 第3段探讨了更加复杂的情况,企业没有促成对人权的不利影响,但由于企业与另一实体的业务关系,这种不利影响与企业的经营业务、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第3段无意将责任从造成人权不利影响的实体转移到与之有业务关系的企业。要满足第3段提出的期望,要求企业独自或与其他实体合作,酌情利用自身优势来影响造成人权不利影响的实体,以防止或减轻这种影响。“业务关系”包括与商业合作伙伴、供应链中的实体、以及与其经营业务、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采取适当行动的决定因素包括:企业对所涉实体的影响力、与企业关系的重要性、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终止与相关实体的关系是否会对人权造成不利影响。

44. 第4段建议企业通过政策声明来表示承诺尊重人权,政策声明应:(一)获得企业最高层的批准;(二)借鉴相关的内部和/或外部专业知识;(三)规定企业对直接关系到其经营业务、产品或服务的人员、商业伙伴、及其他各方的人权期望;(四)公布于众,并传达给内部和外部的所有人员、商业伙伴和其他有关各方;(五)反映在必要的运营政策和程序中,使其贯穿整个企业。

45. 第5段建议企业开展人权尽职调查。这一过程需要评估实际和潜在的人权影响、整合调查结果并采取相应行动、追踪应对措施、以及传达如何消除影响。可以将人权尽职调查包含在更广泛的企业风险管理系统中,前提是人权调查不仅限于发现和管理企业的重大风险,还包括权利享有者面临的风险。这是一项持续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经营和运营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人权风险可能也随之而改变。关于尽职调查的更多指导,包括与供应链的关系以及对供应链产生风险的适当回应,见“一般性政策及其评注”的第A. 10至A. 12段。

46. 假如企业通过尽职调查或其他手段确定已经造成或促成了不利影响,《准则》建议企业制定补救过程。在有些情况下,需要与司法或国家的非司法机制开展合作。在其他情况下,针对企业活动的潜在受影响者的运营申诉机制,是开展这一进程的有效手段,但这些机制需要符合以下核心标准:合法性、可得性、可预测性、公平性、与《准则》的兼容性和透明度,基于对话和参与,以期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案。这种机制可以由企业单独管理,或是与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管理,可以作为持续学习的来源。不应利用运作层面的申诉机制来损害工会在解决劳资纠纷中的作用,也不应该排斥求助于司法或非司法申诉机制的机会,包括《准则》提出的国家联络点。


五. 就业和劳资关系

  在适用法律、法规、通行的劳资关系和雇用惯例、以及适用的国际劳工标准的框架内,企业应:

1. a)尊重跨国企业雇员建立或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和代表组织的权利。

  b)尊重跨国企业雇员的权利,为开展集体谈判目的承认其工会和自己选择的代表组织,单独或通过雇主协会与这些代表进行建设性磋商,以便就雇用条件达成一致。

  c)为切实废除童工做出贡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为当务之急,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d)为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做出贡献,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

  e)在经营过程中始终奉行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原则,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见、国家出身、社会出身或其他状况,在就业和待遇方面对雇员实施歧视,除非关于雇员特点的选择性待遇推动政府旨在促进就业机会平等的既定专项政策,或是关系到某一工作岗位的特定要求。

2. a)向雇员代表提供必要的便利,协助达成有效的集体协议。

  b)向雇员代表提供切实开展雇用条件谈判所需的信息。

  c)向雇员及其代表提供使其能够真实和恰当地了解实体或企业整体(如适用)业绩的信息。

3. 促进雇主与雇员及其代表在双方共同关注的事宜上开展磋商与合作。

4. a)遵守不次于东道国类似雇主遵循的就业和劳资关系标准。

b)假如跨国企业在没有类似雇主的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应在政府政策框架内,提供尽可能最好的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这些待遇应该与企业的经济状况挂钩,但至少应满足工人及其家人的基本需求。

  c)采取充分措施,在经营中确保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

5. 在经营中,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应尽可能多地雇用当地人员,并与雇员代表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开办培训,以提高技术水平。

6. 在考虑可能对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变化时,特别是在关闭某一实体将涉及集体解雇或遣散的情况下,应将这一变化合理地通知员工代表和员工组织,在适当情况下通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与雇员代表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以期最大程度地缓解实际不利影响。根据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恰当的做法是管理部门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发出通知。还可运用其他手段进行有效合作,缓解这些决定造成的影响。

7. 在与雇员代表进行有诚意的雇用条件谈判时,或是当雇员行使结社权利时,不应威胁将某一个业务部门的整体或部分从有关国家迁出,也不应威胁从其他国家的企业组成实体调入雇员,以期对谈判施加不公正的影响或是阻碍雇员行使结社权利。

8. 让得到授权的企业雇员代表能够进行集体谈判,或是就劳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允许各方就共同关注的事宜与得到授权可就此类事宜做出决定的管理曾代表进行协商。

就业和劳资关系评注

47. 本章首先提到“适用”的法律法规,旨在承认跨国企业在特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时,可能需要遵守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就业和劳资关系问题的相关法规。“通行的劳资关系”和“雇用惯例”的说法非常宽泛,在不同国情下可以做出多种解释,例如国内法律法规为工人规定了各种不同的谈判选项。

48. 国际劳工组织是制定和处理国际劳工标准的主管机构,负责促进1998年《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确认的工作中的基本权利。《准则》作为不具约束力的文书,在促进跨国企业遵守这些标准和原则方面可以发挥作用。《准则》的各项规定与1998年《宣言》和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国际劳工组织《跨国企业宣言》,2006年最新修订)的有关规定相呼应。国际劳工组织《跨国企业宣言》提出了就业、培训、工作条件和劳资关系等方面的原则,经合组织《准则》则涵盖了企业行为的所有主要方面。经合组织《准则》和国际劳工组织《跨国企业宣言》适用于企业的预期行为,彼此平行,而非互相冲突。因此,国际劳工组织《跨国企业宣言》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解《准则》,后者阐述得更为详尽。然而,国际劳工组织《跨国企业宣言》和《准则》的后续程序责任在制度上是分开的。

49. 第五章使用的术语与国际劳工组织《跨国企业宣言》中的术语是一致的。“跨国企业的雇员”及“在职雇员”与国际劳工组织《跨国企业宣言》中的术语含义相同,指的是“与跨国企业之间存在雇用关系”的工人。希望了解第五章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企业,要确定是否存在《准则》所述的雇用关系,可以参考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第198号建议书》第13款(a)项和(b)项提出的不完全指示清单,从中获得实际的指导。此外,普遍公认的是,工作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发展,企业需要调整与工人的关系,以避免支持、鼓励或参与变相的雇用做法。假如雇主对待个人的方式不同于雇员,且隐藏其真实合法身份,即构成变相雇佣关系。

50. 这些建议并不干涉真正的民事和商业关系,而是旨在确保处于雇佣关系中的个人得到《准则》规定的应有的保护。人们认识到,即使不存在雇佣关系,企业仍应按照第二章“一般性政策”第A. 10至第A. 13段中关于基于风险的尽职调查和供应链建议行事。

51. 本章第1段反映了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宣言》所载的工作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权利,即,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切实废除童工、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以及就业和职业不歧视。这些原则和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形成了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2. 第1c)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1998年《宣言》和《第182号公约》,建议跨国企业为切实废除童工做出贡献。历史悠久的国际劳工组织童工问题文书包括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和《第146号建议书》(均于1973年通过)。通过劳动管理做法、创造高品质的高薪就业机会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跨国企业可在消除普遍贫困、特别是童工现象的根源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重要的是,要承认并鼓励跨国企业在促进寻找童工问题的持久解决办法方面发挥作用。在这方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提高东道国儿童的教育标准。

53. 第1d)段建议企业促进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和强制劳动,这项原则源自于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宣言》。提及这一核心劳工权利,是依据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第29号公约》和1957年《第105号公约》。《第29号公约》要求各国政府“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内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第105号公约》要求各国政府为某些明确目的(例如,作为政治强制手段或劳动纪律措施)“制止并不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立即完全废除”。与此同时,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监狱劳工这个难题的主管机构,特别是将囚犯租借给个人、公司或协会(或任由其处置)的问题。

