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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美利坚合众国国防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

[地点] 北京
[日期] 1998年1月19日
[出处] 美国国务院
[备註]
[全文]

  美利坚合众国国防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以下简称双方)

  承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各项原则,相互尊重的精神和职业水手及飞行人员在对付海洋环境的共同挑战方面所共有的经历,

  承认需要促进双方海空力量根据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反映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而从事行动时对各自采取的活动达成共识,

  期望在双方海空力量之间建立一个稳定的磋商渠道,

  承认这种磋商将会加强两国人民之间友谊的联结,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适当地鼓励和促进各自国防部授权的代表团进行磋商,以促进双方海空力量根据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反映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从事行动时对各自采取的活动达成共识。

  第二条

  磋商机制如下:

  1、年度会晤。会期通常定为2至3天,会上简要介绍和讨论双方通过国防武官、国防部或其他外交渠道一致商定的议事日程项目。会晤由双方逐年轮流承办,各方代表团应由一名将级军官率领,成员应包括国防部、外交部、各军事司令部的官员和从事海上活动的职业军官。有关海空力量海上活动的建议议事日程项目可包括,促进海上各种实际活动安全和建立相互信任的措施,如搜救、舰艇相遇时的通信程序,对海上航路规则的解释,避免海上意外事故等。

  2、工作小组。由内行专家组成,研究和讨论双方代表团在年度会晤中达成一致的议事日程项目。这些议事日程项目应使用为年度会晤选定议事日程项目的同样标准来选定。工作小组应向年度会晤汇报工作情况。

  3、专门会议。经国防武官、国防部或其他外交渠道相互商定,以磋商与各自海空力量海上活动有关的特殊关注事项。

  第三条

  年度会晤结束时应由双方代表团团长签署会议纪要,纪要一式两份,以中、英文写成。

  第四条

  为促进自由交换意见,双方对与第二条有关的磋商细节不予外传,双方一致同意的会议纪要可向第三方公布。

  第五条

  各方参加第二条所列之磋商活动、要受其参加上述活动的经费来源的内部程序的制约;各方应承担己方参加本协定各项活动的费用。本协定生效后,如一方不能如约参加上述活动。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第六条

  各方应根据本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对方代表团参加第二条所列各项活动的成员提供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及其他的进出境帮助。

  第七条

  双方有权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正。

  第八条

  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该终止于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本协定由双方代表签署。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美利坚合众国国防部代表 威廉·科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代表 迟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