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美菲共同防御条约
本条约的缔约国,
重申它们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的信念以及与各国人民及各国政府和平相处的愿望,并希望加强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建设;
怀着共同的骄傲以*(注)*及两国间的历史关系--这种关系使两国人民在上次大战期内在同情与共同的理想下联系起来并肩作战抵抗帝国主义侵略;
希望公开并正式宣布它们的团结意愿和它们保卫自己抵抗外来武装进攻的共同决心,俾使潜在的侵略者不致错误地以为两国在太平洋区域是各自孤立的;
同意目前这个条约中的任何条文都不应在任何意义上被认为是解释成为改变或减少美菲两国间现有的协定或谅解;
同意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保证依照联合国宪章中的规定,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可能被牵涉在内的任何国际纠纷,俾使国际和平、安全、正义不致遭受威胁,并且保证他们在国际关系上不采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方式的威胁手段或使用武力。
第二条
为了更有效地达到本条约的目标,缔约国将分别或共同地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来保持并发展它们抵抗武装进攻的个别的和集体的能力。
第三条
缔约国将通过它们的外交部长或其助理随时协商条约的实施问题而且在它们任何一方认为缔约国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太平洋区域的外来武装进攻的威胁时亦得进行协商。
第四条
缔约国每一方面都认为,在太平洋区域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将危及它自己的和平与安全,并且宣布,它将依照它的宪法手续采取行动以对付共同的危险。
任何这种武装进攻以及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应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了恢复并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后,上述这种措施即可结束。
第五条
为说明第四条,为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应包括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本土、或对在它的管辖之下的太平洋岛屿领土、或对它在太平洋的军队、公共船只、飞机的武装进攻。
第六条
本条约毫不影响而且也不得解释为在任何方式下影响缔约国在联合国宪章下的权利和义务,或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
第七条
本条约应由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依照各该国宪法手续予以批准。一俟批准书在马尼拉互换后,条约即开始生效。
第八条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以后一年废止本条约。
下列全权代表已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51年8月30日订于华盛顿,制成两份。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代表
迪安·艾奇逊 卡罗·罗慕洛
约翰·福斯特·杜勒斯 杰·姆·埃利萨特
汤姆·康纳利 维生德·弗朗西斯寇
亚历山大·维利 狄奥斯达多·麦卡巴格
*(注)*原文为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