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的联合宣言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团和日本代表团于1956年10月13日至19日在莫斯科举行了谈判。
参加谈判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是: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亚·布尔加宁,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委员尼·谢·赫鲁晓夫,
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阿·伊·米高扬,
苏联外交部第一副部长安·安·葛罗米柯,
苏联外交部副部长费德林。
参加谈判的日本代表是:
首相鸠山一郎,
农林相河野一郎,
众议院议员松本俊一。
在相互谅解和合作的气氛中进行的谈判过程中,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之间的关系广泛地和坦率地交换了意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完全同意,恢复两国之同的外交关系将会促进两国之间的谅解和合作,而有利于远东的和平和安全。
这次会谈的结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双方代表团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宣言生效之日起,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之间的战争状态宣告结束,两国之间的和平和睦邻关系宣告重新建立。
二、重新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之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现规定,两国将立即交换大使级外交代表,而在苏联和日本的领土上分别设立领事馆的问题将通过外交手续加以解决。
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确认,在它们两国的关系中,应当以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作为准则,尤其是在宪章第二条中所阐明的下述原则:
甲、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乙、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苏联和日本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两国中的每一国都有固有的单独的和集体的自卫权。
苏联和日本保证不为任何经济、政治或者思想性质的理由,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干涉对方的内政。
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将支持日本要求加入联合国。
五、一俟目前的联合宣言生效,将立刻释放和遣返所有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罪的日本公民。
关于那些情况不明的日本人,苏联应日本的要求将继续努力来查明他们的情况。
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将放弃它向日本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苏联和日本将互相放弃它们自1945年8月9日以来由于战争的结果而提出的所有要求,即一国、它的团体和公民向另一国、它的团体和公民提出的要求。
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同意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举行谈判来签订条约或者协定,以便使它们在贸易和商业航行方面的关系以及其它商业关系建立在一个可靠而友好的基础上。
八、1956年5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间关于在西北太平洋公海上捕鱼的条约以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间关于海上援救合作的协定将在本联合宣言生效后立即生效。
苏联和日本考虑到保持和合理地利用天然鱼产以及其他海上生物资源的共同利益,将在采取保持和发展鱼产资源和节制公海上捕鱼的步骤方面进行合作。
九、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已经同意在重新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以后恢复缔结和约的谈判。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了满足日本的愿望和考虑到日本的国家利益,同意把齿舞群岛和色丹岛移交日本,但经谅解,即这些岛屿将在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和日本之间的和约缔结后才实际移交日本。
十、本联合宣言须经批准。本宣言应于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尽快在东京互换。
下列全权代表已经在本联合宣言上签字,以昭信守。
共两份,每份都用俄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1956年10月19日莫斯科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代表
尼·布尔加宁
德·谢皮洛夫
日本政府代表
鸠山一郎
河野一郎
松本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