54. 第1e)段指出,就业和职业不歧视原则适用于雇用、工作分配、免职、工资和福利、晋升、调任或搬迁、解雇、培训和退休等条件。禁止使用的歧视理由清单取自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第111号公约》、2000年《关于保护生育的第183号公约》、1983年《关于就业(残疾人)的第159号公约》、1980年《关于老年工人建议的第162号公约》和2010年《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第200号建议书》。清单认为,基于这些理由的任何区别、排斥或偏袒均违反公约、建议和守则。为《准则》的目的,“其他状况”一词系指工会活动和个人特点,例如年龄、残疾、怀孕、婚姻状况、性取向或艾滋病毒感染状况。根据第1e)段,企业应促进男女享有平等机会,特别强调甄选、薪酬和晋升的平等标准和公平适用这些标准,防止以婚姻、怀孕或生育为理由的歧视或解雇。

55. 在本章第2c)段,公司向工人及其代表提供的信息旨在提供“真实而公平”的业绩表现。这涉及到以下几点:企业结构、经济和财务状况及前景、就业趋势、以及预期的业务重大变动,同时考虑到商业机密的合法要求。商业机密的考虑可能意味着可能不会提供某些信息,或者可能不会在无保障的情况下提供这些信息。

56. 本章第3段提及工人参与的协商形式源自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关于雇主和工人之间在企业层面开展协商与合作的第94号建议书》。这也符合国际劳工组织《跨国企业宣言》所载的规定。这种协商安排不应替代工人对就业条件进行谈判的权利。第8段还包含关于工作安排的协商安排建议。

57. 在第4段,就业和劳资关系标准包括报酬和工作时间安排。提到职业健康和安全,意味着跨国企业应遵守现行的监管标准和行业规范,尽量减少雇用过程中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故和伤害风险。这会鼓励企业努力提高业务各方面关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业绩表现,虽然业务所在国家的现行法规可能并不正式要求这一点。还鼓励企业尊重工人脱离下列工作条件的能力: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存在紧迫而严重的健康或安全风险。相关建议反应出了健康和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准则》的其他章节也有所反映,特别是在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环境的章节。国际劳工组织2002年《第194号建议书》提出了职业病指示性清单以及行为守则和指南,企业在实施《准则》的这项建议时可以加以考虑。

58. 本章第5段的建议鼓励跨国企业充分雇佣当地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本段关于培训和技能水平的内容补充了“一般性政策”一章关于鼓励培养人力资本的第A. 4段。提到本地工人,补充了“一般性政策”一章关于鼓励地方能力建设的第A. 3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04年《关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第195号建议书》,还鼓励企业尽可能投资于培训和终身学习,同时确保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例如青年、低技能人员、残疾人、移徙者、老年工人和土著人民)获得平等的培训机会。

59. 第6段建议企业将可能对雇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变化、特别是关闭实体将涉及集体解雇或解散的情况合理地通知在职雇员代表,并在适当情况下通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如这一段所述,这项规定的目的是提供合作机会,减轻这种变化的影响。这项重要原则广泛体现在加入国的劳资关系法律和做法之中,虽然各加入国之间为确保切实合作机会而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本段还指出,根据具体情况,管理层最好能够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发出通知。事实上,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发出通知,是一些加入国劳资关系法律和做法的一项特征。但这并不是确保有机会切实开展合作以减轻这种决定影响的唯一手段,其他加入国的法律和做法还规定了其他手段,例如必须在可能实施决定前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


六. 环境

  企业应在其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惯例框架内,并在考虑到相关国际协定、原则、目标及标准的情况下,适当考虑保护环境、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求,在通常情况下以能够促进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式开展活动。特别是,企业应:

1. 建立和维持适合本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包括:

  a)充分、及时地收集并分析有关其活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影响的信息;

  b)制定可衡量的目标,并在适当时制定改善环境状况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具体目标,包括定期审议这些目标的持续相关性;在适当情况下,这些目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政策和国际环境承诺;以及

  c)定期监督和验证环境、卫生和安全目标或具体目标的进展情况。

2. 考虑对于成本、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关注:

  a)充分、及时地向公众和雇员提供有关企业活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潜在影响的可衡量的和可验证(如适用)的信息,其中可能包括关于改善环境状况的进展报告;以及

  b)与受到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直接影响的社区充分、及时地交流和协商。

3. 在决策时,评估并解决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内与企业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可预见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影响,避免这些影响或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减轻这种影响。如果这些拟议的活动可能会造成显著的环境、卫生或安全影响,而且如果这些活动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决定,企业应编写适当的环境评估报告。

4. 如果存在破坏环境的严重威胁,根据对风险的科学和技术上的理解,同时考虑到人类健康和安全,不得以科学确定性不足为理由延缓采用可以防止或尽量减少此类环境破坏的有效措施。

5. 制定防止、缓解和控制企业运行引起的环境和卫生破坏、包括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并建立向主管部门迅速报告的机制。

6. 通过适当鼓励如下活动,持续努力改善企业或在适当时改善其供应链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

a)在企业各部门采用复合企业内环境表现最佳部门采用的涉及环境表现标准的技术与操作程序;

b)开发和供应具有如下特点的产品或服务:不会对环境产生过度影响,其预期用途是安全的,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消耗能源与自然资源方面做到高效,可安全地重复使用、再利用或处置;

c)通过关于企业产品的准确信息(例如,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生物多样性、资源效率、或者其他环境问题),提高消费者对于使用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造成的环境影响的认识;以及

d)探索并评估在长期内提高企业环境表现的方式,例如通过制定减排战略、有效利用资源、回收、替代或减少使用有毒物质、或者制定生物多样性战略。

7. 为雇员提供环境、卫生与安全方面的适当培训,包括处理有害物质与预防环境事故,以及更普遍的环境管理知识,例如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公共关系和环境技术。

8. 促进制定具有环境意义和经济效率的公共政策,例如通过能够强化环境意识与环境保护的伙伴关系和倡议。

环境评注

60. “环境”一章大致反映出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载于《里约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和目标,考虑到《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奥胡斯公约》),并反映出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环境管理系统的标准等文书所载的标准。

61. 良好的环境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被视为企业责任和商业机会。跨国企业在这两个方面都可发挥作用。因此,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应在商业战略中适当关注环境问题。提高环境表现要求致力于采用系统化方法,并持续改进系统。环境管理系统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内部框架,用以控制企业的环境影响,并将环境因素纳入商业运作。制定这样一个系统将有助于向股东、雇员和社区保证,企业正在积极努力保护环境,使其免受企业活动的影响。

62. 除了提高环境表现,通过降低经营和保险成本、改善能源和资源保护、减少遵约和责任费用、改善获得资金和技术的机会、提升客户满意度、以及改善社区和公共关系,实行环境管理制度可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63. 在《准则》背景下,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解释“良好的环境管理”,其中体现旨在长期内控制企业活动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环境影响的活动,并同时包括污染控制和资源管理内容。

64. 在大多数企业,需要内部控制系统来管理企业活动。这一系统的环境部分包括改进表现的目标和定期监测这些目标的进展情况等内容。

65. 关于企业活动、企业与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关系、以及相关环境影响的信息是赢得公众信任的重要工具。要让这个工具发挥最大效应,就应通过透明的方式提供信息,并鼓励企业与雇员、客户、供应商、承包商、地方社区和公众等利益攸关方进行积极协商,从而在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上形成长期信任和理解的氛围。当稀缺资源或面临风险的环境资产在地区、国家或国际背景下存在风险时,报告和交流尤为适合;全球汇报计划等报告标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66. 在提供产品信息时,企业有几种选择,例如自愿贴标签或认证计划。在使用这些工具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对于发展中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以及现有的国际公认标准。

67. 正常的业务活动可能包含对于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事前评估。企业应经常开展适当的环境影响评估,即便法律不要求这么做。企业开展的环境评估可能包含对于企业活动以及企业分包商和供应商活动的可能影响的广泛和前瞻性看法,解决有关影响,分析替代和缓解措施,以避免或纠正不利影响。《准则》还认识到,跨国企业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其他部分也负有一定责任。

