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切望发展和加强苏联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基于社会主义国际主义原则的友好关系,
极愿根据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促进维护和巩固远东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决心在缔约任何一方遭到任何国家或国家联盟的武装进攻时,相互给予援助和支持,
深信苏联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谊、睦邻和合作关系的加强,符合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并将最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谢·赫鲁晓夫;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宣布,它们将继续参加旨在确保远东和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国际活动,并将为实现此种崇高目标作出贡献。
一旦缔约任何一方遭受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联盟的武装进攻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联盟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三条
缔约双方遵循促进巩固和平和普通安全的愿望,对涉及两国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四条
缔约双方保证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循平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以及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在经济和文化方面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应当在和平与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并认为这样解决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也有助于维护远东和平的事业。
第六条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均未表示愿意废除本条约时,则本条约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1961年7月6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用俄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代表 尼·赫鲁晓夫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代表 金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