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地点] 
[日期] 1986年12月3日
[出处] 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厅网页
[备註] 经大会在其1982年12月10日第37/92号决议中通过
[全文] 

  经大会在其1986年12月3日第41/65号决议中通过

  大会,

  回顾其1974年11月12日第3234(XXIX)号决议,其中建议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审议从空间遥感地球所涉的法律问题,以及1975年11月18日第3388(XXX)号、1976年11月8日第31/8号、1977年12月20日第32/196A号、1978年11月10日第33/16号、1979年12月5日第34/66号、1980年11月13日第35/14号、1981年11月18日第36/35号、1982年12月10日第37/89号、1983年12月15日第38/80号、1984年12月14日第39/96号和1985年12月19日第40/162号决议,其中要求详细审议从空间遥感地球所涉法律问题,以期拟订同遥感有关的原则草案。

  审议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1*及其所附的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草案的案文,

  满意地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已根据在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核可了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草案案文,

  相信通过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将有助于加强在此领域的国际合作,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附件.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原则一

  就有关遥感活动的这些原则而言:

  (a) “遥感”一词是指为了改善自然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利用被感测物体所发射、反射或衍射的电磁波的性质从空间感测地球表面;

  (b) “原始数据”一词是指空间物体所载遥感器取得的并从空间以遥测方式用电磁信号播送或以照相胶卷、磁带或任何其他手段传送到地面的粗泛数据;

  (c) “处理过的数据”一词是指为了能利用原始数据而对这种数据进行处理所得到的产物;

  (d) “分析过的资料”一词是指对处理过的数据和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数据和知识进行解释所得到的资料;

  (e) “遥感活动”一词是指遥感空间系统、原始数据收集和储存站的操作,以及处理、解释和传播处理过的数据的活动。

原则二

  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不论它们的经济、社会或科学和技术发展程度如何,并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原则三

  进行遥感活动应遵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文书。

原则四

  进行遥感活动应遵守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第一条所载的原则,该条特别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订明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原则。进行这些活动时应尊重所有国家和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完全和永久主权的原则,同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及其管辖下的实体依照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种活动的进行不得损及被感测国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原则五

  进行遥感活动的国家应促进遥感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它们应向其他国家提供参与其事的机会。每项这种参与都应基于公平和彼此接受的条件。

原则六

  为使遥感活动所带来的惠益在最大范围内得到享用,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鼓励各国设立和操作数据收集和储存站以及处理和解释设施,尤其是可行时在区域协定或安排的范围内进行。

原则七

  参加遥感活动的国家应按照彼此同意的条件向其他有兴趣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原则八

  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有关机构应促进遥感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技术援助和协调。

原则九

  按照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4第四条和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的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遥感计划的国家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经任何其他国家请求,尤其是受该计划影响的任何发展中国家请求,该国还应在切实可行的最大限度内提供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原则十

  遥感应促进地球自然环境的保护。

  为此目的,参加遥感活动并确定其拥有的资料能防止有害于地球自然环境的任何现象的国家应将此类资料提供给有关国家。

原则十一

  遥感应促进保护人类免受自然灾害侵袭。

  为此目的,参加遥感活动并确定其拥有的处理过的数据和分析过的资料对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或很可能受到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侵袭的国家也许有助益的国家,应尽快将这种数据和资料送交有关国家。

原则十二

  有关被感测国管辖下领土的原始数据和处理过的数据一经制就,该国即得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依照合理费用条件取得这些数据。被感测国亦得按同样基础和条件取得任何参与遥感活动的国家所拥有的关于其管辖下领土的分析过的资料,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

原则十三

  为促进和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国家经请求应同领土被感测的国家举行协商,以提供参与机会和增进双方由此得到的惠益。

原则十四

  根据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第六条,操作遥感卫星的国家应对其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确保此类活动的实施符合这些原则和国际法规范,不论此类活动是由政府实体或非政府实体进行的还是通过该国所参加的国际组织进行的。这条原则不妨碍国际法关于遥感活动的国家责任的规范的适用。

原则十五

  这些原则的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既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予以解决。

{*1*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一届会议,补编第20号》及更正(A/41/20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