68. 《准则》加入国通过的一些文书,包括《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都阐述了“预防方法”。这些文书不是明确针对企业的,但均隐含了企业的贡献。

69. 《准则》的基本前提是,企业应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尽快采取行动,避免企业活动给环境造成严重或不可避免的破坏。然而,《准则》针对的是企业,这意味着现有文书没有充分表达这一建议。因此,《准则》借鉴了现有文书,但没有完全照搬其中的内容。

70. 《准则》无意重新解释任何现有文书,也不会从政府方面做出新的承诺或树立先例,而是旨在建议企业如何落实“预防方法”。鉴于这一过程尚处于早期阶段,需要在适用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定的灵活性。此外,还需要由政府来确定这一领域的基本框架,并负责与利益攸关方就最适合的方式举行定期磋商。

71. 《准则》还鼓励企业努力提高其运营的各个部分的环境表现,即使业务所在国的现有做法并不要求这么做。在这方面,企业应充分考虑到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72. 例如,跨国企业通常能获得现有和创新的技术或操作程序,若付诸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环境表现。跨国企业通常被视为各自领域的领导者,因而对其他企业带来“示范效应”的潜力不容忽视。确保跨国企业经营所在国的环境能够从创新技术和做法中受益,这是为国际投资赢得更普遍支持的重要途径。

73. 企业在为雇员开办环境问题培训和教育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要鼓励企业尽可能履行这一责任,特别是在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领域。


七. 打击行贿、索贿和敲诈勒索

  企业不应直接或间接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便获得或保持商业或其他非正当优势。企业还应抵制索贿和敲诈勒索行为。特别是,企业应:

1. 不得向公职人员或业务合作伙伴的雇员提供、许诺或给予不正当的金钱或其他利益。同样,企业不应要求、同意或接受公职人员或业务合作伙伴的雇员提供不正当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企业不应通过代理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顾问、代表、分销商、企业集团、承包商和供应商以及合资企业伙伴等第三方,向公职人员、业务合作伙伴的雇员、其亲属、或商业协作单位提供不正当的金钱或其他利益。

2. 制定和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道德与合规方案或措施,防止和发现贿赂情况。制定这些方案所依据的风险评估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企业面临的贿赂风险(例如企业的地域部门和行业部门)。这些内部控制、道德与合规方案或措施应包含财务和会计程序系统,其中包括合理设计的内部控制系统,确保维护公正和准确的簿册、记录和账目,确保其不被用于贿赂或藏匿贿赂的目的。在必要时应针对具体情况和贿赂风险进行定期监测和重新评估,确保企业的内部控制、道德与合规方案或措施适用或继续有效,并减轻企业成为行贿、索贿和勒索同谋的风险。

3. 公司的内部控制、道德与合规方案内禁止或阻止使用小额便利费,在支付这笔费用的国家,这种做法通常是非法的,在支付之后应将其记录在账目和财务记录当中。

4. 考虑到企业面临的特殊贿赂风险,确保妥善记录与招聘有关的尽职调查,对代理人进行适当的定期监督,确保代理人的报酬适当,并且仅用于合法服务。在适当时,应根据适用的公开披露要求,保留参与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交易的代理人名单,并交给主管部门。

5. 提高企业打击行贿、索贿和敲诈勒索活动的透明度,其中的措施包括公开打击贿赂、索贿和勒索的承诺,公布企业为遵守这些承诺而采取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道德与合规方案或措施。企业还应促进公开性,与公众对话,从而提高并促进公众对打击行贿、索贿和勒索的认识与合作。

6. 通过适当的宣传企业政策、方案或措施,执行培训计划或纪律程序,促进雇员了解并遵守企业在打击行贿、索贿和勒索方面的政策和内部控制、道德与合规方案或措施。

7. 不得向公职候选人、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非法捐款。政治捐款应完全符合公开披露的要求,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行贿、索贿和勒索评注

74. 贿赂和腐败会损害民主制度和公司治理,阻碍投资,扭曲国际竞争条件。特别是,通过腐败行为转移资金破坏了公民为改善经济、社会和环境福利所做的努力,阻碍了减少贫困的努力。企业在打击这些做法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75. 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合规、诚信和透明度是打击行贿、索贿和勒索的主要概念。商界、非政府组织、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共同努力,加强公众对于反腐措施的支持,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于腐败和贿赂问题的认识。采用适当的企业治理做法也是培养企业道德文化的必要因素。

76. 《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反贿赂公约》)于1999年2月15日生效。《反贿赂公约》与2009年《关于进一步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建议》(2009年《反贿赂建议》)、2009年《关于进一步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税收措施建议》、以及2006年《关于贿赂和官方支助的出口信贷的建议》,是经合组织针对贿赂交易提供方的核心文书。这些文书旨在消除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贿赂“供应”,由各国负责本国企业活动以及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情况。*6*制定了一个旨在监测各国执行《反贿赂公约》情况的严格的系统方案,以促进全面执行这些文书。

77. 2009年《反贿赂建议》特别建议各国政府鼓励本国企业制定并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道德与合规方案或措施,以防止和发现海外贿赂,并考虑到2009年《反贿赂建议》附件二包含的《内部控制、道德与合规良好做法指南》。《良好做法指南》面向企业以及商业组织和专业协会,突出了在确保内部控制、道德与合规方案或措施的有效性以防止和发现海外贿赂方面的良好做法。

78. 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倡议也有助于企业拟订并实施有效的饭贿赂政策。

79. 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广泛的打击腐败的标准、措施和规则。根据《反腐公约》,缔约国必须禁止官员收受贿赂,禁止本国企业贿赂国内政府官员、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并考虑不允许私人之间的贿赂。《反腐公约》和《反贿赂公约》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80. 为解决贿赂需求方的问题,良好治理做法是防止企业被要求行贿的重要因素。企业可以支持抵制贿赂和敲诈勒索的集体行动倡议。企业母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应协助企业应对索贿和勒索问题。2009年《反贿赂建议》附件一所载的《关于公约特定条款的良好做法指南》指出,在执行《反贿赂公约》时,不应为外国公职人员索取贿赂做出辩解或规定例外情况。此外,《反腐公约》要求将国内公职人员的索贿行为定为犯罪。


八. 消费者的权益

  在对待消费者时,企业应根据公平的商业、营销和广告做法行事,并应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优质且可靠。特别是,企业应:

1. 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所有议定或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标准,包括与健康警告和产品安全信息有关的标准。

2. 在适当时提供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成分、安全使用、环境属性、维护、储存和处置的准确、可证实和清楚的信息,足以使消费者做出知情决定。在可行的情况下,信息的提供应提高消费者比较产品的能力。

3. 为消费者提供公正、便捷、及时和有效的非司法争端解决和补救机制,同时避免不必要的代价或负担。

4. 不得捏造或隐瞒信息,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虚假、误导、欺骗性或不公平的活动。

5. 支持在涉及业务活动的领域对消费者进行教育,目的是提高消费者在以下方面的能力:(一)做出涉及复杂商品、服务和市场的知情决定,(二)更好地了解其决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三)支持可持续消费。

6. 尊重消费者的隐私,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对其收集、储存、处理或传播的个人数据予以保护。

7. 与公共当局充分合作,防止或打击欺骗性的营销做法(包括误导性广告和商业欺诈),减少或防止因消费、使用或处置其商品和服务对公众健康与安全或环境造成的严重威胁。

8. 在适用上述原则时,考虑到(一)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消费者的需求,以及(二)电子商务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具体挑战。

消费者权益评注

81.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这一章借鉴了经合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金融市场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包括国际商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和联合国(即,1999年扩展后的《联合国消费者政策准则》)。

82. 本章认识到,消费者的满意度和相关权益是企业成功运作的根本基础。本章还认识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市场发生了重大转变。监管改革、更加开放的全球市场、新技术的发展和消费者服务的增长是变革的推动力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加开放的竞争带来的其他福利。与此同时,许多市场变化很快,复杂性加剧,这使得消费者比较和评估商品与服务变得更加困难。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群体也发生了变化。由于老年人越来越多,儿童日益成为市场的重要力量。总体而言,消费者受到了更好的教育,但许多消费者仍然缺乏在当前日益复杂和信息密集的市场所需的计算和识字技能。此外,许多消费者也越来越想知道企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方面的立场和活动,并且会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考虑到这些因素。

