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
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
公元1689年9月8日
康熙28年7月24日
俄历1689年8月27日
俄中关于边界和通商条件的尼布楚和约
俄罗斯国统治大俄、小俄、白俄诸地及东、西、北各方国土封地世袭独载天佑君主约翰.阿列克谢耶维奇、彼得.阿列克谢耶维奇铁差全权大臣內大臣勃良斯克总督费奥多尔.阿列克谢耶维奇.柯罗文,內大臣伊拉股穆斯克总督伊凡.鄂斯塔斐耶维奇.伏拉索夫,教士谢苗.克尔尼茨基;亚洲国家君主、中国大圣皇帝钦差分界大臣议政大臣领侍卫內大臣索额图,內大臣一等公都统舅舅侈国纲,都统郞谈等,在尼布楚附近会聚,共同议定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将在绰尔纳河附近向下流入石勒略河左岸之格尔必齐河定为两国之边界。
自此河源之石头山起,顺该山之岭脊直至于海:凡山南流入阿穆尔河之大小河流,均属大淸国。
山北所有河流,均属俄罗斯国。俄国所属乌第河和大淸国所属靠近阿穆尔河之山岭之间所有入海河流及其间一切土地,因钦差全权大臣未得划分此等土地之沙皇旨意,应暂行存放,俟两国使臣归国后,两国皇帝愿意划分之时,或遣使臣,或行文书,再行议定。
第二条
将流入阿穆尔河之额尔古纳河为界:左岸所有土地直至河源皆属大淸国;右岸所有土地皆属俄罗斯国,额尔古纳河南岸所有房舍应迁移至该河对岸。
第三条
俄罗斯国所筑阿尔巴津城应尽行拆毁,所居俄罗斯人民及一切军用与他种物品,均应撤回俄境,不得稍有存留,致受损失。
第四条
两国订立本和约之前,逃往中国之俄罗斯人及逃往俄罗斯国之中国人,双方不再互相索还。订约之后,所有两国越境者,应立即送还两国边界督军,不得收留。
第五条
两国今旣永修和好,嗣后两国人民如持有准许往来路票者,应准其在两国境內往来贸易。
第六条
从前两国沿边人民一切爭端槪作罢论。和好旣定之后,如有两国渔猎人等私自越界劫盗、杀人,应即捕送该管边界督军,严加惩处;如聚众合伙劫盗、杀人,务必捕送边界督军,处以死刑。不得因两国边界人民轻起战端和发生流血。遇有此种情事,应行各自奏明,以书信和平议结。
中国皇帝对于此项界约,如欲在国境建立碑碣,刻写条文,以資纪念,亦可任便办理。
创世后七一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在俄属达呼尔地方订立。
本约经安德烈.贝洛鲍茨基亲笔缮写,并缮成拉丁文。
秘书费奥多尔.蒲罗托波夫遂页签字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