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

[地点] 马尼拉
[日期] 1954年9月8日
[出处] 国际条约集1954-1956年,226-230页
[备註] 
[全文] 

  本条约各缔约国,

  承认所有缔约国主权平等,

  重申它们对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的信念和它们同所有人民和所有政府和平相处的愿望,

重新肯定它们按照联合国宪章维护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并宣布它们将以一切和平方法热诚地努力促进和保证凡其人民希望并有能力担负责任的一切国家的自治和独立,

  打算公开和正式宣布它们的团结观念,以使任何潜在的侵略者认识到各缔约国在本区域内团结一致,并

  愿进一步统一调度它们谋求集体防务以维护和平和安全的努力,

  因此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

  各缔约国保证象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那样,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可能卷入的任何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并保证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上不以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二条

  为了更有效地达到本条约的目标,各缔约国将分别地和共同地已持续的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的办法,维持并发展它们个别的和集体的能力,以抵抗武装进攻,并防止和反对受外界指挥的针对它们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稳定的颠复活动。

  第三条

  各缔约国保证加强它们的自由制度,彼此合作进一步发展包括技术援助在内的经济措施,其目的一方面是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福利,一方面是促进政府为达到这些目的所作的个别的和集体的努力。

  第四条

  (1)各缔约国都认为,在本条约区域内用武装进攻的手段对任何缔约国或对各缔约国今后可能经一致协议指定的任何国家或领土进行的侵略,都会危及它自己的和平和安全,并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它将按照它的宪法程序采取行动来对付这个共同危险。根据本款所采取的措施须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如果任何缔约国认为,本条约区域内任何缔约国的、或随时适用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任何其他国家或领土的领土、主权或政治独立的不可侵犯性或完整性受到武装进攻以外的任何方式的威胁,或者受到可能危及本区域的和平的任何事实或情势的影响或威胁时,各缔约国须立即磋商,以便在为了共同防御而应当采取的措施上取得协议。

  (3)经取得谅解,不得在根据本条第一款经一致协议指定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或在这样指定的任何领土上采取行动,除非经有关政府的邀请或得到其同意。

  第五条

  各缔约国兹成立一个每一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的理事会,以考虑同本条约的履行有关的事宜。理事会须按照本条约区域情势随时的需要,进行关于军事策划和任何其他策划的磋商。理事会的组织方式以能够随时开会为准则。

  第六条

  本条约对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或对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责任,没有,也不应解释为有丝毫影响。每一缔约国声明,它同任何共他缔约国或任何第三方面之间的现行的任何国际协定都同本条约的规定没有抵触,并保证不参加同本条约抵触的任何国际协定。

  第七条

  任何能促进本条约的目标并能对本区域的安全有所贡献的其他国家,经各缔约国一致同意,得被邀请参加本条约。如此被邀的任何国家,经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得成为本条约缔约国。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应将每一此种加入书的交存通知每一缔约国。

  第八条

  照本条约的用法,“条约区域”是东南亚的一般地区,也包括亚洲缔约国的全部领土,以及西南太平洋的一般地区,不包括北纬二十一度三十分以北的太平洋地区。各缔约国经一致同意,得修改本条,而把任何按照第七条参加本条约的国家的领土包括在条约区域之内,或对条约区域作其他变更。

  第九条

  (1)本条约存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档案库中,本条约的证明无误的副本由该政府转交其他签字国。

  (2)本条约和条约的条款由各缔约国按照它们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和履行。批准书应尽早交存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应将此种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签字国。

  (3)一俟多数签字国的批准书业已交存,条约即在已批准的国家之间生效。对每一其他国家,自该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但任何缔约国得在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提出退约通知后一年不复为缔约国,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应将每一退约通知的交存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

  第十一条

  本条约英文本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但当各缔约国同意本条约法文本,并如此通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后,法文本应具有同等效力并对各缔约国具有同等约束力。

  美利坚合众国的谅解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在签字于本条约时有下述谅解:它对于侵略和武装进攻的意义的承诺以及它在第四条第一款中与此有关的同意只适用于共产党的侵略,但它申明,一旦发生其他的侵略或武装进攻时,它将根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磋商。

  下列签署的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54年9月8日订于马尼拉。

  澳大利亚代表:   凯西

  法国代表:     拉·香帕尔

  新西兰代表:    克利夫顿·韦伯

  巴基斯坦代表:   扎弗腊拉·汗

  菲律宾共和国代表: 卡洛斯·加西亚

            弗朗西斯寇·台尔卡多

            托马斯·卡皮里

            洛伦索·塔纳大

            科内利尔·维拉里尔

  泰国代表:     旺·威泰耶康

            格罗蒙·纳腊希布·蓬斯布拉榜

  英国代表:     里丁

  美国代表:     约翰·福斯特·杜勒斯

            亚历山大·史密斯

            迈克尔·曼斯斐尔德

  一、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议定书

  (适用第四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和领土的指定)

  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各缔约国为了条约第四条的目的,一致指定柬埔寨国家、老挝国家以及越南国家管辖下的自由领土。

  各缔约国还同意:上述国家和领土在第三条所预定的经济措施方面将是合格的。

  本议定书将和条约同时生效。

  下列签署的全权代表在本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54年9月8日订于马尼拉。

  (签字代表姓名同条约。--编者)

  二、太平洋宪章

  (1954年9月8日宣布于马尼拉)

  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泰国、联合王国和美国的代表,

  希望建立一个为了维持东南亚和西南太平洋的和平和安全而采取的共同行动的稳固基础,

  坚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采取的共同行动,要有价值和有效,必须由正义和自由的最高原则所启发,

  因此在这里宣布:

  第一,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条款,它们维护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它们将以一切和平方法热诚地努力促进和保证凡其人民希望并有能力担负责任的一切国家的自治和独立;

  第二,它们都准备继续采取有效的实际措施,以保证建立有利于按照它们的宪法程序有条不紊地达到上述目的的条件;

  第三,它们将继续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进行合作,以便促进本区域更高的生活水准、经济进展和社会福利;

  第四,正如在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中所声明的一样,它们决心以适当的方法阻止或对付在本条约区域内为了想破坏它们的自由或破坏它们的主权或领土完整而进行的任何努力。

  1954年9月8日宣布于马尼拉。

  (签字代表姓名与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同。--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