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地点] 
[日期] 1967年1月27日
[出处] 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厅网页
[备註] 
[全文] 

  本条约各缔约国,

  受到由于人类进入外层空间而在人类面前展现的伟大前景的鼓舞,

  承认为和平目的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所取得的进展关系到全人类共同的利益,

  相信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造福于各国人民,不论他们的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愿意在为和平目的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科学以及法律方面的广泛国际合作作出贡献,

  相信这种合作将有助于促进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谅解并加强他们之间的友好关系,

  回顾联合国大会1963年12月13日一致通过的题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的第1962(XVIII)号决议,

  回顾联合国大会1963年10月17日一致通过的第1881(XVIII)号决议,要求各国不要将任何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也不要在天体上装置这种武器,

  考虑到联合国大会1947年11月3日第110(II)号决议,谴责旨在或可能煽动或鼓励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宣传,并认为上述决议也适用于外层空间,

  深信缔结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本着为所有国家谋福利与利益的精神,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这种探索和利用应是全人类的事情。

  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由各国在平等基础上并按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不得有任何歧视,天体的所有地区均得自由进入。

  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各国应在这类调查方面便利并鼓励国际合作。

第二条

  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

第三条

  本条约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按照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增进国际合作与谅解而进行。

第四条

  本条约各缔约国承诺不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装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设置这种武器。

  本条约所有缔约国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月球和其他天体。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不禁止为了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为和平探索月球与其他天体所必需的任何装置或设备,也不在禁止之列。

第五条

  本条约各缔约国应把航天员视为人类在外层空间的使者,航天员如遇意外事故、危难或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或公海上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协助。航天员降落后,应将他们安全和迅速地送回航天器的登记国。

  在外层空间及天体上进行活动时,任一缔约国的航天员应给予其他缔约国的航天员一切可能的协助。

  本条约各缔约国如发现在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有对航天员的生命或健康可能构成危险的任何现象,应立即通知本条约其他缔约国或联合国秘书长。

第六条

  本条约各缔约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负国际责任,不论这类活动是由政府机构或是由非政府团体进行的。它并应负国际责任保证本国的活动符合本条约的规定。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经本条约有关缔约国批准并受其不断的监督。一个国际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进行活动时,遵守本条约的责任应由该国际组织和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本条约各缔约国共同承担。

第七条

  凡发射或促使发射物体进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缔约国,以及以其领土或设备供发射物体用的缔约国,对于这种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在地球上、在大气空间或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时,应负国际责任。

第八条

  凡本条约缔约国为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登记国者,对于该物体及其所载人员,当其在外层空间或在某一天体上时,应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向外层空间发射的物体,包括在某一天体上着陆或建筑的物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不因其在外层空间或在某一天体上或因其返回地球而受影响。这类物体或组成部分如果在其所登记的缔约国境外发现,应交还该缔约国,如经请求,该缔约国应在交还前提供认证资料。

第九条

  本条约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以合作和互助的原则为指导,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进行的各种活动,应充分注意本条约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应利益。本条约各缔约国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进行的研究和探索,应避免使它们受到有害污染以及将地球外物质带入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并应在必要时为此目的采取适当措施。如果本条约某一缔约国有理由认为,该国或其国民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计划进行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对其他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产生有害干扰时,则该缔约国在开始进行任何这种活动或实验之前,应进行适当的国际磋商。如果本条约某一缔约国有理由认为,另一缔约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计划进行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对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产生有害干扰时,则该缔约国可请求就该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第十条

  为了按照本条约的宗旨促进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国际合作,本条约各缔约国应在平等基础上,考虑本条约其他缔约国就提供机会对其发射的外层空间物体的飞行进行观察所提出的任何要求。

  这种观察机会的性质和提供这种机会的条件,应由有关国家议定。

第十一条

  为了促进在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国际合作,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进行活动的本条约各缔约国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将这类活动的性质、进行情况、地点和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并通告公众和国际科学界。联合国秘书长在接到上述情报后,应准备立即作有效传播。

第十二条

  在月球与其他天体上的一切站所、设施、装备和航天器,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本条约其他缔约国的代表开放。这些代表应将所计划的参观,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以便进行适当的磋商和采取最大限度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安全并避免干扰所要参观的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本条约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条约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不论这类活动是由某一缔约国单独进行还是与其他国家联合进行,包括在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范围内进行的活动在内。

  国际政府间组织在进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时所产生的任何实际问题,应由本条约各缔约国与有关国际组织或与该国际组织内本条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成员解决。

第十四条

  1. 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生效之前签署的任何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 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三国政府保存,该三国政府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3. 本条约应自包括经指定为本条约保存国政府的三国政府在内的五国政府交存批准书起生效。

  4. 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生效。

  5. 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本条约每份批准书和加入书的交存日期和本条约生效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 本条约应由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本条约任何缔约国得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应自本条约多数缔约国接受之日起,对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生效,其后,对其余各缔约国则应自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条约任何缔约国得在条约生效一年后用书面通知保存国政府退出本条约。这种退出应自接到通知一年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条约的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五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应保存在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本条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应由保存国政府分送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