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天津條約
大清國特派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兵部尚書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參議兼宮內卿勳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諭旨公同會議訂立專條以敦和誼所有約款臚列於左
一議定中國撤駐劄朝鮮之兵日本國撤在朝鮮護衛使館之兵辧自畫押蓋印之日起以四個月為期限內各行盡數撤囘以免兩國有滋端之虞中國兵由馬山浦撤去日本國兵由仁川港撤去
一兩國均允勸朝鮮國王敎練兵士足以自護治安又由朝鮮國王選僱他外國武辧一人或數人委以教演之事嗣後中日兩國均無派員在朝鮮敎練
一將來朝鮮國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卽撤回不再留防
大清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大清國特派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畫押
大日本國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參議兼宮內卿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畫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