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波兰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两国关系正常化基础的协定

[地点] 华沙
[日期] 1970年12月7日
[出处] 国际条约集1969-1971年,457-459页.
[备註] 
[全文] 

  波兰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考虑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已有二十五年多,波兰是这次大战的第一个受害者,大战还给欧洲人民带来了极大灾难;

  注意到自那时以后两国新的一代已成长起来,应保证他们有一个和平的前景;

  希望为和平共处和发展两国间正常良好的关系建立牢固的基础;

  努力加强欧洲的和平和安全;

  认识到欧洲各国边界的不可侵犯和对它们在现有边界内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的尊重是保障和平的基本条件;

  同意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一、波兰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意,1945年8月2日波茨坦会议的决议第九章确定的现有边界,即从紧接什维诺乌伊什切以西的波罗的海起沿奥得河至同劳齐茨·尼斯河的汇合点,再沿劳齐茨·尼斯河到捷克斯洛伐克的边界,为波兰人民共和国的西部边界。

  二、双方确认两国现有的边界,在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侵犯的,并保证无条件地尊重彼此的领土完整。

  三、双方宣开彼此对对方没有任何领土要求,今后也不提这类要求。

  第二条

  一、波兰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两国关系和有关保障欧洲和全世界安全问题等方面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二、因此,两国应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和第二条,只用和平方法解决两国间的一切争端,并在有关欧洲和国际安全问题及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第三条

  一、波兰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应采取其他措施,以便使两国关系在本条约提供的基础上取得完全正常化与和谐的发展。

  二、双方一致认为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和其他关系方面扩大合作符合于两国的利益。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国过去签订的或同它们有关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在波恩互换。

  缔约双方的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70年12月7日订于华沙,共两份,每份都用波兰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波兰人民共和国代表  约.西伦凯维茨

             斯.英德里霍夫斯基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代表 维利.勃兰特

             瓦尔特.谢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