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法国、苏联、英国和美国关于柏林的协定(四方协定)
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四国政府,由它们的大使为代表,在柏林美占区盟国管制委员会前办公处举行了一系列会晤,
在四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本协定未涉及的四国战时和战后签订的有关协定和决定的基础上,
考虑到有关地区的当前局势,
本着促进切实改善局势的愿望,
在不损害它们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
经商定如下: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一、四国政府将尽力促进在有关地区消除紧张局势和防止发生纠纷。
二、四国政府考虑到它们对联合国宪章承担的义务,同意在本地区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并且只能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三、四国政府将互相尊重各自的和共同的权利与责任,这些权利与责任仍然不变。
四、四国政府同意,尽管法律观点不同,但是本地区已经形成的、并由本协定以及本协定中提到的其他协定所规定的局面,不得单方面加以改变。
第二部分
关于柏林西区的条款
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声明,柏林西区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穿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公路、铁路和水路的平民和货物的过境交通将畅行无阻;这种交通将得到便利,以便按最简单而迅速的方式予以实行,并将享受优惠待遇。
附件一所述的关于这种平民交通的具体安排,将由各德意志主管当局商定。
二、法兰西共和国、联合王国和美国政府声明,维持和发展柏林西区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联系,应考虑到柏林西区仍然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不属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管辖。
关于柏林西区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关系的具体安排,见附件二的规定。
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声明,柏林西区和与该区接壤和不接壤的属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地区之间的交通将得到改善。柏林西区的常住居民可因人道、家庭、宗教,文化或商业的理由,或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上述地区旅行访问,其条件应与进入该地区的其他人员的条件相似。
包括施泰因施蒂肯在内的小飞地和其他一些小地区的问题,可通过交换领土的方式解决。
附件三所述的关于旅行、交通和交换领土的具体安排,将由各德意志主管当局商定。
四、柏林西区在境外的利益的代表权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柏林西区的领事活动,可按附件四的规定实施。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本四方协定应于四方最后议定书规定的日期生效,该议定书将在四方协定第二部分和协定的附件中提出的措施取得协议时缔结。
1971年9月3日订于柏林美占区盟国管制委员会前办公处,共四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和俄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 让.索瓦尼亚格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代表: 彼.阿勃拉西莫夫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罗.杰克林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肯.拉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