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修好條規
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二月二日於江華府調印
大日本國與
大朝鮮國素敦友誼歷有年所今因視兩國情意未洽欲重修舊好以固親睦是以日本國政府簡特命全權辨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黑田清隆特命副全權辨理大臣議官井上馨詣朝鮮國江華府朝鮮國政府簡判中樞府事申櫶副摠管尹滋承各遵所奉諭旨議立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嗣後兩國欲表和親之實須以彼此同等之禮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將從前為交情阻塞之患諸例規一切革除務開擴寬裕弘通之法以期永遠相安
第二款
日本國政府自今十五個月後隨時派使臣到朝鮮國京城得親接禮曹判書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共任時宜朝鮮國政府亦隨時派使臣到日本國東京得親接外務卿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亦任時宜
第三款
嗣後兩國往來公文日本用其國文自今十年間別具譯漢文一本朝鮮用眞文
第四款
朝鮮國釜山草梁項立有日本公舘久已為兩國人民通商之區今應革除從前慣例及歲遣船等事憑準新立條款措辨貿易事務且朝鮮國政府須別開第五款所載之二口准聽日本國人民往來通商就該地賃借地基造營家屋或僑寓所在人民屋宅各隨其便
第五款
京圻忠清全羅慶尚咸鏡五道中沿海擇便通商之港口二處指定地名開口之期日本曆自明治九年二月朝鮮曆自丙子年二月起算共為二十個月
第六款
嗣後日本國船隻在朝鮮國沿海或遭大風或薪粮窮竭不能達指定港口卽得入隨處沿岸支港避嶮補缺修繕船具買求柴炭等其在地方供給費用必由船主賠償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須特別如意憐恤救援無不至補給勿敢吝惜倘兩國船隻在洋破壞舟人漂至隨處地方人民即時救恤保全稟地方官該官護還其本國或交付其就近駐留本國官員
第七款
朝鮮國沿海島嶼巖礁從前無經審撿極為危嶮准聽日本國航海者隨時測量海岸審其位置深淺編製圖志俾兩國船客以得避危就安
第八款
嗣後日本國政府於朝鮮國指定各口隨時設置管理日本國商民之官遇有兩國交涉案件會商所在地方長官辨理
第九款
兩國卽經通好彼此人民各自任意貿易兩國官吏毫無干預又不得限制禁沮倘有兩國商民欺罔衒賣貸借不償等事兩國官吏嚴拏該逮商民令追辨債欠但兩國政府不能代償
第十款
日本國人民在朝鮮國指定各口如其犯罪交涉朝鮮國人民皆歸日本官審斷如朝鮮國人民犯罪交涉日本國人民均歸朝鮮官查辨各據其國律訊斷毫無回護袒庇務昭公平允當
第十一款
兩國既經通好須另設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且倂現下議立各條款中更應補添細目以便遵照條件自今不出六個月兩國另派委員會朝鮮國京城或江華府商議定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議定條約以此日為兩國信守遵行之始兩國政府不得復變革之永遠信遵以敦和好矣為此作約書二本兩國委任大臣各鈐印互相交付以昭憑信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樞府事 申櫶印
副官都摠府管 尹滋承印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權辨理大臣
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 黑田清隆印
特命副全權辨理大臣議官 井上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