83. 本章呼吁企业采用公平的交易、营销和广告做法,确保企业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本章指出,这些原则适用于商品和服务。

84. 第1段强调,企业必须遵守规定的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标准,并为消费者提供关于其产品的健康和安全信息。

85. 第2段涉及信息披露,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知情决定,其中包括与产品相关的金融风险信息。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企业提供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根据信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直接比较(例如,单位定价)。在没有直接立法的情况下,鼓励企业在对待消费者时,以促进商品和服务的比较并使消费者能够轻松确定产品总成本的方式提供信息。应当指出,“充足”的概念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企业应适应这些变化。企业提出的任何产品和环境索赔要求都应以充足的证据和正确的测试(如适用)为依据。鉴于消费者对环境问题和可持续消费的关注日益增加,应酌情提供关于产品环境属性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能源效率和产品可回收程度的信息,如果是食品,则提供关于农业操作规范的信息。

86. 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定之前,越来越多地考虑企业的商业行为。因此,应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采取措施将社会和环境关切纳入经营业务或支持可持续消费方面的信息。《准则》第三章“信息公开”涉及到这方面。因此,鼓励企业向公众公开发布价值观声明或商业准则声明,包括提供企业的社会、道德和环境政策信息,以及企业遵守的其他行为守则的信息。鼓励企业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吸引消费者的方式提供此类信息。希望有更多企业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关于这些领域的信息。

87. 第3段反映出2007年理事会《关于消费者争端解决和补救的建议》的措辞。《建议》为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建立了一个框架,包括相关行业在这方面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建立了解决消费者争端机制,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与法律行动相比,这些机制能够提供更加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是因为法律行动对于所有各方都更加昂贵、困难和费时。然而,这些非司法机制要取得成效,就需要向消费者介绍这些机制,并指导消费者如何投诉,特别是当投诉涉及跨境或多元交易时。

88. 第4段涉及欺骗性、误导、欺诈及其他不公平的商业做法。这些做法会扭曲市场,损害消费者和负责的企业,应当避免。

89. 第5段涉及消费者教育。随着许多市场和产品日益复杂化,消费者教育越来越重要。政府、消费者组织和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这是一项共同的责任,各方可以在这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消费者很难评估金融和其他领域的产品,这突出表明利益攸关方必须共同努力,推动旨在改善消费者决策的教育。

90. 第6段涉及个人数据。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企业越来越多地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这突出表明必须保护个人数据,防止侵犯消费者隐私,包括安全漏洞。

91. 第7段强调企业必须与公共当局合作,帮助更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欺骗性的营销做法,并呼吁开展合作,减少或防止对公众健康与安全或环境造成的严重威胁,其中包括与处置商品以及消费和使用有关的威胁。这反映出人们已经认识到应该考虑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92. 第8段呼吁企业在开展产品和服务营销时考虑到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消费者的需求。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的消费者是指特定类型的消费者,他们因为个人特征或情况(例如年龄、身心状况、教育程度、收入、语言或地处偏远),在当今这个信息密集的全球化市场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本段还强调了移动电子商务和其他形式的电子商务在全球市场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电子商务带来了巨大的裨益,并且在不断增长。政府投入大量时间来研究如何确保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获得的透明和有效的保护丝毫不亚于在传统商务中受到的保护。


九. 科学技术

  企业应:

1. 努力保证各项活动符合其业务所在国家的科学技术政策和计划,并酌情为当地和东道国创新能力的发展做出贡献。

2. 如可行,在适当顾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过程中采用允许转让和迅速扩散技术与专业技能的做法。

3. 在适当时,在东道国开展科学技术开发以满足当地需求,并在考虑商业需求的情况下,雇用东道国拥有科技资质的人员,并鼓励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

4. 在授予知识产权使用证或在转让技术时,以有助于促进东道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合理条件和方式行事。

5. 在涉及企业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发展与当地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关系,参与当地产业或产业协会的合作研究项目。

科学技术评注

93. 在以知识为基础的全球化经济中,国家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即使对小型或内向型企业来说也是如此。因此,获取和利用技术与专业知识的能力对于改善企业绩效而言必不可少。这对于实现技术进步给整个经济体带来的效益也同样重要,包括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提高生产率和创造就业机会。跨国企业是跨国技术转让的主要渠道。跨国企业通过创造、扩散、甚至帮助东道国的国内企业使用新技术来提高东道国的国家创新能力。跨国企业的研发活动若能与国家创新机制连接起来,可有助于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反过来,发展东道国充满活力的创新体系,能够扩大跨国企业的商业机会。

94. 因此,本章旨在经济可行性、竞争性问题和其他考虑因素范围内,促进跨国企业在经营所在国推广研发活动,从而提高东道国的创新能力。在这方面,促进技术推广包括采用新技术的产品的商业化、工艺创新许可、雇用和培训科技人员、以及发展研发合作企业。在出售技术或发放技术许可证时,谈判的条件应该是合理的,而且跨国企业还应考虑到技术对于母国和东道国的长期发展、环境和其他影响。跨国企业可以在活动中培养并改善其国外附属公司和分包商的创新能力。此外,跨国企业可以提请有关方面注意到地方科技基础设施(有形和体制)的重要性。在这方面,跨国企业可以有效地协助东道国政府制定有利于发展充满活力的创新体系的政策框架。


十. 竞争

  企业应:

1. 在开展活动时符合关于竞争问题的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企业活动可能产生反竞争效应的所有地区的竞争法。

2. 避免与竞争对手达成或执行反竞争协定,包括如下协议:

  a)固定价格;

  b)非法操纵投标(合谋投标);

  c)制定产量限制或配额;或

  d)通过分配消费者、供应商、商业领地或贸易范围而分享或分割市场。

3. 根据适用的法律和适当的安全规定,尽可能迅速、全面地对信息要求做出反应,与当地的竞争问题主管部门合作,并考虑使用可用的工具,例如在适当情况下的保密豁免,以促进调查部门之间的有效和高效的合作。

4. 定期提高雇员对于遵守所有适用的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竞争问题的培训。

竞争评注

95. 这些建议强调,竞争法律法规对于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有效运作都很重要,并重申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遵守这些法规的重要性。建议还寻求确保所有企业都意识到竞争法律的适用范围、补救措施和制裁,以及竞争问题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程度。“竞争”法律一词指的是禁止以下方面的“反托拉斯”法和“反垄断”律:a)反竞争协议;b)滥用市场支配力或主导地位;c)通过高效业绩之外的其他手段获得市场支配力或主导地位;或d)通过兼并或收购大幅减少竞争,或严重阻碍实际存在的竞争。

96. 在一般情况下,竞争法律和政策禁止:a)核心卡特尔;b)其他反竞争协议;c)利用或扩大市场主导地位和市场支配力的反竞争行为;以及,d)反竞争的兼并和收购。经合组织理事会1998年《关于打击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行动的建议》(C(98)35/FINA),a)项提到的反竞争协议构成核心卡特尔,但建议收录了成员国的法律差异,包括法律豁免或是允许原本被禁止的活动出现例外情况或允许授权开展的规定。《准则》中的建议并不鼓励企业放弃这些可以合法利用的豁免或规定。b)项和c)项更为广义,这是由于其他协议和单方面行为的影响较为模糊,对于反竞争的概念缺乏共识。

97. 竞争政策的目标是通过改善市场条件,由市场竞争力来决定商品和服务的性质、质量和价格,以促进整体福利和经济增长。除惠及消费者和某一地区的整体经济外,这种竞争环境还能使切实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企业从中受益。企业可以参与这一进程,在政府审议的法律和政策可能会降低效率或降低市场竞争力的时候提供信息和建议。

98. 企业应认识到,竞争法律仍在制定颁布当中,竞争法律禁止发生在国外、但损害国内消费者利益的反竞争活动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此外,跨境贸易和投资使得某一辖区内的反竞争行为会对其他辖区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应同时兼顾其经营所在国的法律以及可能受企业行为影响的所有国家的法律。

