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美澳新安全条约
本条约缔约国
重申它们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的信念以及与各国人民及各国政府和平相处的愿望,并希望加强太平洋地区的和平结构,
注意到美国已有在菲律宾驻扎军队的协定,并在琉球驻有军队和负有行政责任,而且在对日和约生效后也要在日本境内及周围驻扎军队以协助保持日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认识到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作为英联邦的成员国在太平洋地区内外均有军事义务,
愿意公开并正式宣布它们的团结意识,使任何潜在的侵略者都不会发生以为它们之中任何一国在太平洋区域孤立无援的错觉,并
愿意在太平洋地区更广泛的区域安全体系发展以前,进一步配合他们的建立集体防务以保持和平与安全的努力,
因此宣布并同意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承担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和平方法解决可能牵连它们的任何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并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上不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
第二条
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本条约的目标,缔约国将单独地和共同地用继续的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的办法来保持及发展它们单独及集体的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
第三条
当缔约国任何一国认为缔约国任何一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在太平洋受到威胁时,缔约国应共同进行协商。
第四条
每一缔约国都认为在太平洋地区对任何一缔约国的武装攻击都将危及它自己的和平与安全,并宣布它将按照它的宪法程序采取行动,去应付共同的危险。
任何此种武装攻击和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并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当安全理事会已采取恢复和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这些措施应即停止。
第五条
为了第四条的目的,对任何一缔约国的武装进攻,应认为包括对任何一缔约国的本土或它在太平洋上所管辖的岛屿领土,或它在太平洋上的武装部队,公有船只或飞机的武装进攻。
第六条
本条约不影响而且也不得解释为影响缔约国在联合国宪章下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或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责任。
第七条
因此缔约国设立一个由它们的外交部长或其助理组成的理事会,考虑本条约的实施问题。理事会之组织方式应以能随时举行会议为准。
第八条
在太平洋地区更广泛的区域安全体系发展与联合国订出更有效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方法以前,依照第七条而设立的理事会有权和太平洋地区能够促进本条约的目的并能对该地区安全有所贡献的国家、区域组织、国家集团或其他当局,保持协商的关系。
第九条
本条约应由缔约国分别按照它们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批准书应尽速交由澳大利亚政府保管,澳大利亚政府将于此种批准书交存后通知其他各签字国。一俟签字国的批准书都已交存,本条约即行生效。
第十条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任何缔约国在通知澳大利亚政府后一年,即可不再为按第七条规定所设立的理事会的理事国。澳大利亚政府将此项通知交存一事告知其他缔约国政府。
第十一条
本条约以英文作成,将存在澳大利亚政府档案库中。经签证无误的条约副本将由澳大利亚政府交送其他每一签字国政府。
下列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51年9月1日订于旧金山
澳大利亚代表:佩西·西·斯宾德
新西兰代表:西·艾·贝伦森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迪安·艾奇逊
约翰·福斯特·杜勒斯
亚历山大·维利
约翰·杰·斯巴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