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日本和泰国同盟条约
日本帝国政府和泰国王国政府,深信东亚新秩序的建立是在这一范围内实现繁荣的唯一方法和恢复及加强世界和平必不可少的条件,并且基于彻底铲除阻碍这一切目的之一祸根的坚定和不可动摇的意志,议定各条如下:
第一条
日本和泰国在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的基础上建立两国的同盟。
第二条
遇有日本或泰国同一个或几个第三国发生武装冲突,泰国或日本应立即站在另一方的一边作为其盟国并用它所有一切政治、经济和军事方法向其提供援助。
第三条
关于实施第二条的细则应由日本和泰国主管当局共同协议予以确定。
第四条
日本和泰国在共同进行作战的情况下相互保证除非获得完全共同的协议,决不缔结停战或媾和。
第五条
本条约应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此项期满前适当时间,双方应就本条约的延期相互协商。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为此目的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昭和16年12月21日,即佛历2484年12月21日订于曼谷,共两份(注)。
日本特命全权大使 坪上贞二
泰国总理兼外务大臣 庇布拉松格拉姆
*注:原文为“分”