99. 最后,企业应认识到,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和制止反竞争活动方面正在进行更多、更深入的合作。参见: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就影响国际贸易的反竞争行为开展合作的建议》,C(95)130/FINAL;理事会《关于兼并审查的建议》,C(2005)34。假如不同管辖区的竞争主管部门在审查同一行为,企业促进这些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能推动协调、合理的决策过程和竞争补救措施,同时为政府和企业节约成本。


十一. 税收

1. 企业应及时缴纳应纳税金,从而为东道国的公共财政做出贡献,这一点很重要。特别是,企业应遵守其活动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条文和精神。遵守税法精神需要领会和依从立法意图。不要求企业支付的税款超出依据解释确定的法定金额。税务合规的措施之一是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用以准确核定其业务稽征税款的相关或法定信息,按照公平交易原则遵守转让定价做法。

2. 企业应将依法治税和纳税作为内部监督和更广泛的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公司董事会应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全面确定和评估税收方面的财务、监管和声誉风险。

税收评注

100. 税收领域的公司公民意识是指,企业应遵守其所有活动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条文和精神,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或相关法律要求的信息。如果企业采取合理措施领会立法意图,按照符合法定语言和当代法律沿革,以符合该意图的方式来解释税则,则视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各项交易的结构不应使税收结果与交易的基本经济后果不一致,除非出台了旨在获得这一结果的特别立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其交易结构为企业带来的税收结果不会违背立法意图。

101. 税务合规还要求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机构要求的信息,确保税法实施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这种配合应包括按照税收条例或信息交换协议,全面、及时地响应主管部门提出的信息请求。但承诺提供信息不是没有限制的。特别是,本《准则》将应提供的信息与这些信息对实施所适用税法的相关性联系起来,实际上是说有必要权衡以下两者的关系:一是企业遵守相关税法的负担;二是税务机关需要有全面、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来实施税法。

102. 企业在合作、透明度和依法纳税方面的承诺应反映在其风险管理系统、组织和政策中。如果企业的法定形式为公司,公司董事会能从很多方面监督税收风险。例如,公司董事会应积极制定适当的税收政策原则,确定内部税收控制系统,确保管理层的行动与董事会的税收风险观点一致。应向董事会通报所有可能发生的实质性税收风险,还应分配内部税控职能的履行责任,并向董事会报告。包括税收风险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战略不仅有助于企业担当起良好公司公民责任,而且还有助于有效管理税收风险,而这有助于避免重大的财务、监管和声誉风险。

103. 跨国企业集团在一国的成员可能与同一跨国企业集团在其他国家的成员之间具有广泛的经济联系。这种联系可能会影响各方的纳税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能需要其管辖范围之外的信息,以便能够评估这些关系,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的纳税义务。同样,需要提供的信息限于与所涉经济关系评估有关的信息或法律要求为此目的提供的信息,以便准确确定跨国企业集团各成员的纳税责任。跨国企业应配合提供这些信息。

104. 在公司公民意识和征税工作中,转让定价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全球贸易和跨境直接投资的急剧增长(以及跨国企业在这类贸易与投资中的重要作用)意味着,转让定价是跨国企业集团各成员纳税义务中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因为在跨国企业活动所在国,这种定价会对税基在这些国家之间的分配产生实质性作用。《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示范公约》都列入了公平交易原则,这项原则是相关企业之间利润调整的国际公认标准。采用公平交易原则可以避免不适当的利润或损失转移,尽量减少双重课税的风险。为正确使用这项原则,跨国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并针对其从事的国际交易及其相关方从事的国际交易,提供与这些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关的所有信息,或是法律在这方面要求的信息。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通常都难以确定转让定价是否充分反映了公平交易标准(或原则),而且也无法准确运用这项原则,这一点已为各方公认。

105. 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一致在努力完善各项旨在确保转让定价能够反映公平交易原则的建议,为此,1995年出版了《经合组织跨国企业与税务部门转让定价准则》(《经合组织转让定价准则》),这是经合组织理事会《关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认定问题的建议》的主题(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通常属于关联企业的定义范畴)。为反映全球经济的变化,以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转让定价方面的经验,对《经合组织转让定价准则》和理事会建议进行了持续更新。公平交易原则是经合组织理事会建议(2008年获得通过)的主题,可用来确定常设基层单位的利润归属,并以此确定东道国在税收条约下的税收权利。

106. 《经合组织转让定价准则》的重点是利用公平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评估,目的是为(经合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税务部门和各跨国企业提供帮助,也就是为转让定价个案提供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尽量减少税务部门之间以及税务部门和跨国企业之间的冲突,避免费用高昂的诉讼问题。鼓励跨国企业利用经合组织修订和补编的《转让定价准则》*7*,确保其转让价格能够反映出公平交易原则。



第二部分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实施程序

理事会关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决定修正案

  理事会,

  注意到1960年12月14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

  注意到经合组织《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宣言》(“《宣言》”),在该《宣言》中,加入国政府(“加入国”)联合建议在其领土内开展业务或来自其领土的跨国企业遵守《跨国企业准则》(“《准则》”)

  认识到,鉴于跨国企业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就与《宣言》有关事宜的国际合作应扩展到所有国家;

  注意到投资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特别其对于《宣言》[C(84)171(Final),更新于C/M(95)21]所负的责任;

  考虑到1976年《宣言》第一次审查报告[C(79)102(Final)]、《宣言》第二次审查报告[C/MIN(84)5(Final)]、1991年《宣言》审查报告[DAFFE/IME(91)23]以及2000年《准则》审查报告[C(2000)96];

  注意到理事会1984年6月第2次修改决定[C(84)90]、1991年6月做出的修正[C/MIN(91)7/ANN1]、以及2000年6月27日做出的撤销[C(2000)96/FINAL];

  考虑到有必要加强关于《准则》涵盖事宜的磋商程序,并提高《准则》的成效;

  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建议:

决定:

一. 国家联络点

1. 加入国应建立国家联络点,以进一步提高《准则》的有效性,为此需要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随附程序指南,促进解决特定情况下的《准则》实施问题。应让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方面了解这些便利的存在。

2. 如有需要,不同国家的国家联络点应就其活动所涉《准则》的任何相关事宜开展合作。作为一般性程序,应在与其他国家联络点取得联系前,启动国家级讨论。

3. 各国家联络点应定期召开会议,以交流经验和向投资委员会报告。

4. 在考虑到内部预算优先事项和做法的情况下,加入国应为其国家联络点提供人力和财力,以使这些联络点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 投资委员会

1. 投资委员会(“委员会”)应定期或应加入国的要求召开会议,就《准则》涵盖事宜交换意见,并交流执行《准则》积累的经验。

2. 委员会应定期邀请经合组织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经合组织工会咨询委员会(TUAC)(“咨询机构”)、经合组织“观察”组织以及其他国际伙伴就《准则》涵盖事宜发表意见。此外,可以应要求与各方就此类事宜交换意见。

3. 委员会应就《准则》涵盖事宜与非加入国接洽,以便根据《准则》在全世界促进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还应努力与那些对《准则》有特别兴趣和特别希望促进其原则和标准的非加入国合作。

4. 在需要对《准则》做出解释的特定情况下,应让有关方面有机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委员会不应根据个别企业的行为形成结论。

5. 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就国家联络点的活动交换意见,以提高《准则》的成效,促进各国家联络点在职能方面的等效性。

6. 委员会在履行责任、促进《准则》发挥有效作用的过程中,应适当考虑随附的程序指南。

7. 委员会应定期就《准则》涵盖事宜向理事会报告,在报告中考虑到国家联络点的报告以及咨询机构、经合组织“观察”组织和其他国际伙伴的意见,并酌情考虑到非加入国的意见。

8. 委员会应与国家联络点合作,致力于推动旨在促进企业切实遵守《准则》涵盖各项原则与标准的积极议程。特别是,应努力寻找机会与咨询机构、经合组织“观察”组织、其他国际伙伴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鼓励跨国企业依据《准则》,为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同时帮助这些企业确定和应对与特定产品、区域、部门或行业有关的不良影响风险。

三. 审查决定

本决定应定期审查,委员会应为此提出建议。



程序指南

一. 国家联络点

  国家联络点(NCP)的职责是进一步提高《准则》的成效,围绕可见、可及、透明和负责任的核心标准开展工作,以促进实现职能等效目标。

A. 机构安排

  在依据职能等效目标,进一步提高《准则》有效性的情况下,加入国在组建国家联络点时,可灵活寻求社会伙伴的积极支持,包括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

  据此,国家联络点:

1. 其构成和组织应能够为《准则》涵盖的广泛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基础,并使国家联络点能够公平地开展工作,同时对加入国保持适当的责任。

2. 可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一目标。国家联络点可由来自一个或多个部委的高级代表组成,可以是政府高级官员或是由政府高级官员领导的政府部门,还可以是某个机构内小组,或者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也可以包括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3. 应与能够促进《准则》切实发挥作用的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代表建立并保持联系。

B. 信息和推广

  国家联络点应:

1. 以适当的手段,包括利用在线信息,以本国语言宣传和提供《准则》,并应酌情让预期的(对内和对外)投资者了解准则。

2. 提高人们对《准则》及其实施程序的认识,包括酌情与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其他非政府组织和感兴趣的公众合做。

3. 为下列各方提供关于《准则》的咨询服务:

a)其他国家联络点;

b)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公众;以及

c)非加入国政府。

C. 特定情况下的执行工作

  国家联络点应按公正、可预测、公平和遵照《准则》原则和标准的方式,为解决特定情况下执行《准则》的相关问题做出贡献。国家联络点应为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及其他有关方提供讨论场所和协助,以有效、及时、依法解决提出的问题。在提供这种协助时,国家联络点应:

1. 初步评估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深入研究,并对有关方做出答复。

2. 若提出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则展开斡旋,协助各方解决这些问题。为此,国家联络点应与各方协商,并在适当情况下:

  a)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或)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征求意见;

  b)与其他有关国家的国家联络点协商;

  c)如对特定情况下的《准则》解释存有疑问,请委员会提供指导;

  d)提供,并在有关方同意的情况下,促进采用各方认可的非对抗性手段,例如调解或仲裁,协助处理这些问题。

3. 在程序结束之际,并在与各方进行协商和保护敏感性商业信息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信息的情况下,通过以下方式,公布程序结果:

  a)假如国家联络点认定提出的问题不值得深入研究,应发布声明,至少说明提出的问题以及国家联络点做出相关决定的理由;

  b)假如各方就提出的问题达成协议,应发布报告,至少说明提出的问题、国家联络点为协助各方而启动的程序、以及何时达成协议,在有关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列入协议内容;

  c)假如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有一方不愿意参与该程序,应发布声明,至少说明提出的问题、国家联络点认定提出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的理由、以及国家联络点为协助各方而启动的程序。国家联络点应在适当情况下,就执行《准则》提出建议,并列入声明。声明还应酌情列入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国家联络点应将具体程序结果及时通知委员会。

4. 为促进解决提出的问题,应采取适当步骤保护敏感性商业信息和其他信息,同时保护其他利益攸关方在特定情况下的利益。在执行第2段规定的程序时,应维持程序的保密性。在程序结束时,假如有关方没能就解决提出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自由交流和讨论这些问题。但是,除非其他各方同意公开,或是有违本国法律规定,否则,有关方面在程序期间提供的信息和所持观点仍属保密范围。

5. 假如问题出现在非加入国,应采取步骤就有关问题达成谅解,并在相关和可行的情况下,采用这些程序。

D. 报告

1. 每个国家联络点应每年向委员会报告。

2. 报告应阐明国家联络点活动的性质与结果,包括特定情况下的执行活动。

二. 投资委员会

1. 委员会应考虑国家联络点关于协助开展活动的请求,包括在特定情况下解释存疑的《准则》。

2. 为提高《准则》的成效和促进国家联络点的职能等效,委员会应:

  a)考虑国家联络点的报告;

  b)考虑加入国、咨询机构或经合组织“观察”组织就国家联络点在处理特定情况时是否履行责任的问题提出的实质性意见;

  c)在加入国、咨询机构或经合组织“观察”组织就一个国家联络点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正确解释《准则》的问题提出实质性意见的情况下,考虑对此做出澄清;

  d)在必要时,提出旨在加强国家联络点职能和《准则》实施成效的建议;

  e)与国际伙伴合作;

  f)就《准则》涵盖事宜及其实施的问题与感兴趣的非加入国接洽。

3. 委员会可征求并考虑专家就《准则》涵盖的任何事宜提出的建议。为此,委员会应就适当的程序做出决定。

4. 委员会应及时、有效地履行责任。

5. 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委员会由经合组织秘书处提供协助,秘书处在投资委员会提供总指导的情况下,以及在遵守经合组织工作与预算方案的情况下:

  a)作为国家联络点的信息中心,答复这些联络点在促进和实施《准则》方面提出的问题;

  b)就国家联络点的促进活动以及《准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实施问题,收集和公开提供近期的相关趋势资料和新做法。秘书处应制定统一的报告格式,为建立和维护关于特定情况的最新数据库提供支持,并进行定期分析;

  c)就《准则》的实施程序(例如推动和促进调解与仲裁),推进同行互学活动,包括自愿同行评估以及能力建设和培训,特别是针对新加入国家的国家联络点;

  d)在适当的情况下,促进国家联络点之间的合作;

  e)在相关国家论坛和会议上宣传《准则》,并支持国家联络点和委员会旨在向非加入国宣传《准则》的举措。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实施程序评注

1. 理事会决定代表了加入国关于进一步实施《准则》文本所载建议的承诺。为国家联络点和投资委员会提供的程序指导列在理事会决定的附件中。

2. 理事会决定列出了《准则》加入国在国家联络点方面的主要责任,现概括如下:

  •建立国家联络点(将考虑决定随附的程序指南),并向有关方通报与《准则》有关的便利。

  •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

  •确保不同国家的国家联络点能在必要时相互合作。

  •确保国家联络点能定期召开会议,并向委员会报告。

3. 理事会决定还确定了委员会在《准则》方面的责任,包括:

  •就《准则》相关事宜组织意见交流活动。

  •在必要时进行澄清。

  •就国家联络点的活动召开意见交流会。

  •就《准则》相关事宜向经合组织理事会报告。

4. 投资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准则》功能作用的机构,这项责任不仅适用于《准则》,也适用于《宣言》的所有组成部分(国民待遇文书,关于国际投资的鼓励和抑制办法以及相互矛盾的要求的文书)。委员会应努力确保《宣言》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得到尊重和理解,而且所有组成部分都能互补和协调。

5. 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对非经合组织国家越来越重要,为反映这一点,决定针对就《准则》涵盖事宜与非加入国进行接洽和合作做出了规定,这有助于委员会与感兴趣的非加入国召开特别会议,促进这些国家对《准则》所载标准和原则及其实施程序的理解。在遵守经合组织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委员会还可以让这些国家参与具体活动或负责任商业行为项目,包括邀请其参加各种会议和公司责任圆桌会议。

6. 在致力于推进积极议程的过程中,委员会应与国家联络点合作,并寻找机会与顾问机构、经合组织“观察”组织和其他国际伙伴协作。在这方面,第18段提供了有关国家联络点的进一步指导。

一. 国家联络点程序指南评注

7. 国家联络点在提高《准则》的知名度及其成效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日常行为中,遵守《准则》的是企业,但政府可以促进改善实施程序的有效性。为此,各方一致认为需要为国家联络点的行为和活动提供更好的指南,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和由委员会进行监督。

8. 在决定的程序指南中,很多职能都不是新的,但反映出了随时间积累下来的经验和不断完善的建议。明确了这些职能,《准则》实施机制的预期功能作用更加透明了。如今,国家联络点相关程序指南的四个部分对所有职能都做了概述:机构安排、信息和推广、特定情况下的执行工作和报告。

9. 这四个部分的导言阐明了国家联络点的基本目的,以及旨在促进“职能等效”概念的核心标准。由于政府可以灵活地组建国家联络点,国家联络点应按照可见、可及、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行使职能。这些标准将为国家联络点开展活动提供指导,并将协助委员会讨论国家联络点的行为。

国家联络点活动的职能等效的核心标准

  可见性。根据决定,加入政府同意推荐国家联络点人选,并向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和其他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通报国家联络点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供的便利。政府应公布有关国家联络点的信息,积极宣传《准则》,这可能包括主办研讨会和关于《准则》的会议。可以与商界、劳工、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方合做安排这些活动,但不一定每次都与所有团体一起组织活动。

  可及性。方便的联络点是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这包括为商界、劳工、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众提供便利。电子交流也可在这方面提供帮助。国家联络点将答复所有合法信息要求,并将及时、有效地处理有关方提出的具体问题。

  透明度。从其对国家联络点问责制的贡献及其在赢得广大公众信任方面的作用来看,透明度是一项重要标准。因此,国家联络点保持活动的透明是一项通行原则。不过,假如国家联络点在特定情况下执行《准则》,开展斡旋活动,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程序的机密性有助于《准则》的有效性。除非保密是为了有效实施《准则》,否则结果应该是透明的。

  问责制。国家联络点在提升《准则》知名度方面的更加积极的作用及其在协助解决企业与社会之间各种难题方面的潜在作用,会将这些联络点的活动置于公众的视线之下。从国家来说,议会可发挥一定作用。国家联络点的年度报告和定期会议为交流经验和鼓励国家联络点的“最佳做法”提供了机会。委员会还将举办意见交流会,可以在交流会上交流经验和评估国家联络点活动的成效。

机构安排

10. 国家联络点应通过其领导作用,保持社会伙伴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心,促进公众对《准则》的关注。

11. 无论政府为国家联络点选择了怎样的结构,政府还可建立多边利益攸关方咨询机构或监督机构,协助国家联络点的工作。

12. 国家联络点,无论其结构如何,都应与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相关方的代表建立并保持联系。

信息和推广

13. 国家联络点的信息和推广职能对于促进《准则》的知名度至关重要。

14. 国家联络点应通过网络和其他适当手段扩大《准则》的知名度,包括采用本国语言。经合组织应提供英语和法语版《准则》,鼓励与《准则》网站建立链接。在适当情况下,国家联络点还应为潜在的对内和对外投资者提供与《准则》有关的信息。

15. 国家联络点应在提出某一特定情况或做出答复时,就各方应遵守的程序提供相关信息,并就提出特定情况所需的信息、各参与方的要求(包括保密性),以及国家联络点采用的程序和指示性时间框架提出建议。

16. 在努力宣传《准则》的过程中,国家联络点应与广泛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与商业团体、工人组织、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方合作。这些组织与《准则》的推广之间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组织的网络可为推广活动提供机会,可以极大地促进国家联络点在这方面做出的努力。

17. 国家联络点的另一项基本活动是回复合法咨询。在这方面,需要关注以下三组:(一)其他国家联络点(反映决定中的一项规定);(二)商界、工人组织、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公众;以及(三)非加入国政府。

积极议程

18. 按照投资委员会的积极议程,国家联络点应与社会伙伴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保持定期联系,包括召开会议,以便:

  a)考虑与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有关的新动态和新做法;

  b)支持企业为经济、社会和环境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c)在适当情况下,参与协作行动,确定和应对与特定产品、地区、部门或行业有关的不利影响风险。

同行互学

19. 除了推动委员会旨在促进《准则》有效性的工作之外,国家联络点还应联合开展同行互学活动。特别是,鼓励国家联络点参与横向主题性同行评议和国家联络点自愿同行评估活动。这种同行互学活动可通过经合组织会议或国家联络点之间的直接合作来进行。

特定情况下的执行工作

20. 在特定情况下出现执行《准则》的相关问题时,国家联络点应帮助解决这些问题。本节程序指南将就国家联络点如何处理具体问题提供指南。

21. 具体程序的成效取决于程序所有参与方的诚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诚信行为是指及时响应,酌情保密,避免歪曲程序,防止威胁或避免报复程序的参与方,真正致力于推进程序,努力依照《准则》为提出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特定情况下的指导原则

22. 与活动中的职能等效核心标准一致,国家联络点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具体问题:

公正。国家联络点应确保具体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可预测。国家联络点应确保可预测性,即,明确公布在解决具体问题方面的作用(包括斡旋)、具体程序的阶段(包括指示性时间框架)以及在监督各方实施商定协议方面的潜在作用。

公平。国家联络点应确保各方按照公平公正的条件参与程序,例如为获取与程序有关的各种信息提供适当渠道。

符合《准则》。国家联络点应按照《准则》所述原则和标准开展活动。

国家联络点在特定情况下的协调

23. 一般而言,问题应由问题所在国的国家联络点处理。在加入国,这类问题应首先在国家层面进行讨论,并在适当情况下开展双边讨论。东道国的国家联络点应与母国的国家联络点协商,努力协助各方解决相关问题。在东道国的国家联络点提出请求时,母国的国家联络点应提供及时和适当的协助。

24. 当企业在若干加入国开展的活动发生问题时,或是财团、合资企业或其他类似形式的企业集团在不同加入国开展的活动发生问题时,相关国家联络点应通过协商方式就哪个国家联络点将带头协助各方达成一致。为达成共识,国家联络点可以需寻求投资委员会主席的协助。牵头国家联络点应与其他国家联络点协商,其他国家联络点应在牵头国家联络点提出要求时提供适当的协助。如果各方未能达成协议,则牵头国家联络点应在征求其他国家联络点意见的情况下,做出最后决定。

初步评估

25. 在初步评估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深入研究时,国家联络点需要确定相关问题是否是善意的,是否与《准则》的实施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联络点应考虑:

  •有关方的身份及其在事件中的利益。

  •问题是否为实质性问题,是否得到证实。

  •企业的活动与特定情况下提出的问题之间是否有关联。

  •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的相关性,包括法院裁决。

  •其他国内或国际程序曾经或正在如何处理类似问题。

  •具体问题的处理是否有助于《准则》的目的和成效。

26. 在评估旨在平行解决类似问题的其他国内或国际程序对于具体程序的重要性时,国家联络点不能仅仅因为有关方已进行、正在进行或可以进行平行程序,便断定不值得深入研究有关问题。国家联络点应评估其斡旋能否有助于解决提出的问题,是否会对其他程序的当事人构成严重歧视,或者导致蔑视法庭的情况。在进行评估时,国家联络点可考虑其他国家联络点的做法,并在适当情况下与正在受理或可以受理平行程序的机构进行协商。各方还应提供与平行程序有关的信息,协助国家联络点审议这些事宜。

27. 国家联络点应根据其初步评估结果对有关方做出答复。假如国家联络点认定问题不值得深入研究,应将其决定的理由通知各方。

为各方提供协助

28. 假如提出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国家联络点应与有关方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并通过斡旋,以非正式的方式促进问题得到解决。在相关情况下,国家联络点应采用第C-2(a)段至第C-2(d)段列出的程序,其中包括向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商业团体、劳工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各位专家征求意见。如与其他国家的国家联络点协商,或就《准则》的解释寻求指导,也有助于解决问题。

29. 作为斡旋工作的一项内容,在涉及手头问题的情况下,国家联络点应提供或促进提供各方认可的非对抗性程序,例如调解或仲裁,协助处理手头问题。与调节和仲裁程序的认可做法相同,只有在有关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承诺本着诚意参与程序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些程序。

30. 在提供适当便利条件时,假如有充分理由认为信息披露会对一个或多个当事人构成伤害,国家联络点可采取措施保护有关方的身份。这类情形包括可能需要对有关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当事人的身份保密。

程序结束

31. 国家联络点始终根据程序指南第C-3段和第C-4段的规定,公布特定情况的处理结果。

32. 假如国家联络点在进行初步评估后认定不值得深入研究在特定情况下提出的问题,应在征求有关方的意见后,在考虑到敏感性商业信息和其他信息保密问题的情况下,做出公开声明。假如国家联络点根据其初步评估结果认为,在有关其决定的声明中公开某一当事人的身份是不公平的,则应在保护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起草有关声明。

33. 国家联络点还可公开其决定,说明提出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并为有关方开展斡旋活动。

34. 假如有关方就提出的问题达成协议,则各方应在其协议中说明如何公开协议内容,以及按照何种程度公开。国家联络点应在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公布包含程序结果的报告。各方还可就协议实施的后续问题达成协议,以寻求国家联络点的帮助,国家联络点可按照当事人与国家联络点之间商定的条件提供协助。

35. 假如有关方没能就提出的问题达成协议,或是国家联络点发现,特定情况下一个或多个当事人不愿意本着善意参与程序,则国家联络点应发布声明,并在适当情况下就《准则》的实施问题提出建议。该程序明确指出,国家联络点即便认为无需提出具体建议,也应发布声明。声明应列出有关方、涉及的问题、向国家联络点提起问题的日期、国家联络点的建议、以及国家联络点认为可以列入的任何意见,包括程序没有达成协议的原因。

36. 国家联络点应为各方评点声明草案提供机会。但声明是由国家联络点做出的,国家联络点可自行决定是否根据各方的意见来调整草案内容。假如国家联络点向各方提出建议,在特定情况下,国家联络点可能需要跟踪各方对这些建议的反应。假如国家联络点认为适于对建议进行跟踪,则应在国家联络点的声明中列出相关时间框架。

37. 国家联络点公布的程序结果声明和报告可能与政府计划和政策的实施有关。假如国家联络点知道声明和报告与特定机构的政策和计划相关,则鼓励国家联络点将声明和报告通报给这些政府机构,以促进政策的连贯性。这项规定不会改变《准则》的自愿性质。

透明度和保密性

38. 透明是国家联络点在与公众接洽时的一般行为原则(见上述“核心标准”第9段)。但《程序指南》第C-4段承认,在特定情况下,保密问题很重要。国家联络点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敏感的商业信息。同样,为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应对其他信息保密(例如参与程序的个人身份)。自然,程序应包括事实和各方的辩论。不过,为树立各方对《准则》程序的信任和促进《准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在透明度和保密性之间进行权衡,这一点很重要。因此,尽管第C-4段大体上指出与实施有关的程序通常是保密的,但结果通常是透明的。

在非加入国出现的问题

39. 正如“概念和原则”一章第2段指出,鼓励企业在考虑到东道国国情的情况下,在其所有业务所在地遵守《准则》。

  •如果在非加入国出现了与《准则》有关的问题,母国的国家联络点应采取措施,促进人们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尽管并不总能获取所有相关信息或将所有相关方召集在一起,但国家联络点仍可能致力于咨询活动和其他事实认定活动。例如,这类措施可包括与母国的企业管理层取得联系,并在适当情况下与非加入国的使馆和政府官员取得联系。

  •相对于加入国而言,与东道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之间的冲突可能会使得在特定情况下有效执行《准则》更加困难。正如“一般行政策”一章的评注所言,在很多情况下,《准则》超越了法律,但不应、也无意让企业面临着相互矛盾的要求。

  •应将《准则》在非加入国实施的内在局限性告知有关方。

  •还可在国家联络点会议上讨论非加入国中与《准则》有关的问题,以便就如何处理非加入国出现的问题积累专业知识。

指示性时间框架

40. 具体程序包含三个不同阶段:

  1. 初步评估,决定是否开展旨在协助各方的斡旋活动:国家联络点应努力在三个月内完成初步评估,但为收集一项明智决定所需的信息可能需要更多时间。

  2. 协助各方解决提出的问题。假如国家联络点决定开展斡旋活动,则应努力促进及时解决问题。由于认识到通过斡旋(包括仲裁和调节)取得的进展将最终取决于有关方,国家联络点应在征求各方意见之后,为各方之间的讨论确定合理的时间框架,以解决提出的问题。假如没能在这一时间框架内达成协议,国家联络点应就其继续协助各方的意义征求各方意见。假如国家联络点得出结论认为,继续推进程序不太可能获得成效,则应结束程序,并着手撰写声明。

  3. 程序结束:国家联络点应在程序结束后三个月内发布声明或报告。

41. 一般来说,国家联络点应努力在收到具体请求后的12个月内结束程序。但同时承认,假如情况需要,例如问题出现非加入国,可能需要延长时间。

向投资委员会报告

42. 报告是国家联络点的一项重要责任,也有助于积累知识和核心能力,提高《准则》的有效性。有鉴于此,国家联络点应向投资委员会报告,以便在经合组织《准则》年度报告中列入各方启动的所有具体请求信息,包括处于初步评估阶段的请求、获得适当便利条件且在讨论中的请求、以及已由国家联络点决定在初步评估后不再开展斡旋活动的请求。国家联络点应依照第C-4段所列的透明度和保密要求,就特定情况下的实施活动做出报告。

二. 投资委员会程序指南评注

43. 理事会决定的程序指南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多指南,其中包括:

  •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考虑国家联络点的协助请求。

  •就各国家联络点的活动交流意见。

  •就征求国际伙伴和专家意见提供了可能性。

44. 《准则》不具有约束力,委员会不能作为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也不能借委员会之名对国家联络点的调查结果和声明提出质疑,对于《准则》的解释除外。决定本身保持了“委员会不应根据个别企业的行为形成结论”的规定。

45. 委员会应考虑国家联络点的援助请求,包括在对《准则》解释存疑的特定情况下考虑这种请求。本段反映了《关于国家联络点的理事会决定程序指南》的第C-2(c)段: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对《准则》的解释有疑问,国家联络点应征求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46. 在讨论国家联络点的活动时,委员可酌情提出建议,以改善其职能作用,包括在有效实施《准则》方面的作用。

47. 如某个加入国、咨询机构或经合组织“观察”组织有证据显示,在特点情况下,国家联络点没有履行实施《准则》的责任,委员会应予以考虑。这为程序指南关于国家联络点报告自身活动的规定提供了补充。

48. 在多边层面澄清《准则》的含义依然是委员会的重要责任之一,可确保《准则》的含义不会因国而异。如果某个加入国、咨询机构或

经合组织“观察”组织就国家联络点对《准则》的解释是否与委员会解释一致的问题提交了有证据的意见,委员会应予以考虑。

49. 为了就《准则》涵盖的事宜与非加入国接洽,委员会可邀请感兴趣的非加入国参加委员会会议、有关公司责任的年度圆桌会议、以及与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具体项目有关的会议。

50. 最后,委员会不妨号召专家处理和呈报更广泛的问题(例如,童工或人权)或者个别问题,或是提高程序的有效性。为此,委员会可邀请经合组织内部专家、国际组织、顾问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术界等。自然,这不应成为负责解决具体问题的小组。




{*1* 截至2011年5月25日,加入国包括经合组织的所有成员国,以及阿根廷、巴西、埃及、拉脱维亚、立陶宛、摩洛哥、秘鲁和罗马尼亚。欧洲共同体应邀就其权限范围以内的问题,加入“国民待遇”部分。}

{*2* 《跨国企业准则》的文本见本书第一部分。}

{*3* 《关于对跨国企业施加相互矛盾要求的一般性考虑和实际做法》的文本见经合组织网站:www.oecd.org/daf/investment。}

{* 阿根廷、巴西、埃及、拉脱维亚、立陶宛、摩洛哥、秘鲁和罗马尼亚。}

{*4* 关于可持续发展,得到最广泛认可的定义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布伦特兰委员会)在1987年给出的定义:“在不损害后代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前提下满足当代需要的发展。”}

{*5* 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国家提到了2005年《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

{*6* 为《公约》的目的,“贿赂”定义为“...直接或通过中介向外国公职人员提供、承诺或给予该官员或第三方任何不正当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使该官员履行公职或者避免履行公职,以获得或保留在从事国际商务中的商业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对《公约》的评注(第9段)阐明:“小额‘便利’费不属于第1款所指的‘为获得或保留商业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付款,因此不构成犯罪。在一些国家,这种付款是为了诱使公职人员履行其职责,例如发放牌照或许可证,但在所涉及的外国则是非法的。其他国家可以、并且应该通过支持良好治理等方案解决这种腐败问题。...”。}

{*7* 巴西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其管辖范围内不采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准则》,因此,跨国企业不能根据巴西的法定纳税义务,利用《准则》中的指南来确定其在巴西业务的应纳税收入。非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另一国家阿根廷指出,在其管辖范围内没有强制要求采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